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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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南 通通 市市 粮粮 食食 局局通粮储建200837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粮食局、市区各有关企业:为加强市县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3174 号),参照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特制定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企业。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0 日起正式施行,我局发布的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通粮储建20028 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粮食局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 1: 南通市市南通市市

2、县级储备县级储备粮承粮承储资储资格格审审批批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3174 号),参照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南通市辖区内从事与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申请承担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审批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市县级储备粮的除外。第四条 南通市粮食局负责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县(市)粮食局协助南通市粮食局做好市县

3、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以及对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资资格条件格条件第六条 申请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库区在南通市辖区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有专用码头或公路、铁路,交通便利;(三)申报企业的完好仓容必须在 5000 吨(含 5000 吨)以上且不超过 2 个库点。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具有粮情检测、机械通风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应配备防火、防汛、防盗设施;对于散装粮堆

4、粮线在 6 米以上的高大房式仓、浅圆仓等应配备符合国家粮库设计要求的环流熏蒸系统。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具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储粮状态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六)不同仓容规模应具有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 2 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

5、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八)在提出申请的前 2 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九)被终止资格不满 2 年的,不予审批。具体条件标准见附件。第三章第三章 资资格申格申请请和和审审批批第七条 申请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南通市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县(市)粮食局初审后报南通市粮食局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一)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表、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改造说明、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二

6、)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三)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仓房要标明相应编号;(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六)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当地开户银行出具的申请年度前 2 年的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八)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申请年度前 2 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具体的申请格式按南通市粮食局要求执行。第八条 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南通市粮食局通过文件和南通粮网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在公布要求的时限

7、内向所在地县(市)粮食局报送申请材料。县(市)粮食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先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和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南通市粮食局。初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企业,并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第十条 南通市粮食局收到经县(市)粮食局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实行现场核查和评审制度。南通市粮食局成立现场核查组和评审组,现场核查组对照申请材料核查企业的现场真实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评审组;评审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承储资格条件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授予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报南通市粮食局批准。第十一条 市县级

8、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南通市粮食局将符合审批要求的企业名单、地址和仓号,在南通粮网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经公示后,南通市粮食局发文确认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的名单、地址和仓号。相关信息同时在南通粮网公布。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企业,南通市粮食局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未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可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书的 15 日内提出复审,或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有效期为 4 年。已经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已承担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应向南通市粮食局提出延续申

9、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延续申请报告,市县级储备粮存储记录,企业仓储设施变化情况,企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其它应说明的情况。延续申请经当地县(市)粮食局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南通市粮食局审批。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但 4 年内未承储市县级储备粮的企业,需要承担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审批。第十五条 已取得省及省级以上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可将申报省及省级以上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完整材料连同资格证书报南通市粮食局核准确认后,直接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第四章第四章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与管理与管理第十六条 南通市粮食局以及当地县(市)粮食局对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情况随时

10、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南通市粮食局报告。第十八条 被终止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由南通市粮食局发文公布,同时在南通粮网公布。第十九条 取得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南通市粮食局报告,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市)粮食局或南通市粮食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记入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南通市粮食局终止其承储资格,同时分别由南通市粮食局和当地县(市)粮食局取

11、消其承储的市县级储备粮计划:(一)存在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隐患;(二)储存的市县级储备粮粮质发生变化,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三)发现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四)对市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六)已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南通市粮食局将终止其承储资格,并分别由南通市粮食局和当地县(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的市县级储备粮计划,2 年内不再受理其承储资格的申请:(一)因工作失职、管

12、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等储粮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二)挤占挪用市县级储备粮贷款、套取市县级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市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三)擅自动用市县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市县级储备粮数量;(四)以市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擅自串换市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承储;(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七)承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粮食局和县(市)粮食局从事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和管理的

13、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终止其承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南通市粮食局或当地县(市)粮食局责成相应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原南通市粮食局发布的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通

14、粮储建20028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粮食局负责解释。附件 2:南通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具体条件标准序 号内容控制 要点具体条件标准备注污染 源1 公里内无污染源,包括:水泥厂、化工厂、粉尘类物质 堆场等。 危险 源1 公里内无危险源,包括:加油站、油库、液化气储罐、 危险化学品仓库等。1库区 周边 环境 与居 民区 距离与居民区进行有效隔离。公路 2 交通 码头库区与主要公路(县级公路及以上)和等级航道相邻, 有专用码头且日吞吐量在 200 吨以上。仓房 容量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承储条件的完好仓 容必须在 5000 吨(含 5000 吨)以上且不超过 2 个库

15、点。仓容量计算按国家有关统 计标准执行,粮食容重按 中等质量小麦 750kg/m3 计算。消防 符合消防规定。由当地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3库区 条件防洪 能力能够抵御 50 年一遇洪水。防水 屋面无渗漏。防潮 墙体、地坪有防潮措施,且效果良好。门窗 完整、密闭,开启灵活。通风 有通风口,具备地上笼或地槽等形式的通风道。测温 具有符合现行标准计算机测温系统或电子测温设备4 仓房熏蒸对于散装堆粮线在 6 米(含 6 米)以上的高大平房仓或 浅圆仓应配备符合国家粮库设计要求的环流熏蒸系统。*全部内容仅供参考,如要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欢迎您进入南通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现行文件! 网址:ht

16、tp:/ 请将您利用文件的效果和意见反馈给我们 序 号内容控制 要点具体条件标准备注化验室有固定专用化验室。5检化 验化验仪器要求具备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热 烘箱、电动粉碎机、分析天平、容重器、砻 谷机、碾米机等检验设备。计量设备具有符合法定计量标准且与粮食进出库需 要相适应的计量设备。输送设备具有 2 台(含 2 台)以上移动式胶带输送机。清理设备具有 1 台(含 1 台)以上清理筛。风机具有 2 台(含 2 台)以上离心式风机或轴流 风机。6 设备计算机具有 1 台(含 1 台)以上能够保证市县级储 备粮管理信息处理需要的计算机。7 人员保防员和化 验员数量和 资质0.5 万吨仓容2 万吨,检验员1 人,保防 人员2 人; 2 万吨仓容5 万吨,检验员2 人,保防员 4 人; 5 万吨仓容10 万吨,检验员3 人,保防 员7 人; 仓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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