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76460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共 6 页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 年修订版)为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公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订本标准。一、危及、损坏电力设施案件一、危及、损坏电力设施案件(一)裁量依据(一)裁量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决定性因素:(二)决定性因素:1 有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8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500kV 以上的;-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220kV 以上的;-直接

2、经济损失达 30 万元以上的;-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多人伤亡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6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220kV 的;-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110kV 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伤亡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4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110kV 的;-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 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2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第 2 页 共 6 页-受损的电

3、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 35kV 的;-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 10kV 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以下的。2. 有违反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2000 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堆

4、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等空中飘浮物体。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1000 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200 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第 3 页 共 6 页-向电力线

5、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参考因素:(三)参考因素:1. 有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可以增加处罚金额 5000 元:-造成 10kV 及以上电力线路停电的;-电力设施损坏程度严重的;-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及时补救的; -当事人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整改措施的; -应当从重处罚的其它情节。2、有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下列从重情节的,每项可以增加处罚金额 10000 元-造成发电厂、35kV 及以上变电站停电的; -直接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妨碍、阻扰电力执法,情节严重的;-经责令改

6、正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危害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 有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可以减少处罚金额 5000 元:-当事人及时补救的;-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的;-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当事人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其它情节。二、二、扰扰乱用乱用电电秩序案件秩序案件(一)裁量依据(一)裁量依据第 4 页 共 6 页规定第二十条(二)决定性因素:(二)决定性因素:1.单位违反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第十五条第五

7、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扰乱用电秩序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4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使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失效的;-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电压等级为 10kV 以上供电设施的;-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的;-造成直接损失达 10 万元以上的;-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其他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的;-因电力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3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使三相四线直接表计量失效的;-使安装有电力电流互感器的计量装置失准的;-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电压等级为 10kV 以下供电设施的;-擅自引入电源的;-造成直接损失达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扰乱用电秩序且造成其他电力用户停电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2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使三相四线直接表计量失准的;-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造成直接损失达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安装电力电流互感器的);-擅自供出电源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1 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第 5 页 共 6 页-使电力企业的单相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的;-造成直接损失达 2 万元以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