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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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基本法律法规汇编基本法律法规汇编法制监察科法制监察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零一五年七月2目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50 安徽省测绘条例.5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62 土地登记办法.6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76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8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7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90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95 土地复垦条例.99 国

2、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71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18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98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3 房屋登记办法.20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22 物业管理条例.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87 信访条例.293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

3、会议通过 根据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198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 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

4、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 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 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

5、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 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途使用土地。4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 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

6、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 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 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

7、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 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 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 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

8、的养殖使 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 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 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5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 适

9、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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