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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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国有企北海市国有企业职业职工家属区工家属区 “三供一三供一业业”分离移交工作分离移交工作实实施方案施方案 (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1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驻市央企、区直企业、已改制企业)职

2、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表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2、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

3、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北海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三、主要任务(一)明确移交基准日及接收单位。以移交时上一年的12月31

4、日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日期为移交基准日进行分离移交。在本方案出台前,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或框架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分别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分离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由移交企业承担,移交时的在建工程按现状移交,已购置未到货的专用设备一并移交。(二)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1、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分离移交,原则上实施先移交后维修改造。移交后实行“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改造,改造费用由移交企业及其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3企业管理关系同级财政三方共同承担。2、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由

5、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改造方案,维修改造标准执行北海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三)明确移交费用。北海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市政府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和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各县、区相关补助标准由本级政府另行制定。(四)人员

6、的接收与安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商谈具体接收方案,接收单位不能接收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五)探索物业移交途径。国有企业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属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4四、移交程序(一)做好基础工作,移交过程中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

7、等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范围、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二)规范审批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各级国有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照管理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接收的资产作为增加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注册资本的,需按现行管理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也可以将接收的资产注入子

8、公司。(三)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四)做好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定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多元股东5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五、工作分工市国资委负责协调、

9、指导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市本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县、区制定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供水、供电、物业管理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协调做好相关物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物业管理收费等价格监督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分离移交涉及的不动产(土地、房屋)处置等工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

10、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供电、供水单位与移交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动全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二)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改革资金需求,指导、督促、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三)落实企业责任。企

11、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央企、区企驻市企业的母公司(一级企业)要积极与属地政府沟通衔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附件:1.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3.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电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4.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 北海市市直国有企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业职工家属区工家属区7“三供一三供一业业”分

12、离移交分离移交财财政政补补助助资资金管理金管理办办法(征求意法(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主要

13、包括北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北海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8从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

14、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督促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汇总监管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材料,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直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 各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下属企业开展“

15、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三供一业”9的市直国有企业。第七条第七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第八条第八条 市财政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企业可根据分项改造的实际需要,统筹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16、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一)“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气0.11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 市直已停产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100%;对其他市直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主要成本。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10资金。 第十条第十条 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要求申报预拨补助资金: (一)市直企业(含已关闭破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分别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各市直主管部门对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汇总。 (二)各国有企业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市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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