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延误救助有意外,法定责任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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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维权2014年第34期(第30卷总第616期)2014年第34期(第30卷总第616期)120延误救助有意外, 法定责任无例外以案说法编辑:王夏玲E-mail:121013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子繁忙的城市交通道路上,每天都有120救护车在奔跑,120因种种原因导致延误救助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患者未说清地址、救护车偶然故障、救助设备不全等,而在此情况下120应否承担责任?下面案例告诉我们,3种情形下,120的法定责任不能免除!即使患者未说清地址,120延误救治仍应担责案件刘某因与丈夫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服下农药(乐果),被发现后,家人立即向 120 急救中心求救。急救中心受理后,当即指派某医院12

2、0急救车前往刘某住地。4公里的路,又非道路车辆高峰期,本应10分钟的路程,救护车却因走错路,用了约37分钟。其间,刘某家人曾3次电话催车,因等不及,就在救护车赶到前5分钟,刘某家人找了出租车将她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救护车强调是刘某家人未说清地址,导致走错路,刘某家人否认此说法。对此,医方应否承担责任?评析侵权责任法 第 54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20作为专业负责救护的一方,在救护过程中不走错路、车辆中途不出问题等都是基本的职业素养,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比普通人更熟悉城市情况。在接到急救电话时首先就

3、要弄清楚具体的地址,即使患者家人可能会因情况危急说不清楚地点,但120完全有责任、有机会问准确地址,这是一种职业要求。从这个角度看,120因此延误应构成工作失误,难辞其咎。本案若经医疗鉴定认定,救护车迟到与刘某延误救治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即使救护车及时赶到,刘某也将救之不及,则无需担责),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综合考量刘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服毒所致,医方所承担的相应过错责任应为次要责任。救护车故障迟到,未必属于不可抗力案件70 岁的江某骑自行车去公交车综合服务站办理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手续。江某在等候之时突然晕倒在地。服务站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通知江

4、某家属。江某儿子 18 分钟后赶到,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催促,直到 49分钟后,被指派的某区医院的救护车才赶到现场,此时江某已死亡。事后查实,该区医院距离服务站约有 4.6 公里,救护车迟到的主要原因是突发故障。该医院以救护车突发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评析医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救护车因故障无法启动,不属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事先不能预知的火灾、地震、战争、动乱等情形。医院救护车故障表面是偶然发生,但这种偶然故障必然存在于平时维护、保养不到位之中。而且,作为承载法定社会公益服务责任的救护车,承担着法定的救护职责和义务

5、,该职责要求其必须“开通24小时救助电话” ,必须确保时时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准备好接受患者的救助任务,否则将构成失职,并承担相应的失职损害赔偿责任。更何况,该救护车发生故障时,医方并未在第一时间告诉其患者家属,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延误抢救时间给患者带来风险。或许,区医院救护车故障延误并非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唯一直接原因,但其不作为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对造成患者死亡这一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43法律维权2014年第34期(第30卷总第616期)2014年第34期(第30卷总第616期)编辑:王夏玲E-mail:某医院在明知自己执业诊疗科目不包含皮肤科的情况下,与外地

6、医生尤某签订一份合作医疗协议,从而对外开展皮肤科诊疗服务,后被卫生局行政处罚,患者韩某也随之诉至 A 县人民法院,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18 300元,现该案已经审结。某医院自开设以来,生意平平,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2010年底,该医院与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外地医生尤某签订皮肤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并对外开设皮肤科诊疗服务。由于收费比大医院相对较低,很多患者来到这家医院接受皮肤科诊疗,韩某是其中一位皮肤病患者,2012 年开始在这家医院治疗皮肤病,经过该医院长期多次诊疗,病情一直不见好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医生说其病情轻微,不用担心,经过 10 天的治疗,韩某痊愈。既然自己病情轻微,为何几经这家医院治疗

7、却不见好转?韩某因此起了疑心。经过多番调查了解,韩某终于知道,原来该医院并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尤某也不是某医院的医生,并且在 2012 年治疗期间,卫生局已经对这家医院提出了监督意见,要求医院立即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对尤某也作出了处罚,明确其租用医院科室开设“皮肤科”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深感上当受骗的韩某将医院与医生尤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医院及医生从业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手续。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某医院核准

8、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与尤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行为,对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相关诊疗活动被禁止,双方都具有过错,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加强管理,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法院遂认定 该 医 院 对 韩 某 的 损失 承 担 80% 的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韩 某14 640 元,尤某承担 20%责任,赔偿韩某3 660元。120虽不构成医疗事故,有过错也应担责案件陈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争吵中突然癫痫发作晕倒在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其妻子胡女士立即呼叫“120”求救。13分钟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陈某住处,医务人员询问了解病情

9、后,立即给患者吸氧。送往医院途中,因患者家属人多,急救医生只好坐到了前面的驾驶室里。行车期间,患者因氧气管没有固定,不断从鼻孔中脱落。陈某被送到医院接受值班医师检查时,已无自主呼吸。经医疗事故鉴定认定:陈某猝死,死因不明确。县人民医院“120”出诊医生应在患者身旁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鉴定意见为该起医疗纠纷构不成医疗事故。事后,医方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评析救护车在接诊过程中,接诊医师应在患者身旁随时观察病情,随时根据病情变化进行对症处理。本案,即使患者家属人员多、座位紧张,也不能成为接诊医师坐在救护车驾驶室内、 “脱离患者”的理由。其未能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存在明显医疗救护瑕疵。在无法查明探知陈某猝死病因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 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即使医方的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医生超范围行医应受罚医生超范围行医应受罚, 医院违规经营更应受罚医院违规经营更应受罚律师笔记100028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唐泽光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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