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63350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 年 1 月 15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洱海 1966.00 米(85 高程,下同)界桩范围 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 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洱海 1966.00 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洱海最 低运行水位为 1964.30 米,最高运行水位为 1966.0

2、0 米。”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洱海特殊年份的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 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原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 治理工作的领导。”“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及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 作。”“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的环保、水利、林业、计划、国土、工商、交 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保护治理洱海的职责,加强对洱海管理局的业务 指导,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的保护治理工作。”“大理市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洱海管理

3、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洱海管理局是大理市人民政府管理洱 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拟定水量调度运行 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 计划调控水位;(四)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 措施;(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六)相对行使洱海管理区域内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自然环境保护

4、、 林政等行政处罚权。五、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 网、“迷魂阵”、虾笼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原第(六)项删去,原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原第(八)项改为第 (七)项。六、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洱海水源的罗时江、永安江、弥苴 河、波罗江等洱海的主要入湖河道,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2保护治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不变。七、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洱海保护范围内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 林。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治理、绿化。”八、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洱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在

5、界桩内 5 米、 界桩外 15 米的岸滩营造洱海环湖林带,由洱海管理局组织营造、管护。”九、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 由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垃圾;垃圾清运实 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制定。”十、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删去“进行采砂的,缴纳采砂管理费”一句, 其他内容不变。十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内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有明确处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构

6、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 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炸鱼、毒鱼、电 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迷魂阵”、虾笼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的, 没收工具,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原第(四)项删去。增加两项作为第(六)项和第(七)项,内容分别为:(六)向洱海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土、石、尾矿、垃圾、 废渣和动物尸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七)擅自砍伐、破坏护堤林和环湖林带

7、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 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株 100 元罚款。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向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河流排放超过规 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和动物尸体的;在界桩 外 1000 米和入湖河道两侧 100 米内掩埋有毒物质的,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 2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 护范围内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实物及生产设施设备,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批发含磷

8、洗涤用品的,没收实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零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实物,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第二款修改为:“在洱海管理区域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实物,并处 5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在洱海保护范围内使用含磷 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可以对个人并处 20 元以上 50 元 以下罚款,对宾馆、饭店等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本修正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和文字3校

9、正,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1988 年 3 月 19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1988 年 12 月 1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批准;1998 年 7 月 4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 订,1998 年 7 月 31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1 月 15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04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10、为加强对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促进自治州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 律的规定,结合洱海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是国家级大理风景 名胜区和苍洱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管理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统一 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洱海 1966.00 米(85 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 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 域;洱海 1966.00

11、 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第四条 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 1964.30 米,最高运行水位为 1966.00 米。洱海特殊年份的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 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质保护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执行。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领导。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及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的环保、水利、林业、计划、国土、工商、交通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保护治理洱海的职责,并加强对洱海管理局的业务 指导

12、,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的保护治理工作。大理市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第六条 洱海管理局是大理市人民政府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4(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拟定水量调度运行 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 计划调控水位;(四)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 措施;(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六)相对行使

13、洱海管理区域内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自然环境保护、 林政等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围建鱼塘;(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三)使用燃油机动船捕捞,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 鸟、蛙类等栖息动物;(五)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迷魂阵”、虾笼等有 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六)未经洱海管理局批准采捞水草;(七)其他破坏洱海资源的活动。第八条 禁止向洱海及入湖河道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 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废渣和动物死尸。禁止在界桩外 1000

14、 米及入湖河道 两侧 100 米内掩埋有毒物质。对洱海水源的罗时江、永安江、弥苴河、波罗江等洱海的主要入湖河道, 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保护治理。在洱海入湖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污水、污物处 理设施。5第九条 禁止侵占和破坏洱海保护范围内和西洱河的河道、河堤、河滩及 其设施。第十条 禁止在洱海岛屿和景点开山炸石、砍伐树木、违章建筑。在保护 范围内的沿湖地区采石,须经所在地矿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 准。第十一条 禁止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 用品。第十二条 禁止在洱海保护范围内新建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等 有严重污染的

15、建设项目。现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达不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并、转、迁。第十三条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禁止砍伐和破坏 河道护堤林和环湖林带,严防山林火灾。在洱海保护范围内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 荒地,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绿化。第十四条 凡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须经洱海管理局审核, 并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 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第十五条 加强洱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在界桩内 5 米、界桩外 15 米 的岸滩

16、营造洱海环湖林带,由洱海管理局组织营造、管护。第十六条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施用化肥,安全使 用农药。严禁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残留农药,控制使用化肥。推广 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少农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洱海水体的污染。第十七条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和建设项目造成水污染和水土 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或承担治理费用。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由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 会统一建设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环保、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垃圾;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大理市、洱 源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证城乡 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封湖禁渔制度,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对亲体、 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 封湖、开湖日期及封禁界线由洱海管理局公告。6第二十条 洱海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坚持捕大留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