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行业气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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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可 燃 气 体 和 有 毒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设 计 规 范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可 燃 气 体 和 有 毒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设 计 规 范(SH3063-1999)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 250 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 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在修订过程中, 针对原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研 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

2、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以便 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 深圳安惠实业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怀义 王毓斌 王子平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 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

3、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 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 之差大于 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 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 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

4、质所不 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B 类 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 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 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 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 25%LEL,但有毒气体不 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

5、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 气体不能达到 25%LEL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 区及附加 2 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 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 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

6、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 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 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 具制造认证。 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 证。 3 0 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 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可燃

7、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 7.5m;室外宜为 15m。在有 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 2m,室内 不宜大于 1m。 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 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 B 类或成组布置的乙 A 类液体泵和能挥发 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

8、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 B 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 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 B 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 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 4.1.1 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 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 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 有 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时, 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5m, 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 1

9、m。 413 第 4.1.1 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 15m 可设一台 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 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 4.1.1 条规定的可 燃气体释放源的 7.5m 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 4.1.1 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 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 B 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 30m 宜设

10、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 15m。 2 在甲 B 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 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422 液化烃、甲 B 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 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 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 4.1.2 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

11、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条、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规定。 、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 应符合本规范第 4.1.3 条规定; 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 1530m 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 15m 时,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 57.5m。 4 2 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 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 B、乙 A 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 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 检测器。当无法安

12、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3.0.9 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的规定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 3 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 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 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 约距加热炉 5m 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 B 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 运设施相距 30m 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

13、3 设在 2 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 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 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 统与检测器

14、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 mV 信号、 频率信号或 420mA 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 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 警控制器; 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 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 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 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 至报 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 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 当选用信号

15、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 3.0.3 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 DCS 或其他 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 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 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的有关规定。 52 检测器的选用 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 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 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 3 氢气的检测

16、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 气体的交叉影响。 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 对电化学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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