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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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年第 2 号)号)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境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09 日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2目录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风险揭示.9 4 基金的投资.13 5 基金管理人.28 6 境外投资顾问.39 7 基金的募集.40 8 基金合同的生效.41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2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11 基金的财产.54 12 基金资产估值

2、.56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9 17 基金托管人.72 18 境外托管人.77 19 相关服务机构.81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7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56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7 25 备查文件.158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3重要提示重要提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4日证监许可201059

3、2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金砖四国中的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益出现差异,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5、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4 1 1 绪言绪言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6、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5 2 2 释义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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