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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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 (试试行)行)第一条 为规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

2、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裁量,按照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由轻到重的标准设定为行政处罚裁量不同阶次。2第五条 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和教育先行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不同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因素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

3、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3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4、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执行,应使用统一制式的行政处罚文书。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4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意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

6、证据的;5(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两个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其他法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三)伪造、涂改、使用假证、假手续,违法情

7、节严重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的;6(五)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的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

8、政执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十条 本规定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与上级7业务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力的,按照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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