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54754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Angelika Siehr 博士,法学硕士 (耶鲁)1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各国在克减方面的做法I.引言II.根据各国做法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1.总论2.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下的法定克减要件a)存在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 b)官方宣布紧急状态c)通知责任3.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的克减措施限制条件 a)不可克减的权利b)比例原则c)与其它国际法义务相一致d)禁止歧视性措施III.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下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IV.展望I.引言引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是公约的关键规定,而且同时,对于在最危急的人权 情势以及公

2、共紧急状态中是否认真对待人权这一重要问题而言,该条规定的贯彻实施是试金石。由 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规定了作为保障享有最基本的人权的唯一手段而依法暂停行 使某些人权的(肯定自相矛盾的)可能性,1 所以显然本规定有可能被滥用。事实上,经验表明公 共紧急通常以严重的人权侵害为特征。2 另一方面,各缔约国的人权保护取决于维持有效保障人权 的民主宪政秩序,而且在出现公共紧急状态时,人权保护需要得到保障。国际法必须应对在确认主 权国家保护它们的民主宪政秩序的合法权利与预防滥用紧急权利工具之间找到中间途径的挑战。3 因此,公约第 4 条允许缔约国单方面临时克减在公约下的部分义务。但是本克减措施

3、及其 实质后果需受到具体保障规制的约束。 II.有关有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第 4 条的各国做法条的各国做法1.总论总论到 2003 年底为止,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有 151 个缔约国和 67 个签署国。4 在如 此众多的 151 个缔约国中,从 1979 年开始,有 26 个缔约国曾经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了紧急状态,5 1 L. Despouy,司法与被拘留者人权:人权问题与紧急状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预防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第十份年度报告,E/CN.4/Sub.2/1997/19,1997 年 6 月 23 日,第 42 段;另参见 R. Lor

4、z,在 ICCPR 第 4 条下可能的公民与政治权利损抑,Isr. HRY,Vol. 33 (2003),85. 至于各国人权保护的其它矛盾方面以及如果 可能的话,国际公法尝试采用的对策,参见 A. Siehr,Die Deutschenrechte des Grundgesetzes. Brgerrechte im Spannungsfeld von Menschenrechtsidee und Staatsmitgliedschaft,2001,132 ff.,142 ff.,147 ff.,302 ff. 2 D. McGoldrick,人权委员会.其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发展中的作用

5、, 1994,301,第 7.2.条及其它参考文献。 3 Manfred Nowak,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评论,1993 年,第 4 条,第 2、3 段.4 参见交存于秘书长的多边条约。生效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第 I 卷,第 I 部分,第 I-VI 章,纽约 2003 年,169 f.Angelika Siehr 博士,法学硕士 (耶鲁)2而且除了以色列以外,其他国家均不只通知一次。但是事实上,秘书长于 1991 年 10 月 3 日收到的 以色列的通知包括了下列信息“自从建国以来,以色列的生存及其公民的生命财产一直受到连续不 断的威胁和袭击()。”6 因此,于 1

6、978 年 5 月宣告的紧急状态一直有效。直到今天依然如此,尤其 是在被占领地区。 该措施经常是延长到 12 个月。7 另一方面,在 1993 年 12 月底以前,秘鲁已经 依据公约第 4 条,向秘书长提交了 84 个涉及在该国家不同地区确定、延长或者终止紧急状态 的通知 。其间第一次通知于 1983 年 3 月 18 日提交,最后一次通知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提交。此 外,必须提及的是,其中一些通知并不仅仅涉及一次紧急状态的宣告,而是提供了关于一整群此类 宣告的报告。当然,一个极端的通知情形是秘书长于 1992 年 3 月 19 日收到的通知,该通知中包括 了在 1990 年 8

7、 月到 1992 年 3 月期间的 64 项在秘鲁各省的不同的紧急状态宣告或者延期 ,其中大 多数为期 60 日,有些仅为期 30 日。 在 2003 年,只有一个“新”的公约保障权利克减通知:在 2003 年 3 月 13 日,秘书长收 到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政府根据该公约第 4 条发出的通知,该通知涉及该共和国内的紧急状 态宣告。8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该地区内以前从未出现过紧急状态: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前身, 即前南斯拉夫曾经通知秘书长存在紧急状态。9 这也不意味着在 2003 年,紧急状态无论其是否 符合公约第 4 条没有在其它国家内继续存在或者被新宣告,无论是由非成员国还是有没有 遵守

8、其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3)条下的通知义务的缔约国。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情况,人权委员会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根据该委员会的第 1998/108 号决定,为预防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提交而且此后每两年提交一次宣告或者继续 存在紧急状态的国家名单。2003 年,该名单中有 9 个国家在 2001 年 6 月以前宣告了并且此后继续 存在紧急状态(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巴基斯坦、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叙利亚阿拉伯共和 国、苏丹 和 土耳其)以及 11 个国家在 2001 年 6 月和 2003 年 5 月之间宣告了紧急状态 (阿根廷、 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加纳、危地马拉、印

9、度尼西亚、利比亚、尼泊尔、秘鲁、塞尔维亚和黑山共 和国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0 根据这一事实背景,我们将解决什么是该公约第 4 条下克减措施的法定先决条件和限制条件这一问题。 2.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第 4 条下的法定克减要件条下的法定克减要件当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出现而且被官方宣告时,缔约国可以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 4(1)条,以紧急情势严格需要者为限克减许多权利。然而,不允许缔约国克减公约 第 4(2)条中列出的某些具体权利,而且不得基于若干理由采取歧视性措施。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 4 (3)条,缔约国还有义务通过联合国秘书

10、长,将其已经克减的各项规定和实行克减的 理由立即通知其它缔约国。它还必须以相同方式通知克减终止日期。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1950 年欧洲人权公约 (ECHR)和 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中包括类似规定(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7 条);它们规范处在公共紧急状态中的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只是 略有不同。 11a)存在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存在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第 4 (1)条)条)公约第 4 条中所述的任何人权克减的基本前提是“在出现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时” 。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11、27 条以及人权委员会的原始草案相对照,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只提及了“公共紧急”,删除了原始的明确“战争”表述旨在5 该公约生效于 1976 年 3 月 23 日,但是秘书长直至 1979 年 7 月 30 日才(从乌拉圭)收到紧急状态通知。6 参见多边条约,参见前引 4,形成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191.7 参见宣告或者继续存在紧急状态的国家的名单。 根据人权委员会第 1998/108 号决定提交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报告; E/CN.4/Sub.2/2003/39,2003 年 6 月 16 日,3 f.以及 E/CN.4/Sub.2/2001/6,2

12、001 年 6 月 12 日,3. 8参见多边条约,参见前引 4. 形成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209. 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已经克减的权利见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 9、12、14、17、19、21 和 22 (2)条。 9 多边条约,参见前引 4. 形成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156:第一份通知标注日期为 1989 年 4 月 14 日;第二份通知标注日期为 1990 年 3 月 19 日。 10国家名单,参见前引 7,E/CN.4/Sub.2/2003/39,3-8。必须提及的是,印度尼西亚和利比亚并非该公约缔约国(尽管利比亚属于签署国),而且土耳其是在 2

13、003 年 9 月 23 日以后成为缔约国,但是紧急状态则于 2002 年 11 月 30 日解除。 11 综合分析参见 M. Maslaton,Notstandsklauseln im Regionalen Menschenrechtsschutz,2002.Angelika Siehr 博士,法学硕士 (耶鲁)3明确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2(4)条并不接受战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战时不允许采用克 减措施:在拟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的期间,曾经多次12强调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13 但是,迄今为止,只有三个国家曾经由于外来侵略证明了克减公约规 定的合理性。尼加

14、拉瓜在标注日期为 1985 年 11 月 11 日的通知中,引用美国的军事侵略来证明在 从 1985 年 10 月 30 日起的一年内克减公约某些规定的合理性。14 阿塞拜疆引用威胁阿塞拜疆 生存的亚美尼亚武装力量侵略来证明从 1993 年 4 月 3 日起宣告为期 60 日的紧急状态的合理性。15 而且在于 1991 年 10 月 3 日被收到的通知中,以色列提及了战争威胁以及武装袭击。16在实践上,各国大多提及国内困难,例如:叛乱情况 (阿尔及利亚,厄瓜多尔)、故意破坏行为 以及使用武器(阿根廷)、严重的政治与社会动荡 (玻利维亚,前南斯拉夫)、恐怖主义活动(智利,哥 伦比亚,以色列,尼泊

15、尔; 秘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破坏性活动 (厄瓜多尔,玻利维 亚)、经济危机引起的严重国内不安定 (厄瓜多尔;类似情况见玻利维亚:普遍罢工、极度通货膨胀 危机)、自然灾害 (危地马拉:飓风米奇; 厄瓜多尔:严重风暴)、在示威者与国防武装力量之间爆 发暴力冲突(巴拿马)、破坏行为 (秘鲁,斯里兰卡)、贩毒引起的暴力(哥伦比亚,秘鲁)、确保合理 使用国家资源的需要 (秘鲁)、避免内战、经济秩序混乱以及国家和社会结构不稳定的需要 (波兰)、 暴力民族冲突(俄罗斯联邦)内战、非常混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态、不法行为以及武装掠夺 (苏 丹)、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威胁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6、、试图绑架共和国总统 (委内瑞拉)。17根据公约第 4 (3)条, 缔约国有义务通过秘书长将公约规定的克减实行理由通知其它 缔约国。人权委员会在根据公约第 40 条对缔约国报告行使其研究、报告以及进行一般评论的 权力之初,还审查了缔约国是否遵守公约第 4 条。如果我们考虑了缔约国在公约第 4(3)条 下的通知中所提供的上述理由,则不会因为人权委员会在说明(延期)紧急状态理由方面并非一直 满意而感到惊奇。 18 其中一些表述是模糊而抽象的。在标注日期为 1985 年 7 月 31 日的萨尔瓦多通 知中,这更加明显:萨尔瓦多提及“需要维持和平而安宁的环境,而这种环境已经被试图阻碍社会 变革从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所进行的旨在产生不稳定及社会动荡状态的一系列行为破坏了,这 种状态影响了经济和公共和平。”19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标注日期为 1995 年 8 月 11 日的通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