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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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羊绒线 http:/ 整理 原作者:蔡奕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依据 1974 年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发达的 纺织品进口国对发展中的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发达进口国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同时也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 步,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 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 1995 年月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 10 年的过渡期内, 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2、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已并轨的 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尚未转轨的产品则沿用原多种纤维协定 ,并逐渐减少 直至完全并轨。一、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 1961 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订的国 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 (STA) 。当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国内纺织业遭受亚洲 纺织品的冲击,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其用意在于保证供应者有秩序地进入 发达国家,必要时亦可对进口的纺织品实行短期数量限制。STA 与 GATT 第 11 条的“一般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3、而自成体系的多边 纺织品贸易协议,并为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1962 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协议 (LTA) , 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出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LTA 将 STA 的许多临时安排具体化,并规定 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时,进口国便可实行数量限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到了七十年代,发展中 国家的化纤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发展中 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的急剧增加,发达国家忧心忡忡,要求获得充足的时间来实现及 产业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经过 42 个参加

4、方的艰苦谈判, 1973 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 间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亦称多种纤维协定 。从此,该协议成为国际纺 织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一般按照双边协议进行,但双边协定实际 上多以多种纤维协定为主要依据,相应地多种纤维协定也成为游离于关贸总协定 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一个灰色区域(grey area) 。多种纤维协议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 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 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免遭破坏性影响。1其主要条款有:1、市场扰乱条款。如果某一进口纺织品扰乱进口国市场,或损害国内

5、生产,进口国可 与有关出口商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以消除扰乱所带来的影响,或达成有关双方可接 受的方法。2、配额基数增长率与灵活条款。对纺织品进口或出口设限水平为这种产品的实际进口 或出口水平。出口配额增长率一般不低于 6%,各种纤维和纺织品的配额可以互换使用,同一品类的配额可以借用或留用,并相应规定其灵活幅度。3、通知条款。成员有义务将一切纺织品进口限制通报纺织品监督机构。不符合协议规 定的措施应予废止。4、磋商条款。协议成员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取新的限制,也不得加严现行限制。如果 进口国提出磋商要求,有关国家应立即响应。5、双边协定服从多边协议条款。在符合多种纤维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

6、,进出 口国可就相互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双边协定。6、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给予特殊优惠条款。对出口已受限制(主要指“自动出口限制”) 又受多种纤维协议约束的发展中国家,进口国应给予更高的配额和增长率。2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 多种纤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背 离,同时也违背了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一般原则。因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纺织品贸易并 未设限,进出口配额仅针对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导致上述背离,与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 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尤其是协议中所规定的 “市场扰乱”,既非倾销,也非 补贴,更不同于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的保障措施,它实际上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阻止发展

7、中 国家低成本纺织品进入其市场而炮制出的概念。它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进一步实行贸 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提供了借口。多种纤维协议实施近 30 年,其中经历了 5 次延长。从这段历史看,它为稳定国际纺织 品贸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又制约了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它经常为发达国家的产业界 和工会所利用,成为滋生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发达国家除实行配额限制外,还对纺织品 采取了高关税和自动出口限制来保护其国内工业和市场。此外,多种纤维协定还允许发达 国家在发生所谓“市场扰乱”时实行特殊的配额限制。这一切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业造成了 极大的损害。多种纤维协定长期游

8、离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之外,公然违背了关贸总协定贸 易自由化和保护充分就业的宗旨,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严重的体制缺陷之一。3于是, 世界范围内要求纺织品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轨道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努力下,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终于被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 作为 15 个谈判议题之一。由于纺织品贸易问题十分复杂,交织着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利 益纷争,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遗留下来的矛盾,加上各出口国间的出口差异, 使得纺织品谈判举步维艰。1991 年 12 月,在谈判久拖未决的情况下,乌拉圭回合贸易谈 判委员会草拟出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最后文件草案,交由各参加方谈判。草案规定,自 1

9、994 年起大约用 10 年时间,以多种纤维协议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 总协定规则的一体化,同时,通过逐步提高配额的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自由 化。在谈判过程中,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有多长,如何分 阶段开放受限产品的范围,市场准入年增长率,递增比率以及反舞弊条款等问题又产生了 争议和反复,4但各缔约方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还是达成了协议。这是各利益集团出于 自身长远利益考虑而作出利益折中和让步的结果,否则,谈判的悬而未决势必影响到纺织 品贸易的有序进行,最终将损害各利益集团的个体利益。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演变过程,反映了纺织

10、品贸易渐趋自 由化的趋势。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生效,对出口纺织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是有利 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再受主要数量限制的制约,可以充分地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纺织品与 服装生产上的优势,扩大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应估计到在实现一 体化之后,有相当多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如发达国家仍可诉诸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的保障 措施,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舞弊条款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数量, 发展中国家出口方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5二、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 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

11、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协议将在过 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在根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 提高受限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创造条 件。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一般条款(宣言性条款)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 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能获得充足的贸易机会。在执行协议规定 时,应充分考虑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并对非多种纤维协议的成员方予以特殊待遇。协 议还鼓励成员方进行持续性的产业调整以增加其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经济条款协定生效后 60 天内,

12、缔约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 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TMB) 。经济条款还规定了详尽的一体化比例。自 协议生效日(1995 年 1 月 1 日)起,应将附件所列产品的 1990 总进口量的 16%纳入 1994 年关贸总协定。这些产品主要是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服装四个组中的第一组 目录产品。剩下的产品分三阶段取消限制比例:在 1998 年 1 月 1 日,应将附件内占 1990 年进口总量不少于 17%的产品纳入世贸组织体系;在 2002 年 1 月 1 日前,应将不少于 1990 年进口总量 18%的产品纳入;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13、前,应取消全部产品的数量限制。为使上述各阶段相互衔接,协议还具体规定了现存受限产品配额的追加增长率。所谓 追加增长率,即在多种纤维协议生效前 12 个月的年增长率基础上,每年再追加的年增 长系数。协议规定,1995 年至 1997 年追加增长率为 16%,1998 年至 2001 年的追加增长 率为 25%,2002 年至 2004 年的追加增长率为 27%。(三)反舞弊条款协议规定,对转运、改变线路、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缔约方应充 分合作解决。如果缔约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作出建议。 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进口缔约方可拒绝货物进口;如果货物已

14、进口,可以相 应扣减其真正原产国的配额,但应适当考虑实际原产国参与的情况。(四)过渡保障条款协议第 6 条规定了过渡期保障措施:当某国的纺织服装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 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工业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在该国已作 出判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确定损害程度的主要经济参数有:产量、劳 动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等。一般情况 下,受害国必须通过一系列磋商或通知后才能采取保障措施,但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如 果拖延将导致无可挽回的危害,受害方亦可先斩后奏,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过渡期保障 措施的期限最长可达 3 年,

15、但不得延长。(五)机构条款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 。TMB 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期予以轮换。TMB 的职能主要是调解,而不负责裁决。如果任何两个成员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双方协商程序无法达成一致时,TMB 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对该事项作一彻底而及时的调查后向各方提出建议。如果 TMB 的建议不被采纳,任一当事方均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裁决方式解决争端。就以上实体规范而言,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确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10年的过渡期也为各国调整纺织服装业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协议也充

16、分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取消主要配额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不得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等,这些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积累外汇,加速本国经济工业化的步伐。可以肯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此协议上是牺牲了一定的局部利益的,但发展中国家决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放在世界贸易的大环境和乌拉圭回合谈判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去考察,我们便会发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以退为进、以守为攻的一个“伏笔”,发达国家的目的正在于以此为“诱饵”,换取发展中国家在其他谈判议题上的让步,从而实现其所谓“全局利益”。其他议题主要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 服务贸易总协议 (GATS)这三大协议。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已属“夕阳产业”,并无根本性战略性利益可言,发达国家通过其弱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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