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3635309 上传时间:2017-08-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txt 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该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2、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0 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这部司法解释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对者。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正方:宋先生,35 岁,已婚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然听起来“不合情理”

3、,但我是干律师工作的,考虑问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是我父母掏钱买的,从心理上来说,我肯定不希望将来流失一半。这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的父母来说不公平。这对女方来说也是一样,不能说对女人不公平。我代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大都是为利益纠缠,尤其是房子,夫妻双方抢来夺去的,都快成仇人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简简单单。而且,对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来说,无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反方:李女士,31 岁,婚龄 3 年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

4、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实际上,男女双方都要工作挣钱,所谓分工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的贡献上。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出资多少来衡量的。我朋友说,根据这个新司法解释,如果是因为男方感情出轨离婚,那么,妻子除了获得补偿之外,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钱越来越贬值,而房子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过错方占有了。有人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以堵住“傍大款” ,这根本就是胡说八道。傍大款的人难道只想着离婚时分一半财产?他们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质丰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钱人的还嫁有钱人,不会因为后来分得财产就

5、打消这个念头的。新司法解释是否将极大改变择偶观正方:陈先生,33 岁,未婚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挺好,至少让女孩的择偶观不再那么现实。我在北京打拼好多年了,月薪差不多在 1 万元左右,但对房子一直“可望不可即” 。从想买房子到绝对买不起房子,房价越来越高,同意跟我见面的女孩子也越来越少。有时候,一说“没房子” ,连介绍人都没兴致了。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对房子等物质上的东西,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而结婚。我想,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实施起来,今后爱情这事应该会变得更纯粹了。其实我一直在考虑:是不是占了便宜才能叫男女平等?现实情况是,男方没有房子就找不到女朋友,

6、可以说,房子“绑架”了男人,物质绑架了社会。现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就不对,爱情越来越不重要了。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或许是一个改变的契机。反方:张女士,24 岁,单身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出发点可能挺好,但从情感上说,可能会制造夫妻间的疏远。我在相亲之前,确实会问对方有没有房子。房子也绑架了女人。但现在的房价、物价,无论男女,单身一个人的成本都很高,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分摊成本。我不是要占对方的便宜,只是心理上会觉得踏实。房子的贷款虽然是男方还,但我的钱可以支付生活费,可以投资,可以有更长远的生活规划,我们两个人都会过得更好。我一直觉得:夫妻之所以是夫妻,就因为他们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有时候,

7、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感情交流。难道我们一定要在谈感情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该谁花钱吗?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给人的感觉是:“钱归钱,情归情。 ”反而更容易让两个人之间彼此提防。如果说财产的所有权将决定我们的感情走向,那结婚不结婚有什么关系呢?结婚的情感意义何在呢?新司法解释是不是爱情“腐蚀剂”正方:张女士,26 岁,未婚,恋爱中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在鼓励男女双方共同奋斗,谈不上“腐蚀”爱情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尊重了夫妻双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新司法解释,无论是男方父母买房还是女方父母买房,都不会跟小两口的感情挂钩,即使分开,也只是感情破裂。我跟男朋友家里都没有实力支持我们买房子,

8、现在没有这方面的顾虑。这也是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奋斗。我们走到一起,结婚生子,完全是感情使然,万一有那么一天,也不会追究说当初对方是为了房子才跟自己结婚的。我觉得,这样至少鼓励了女孩不是嫁给房子,而是嫁给爱情。其实,在我的观点里,无论男女,都需要独立。如今这个年代,吃饭 AA 制、旅游 AA 制、投资 AA 制,财产为什么不能 AA 制?什么都 AA 制也没什么不好,清清楚楚,谁也别占谁的便宜。反方:林女士,32 岁,婚龄 4 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太过物质化,对爱情是个“打击” 。如今,离婚的时候,很多人想的是“离婚我竟然分不到房子” ,而不是“我们竟然离婚了” 。而这个司法解释,很可能加剧这种“无

9、爱”的趋势。它是把夫妻双方看作 AA 制的投资者,而不是从感情角度考虑的。这对感情大于理性的女人来说,不可接受。我从怀孕之后就辞职了,到现在,孩子两岁多了,我也没有计划要出去工作。我跟老公开玩笑说,以后工资要全上交,否则我没有安全感。婚姻虽然是爱情的归宿,但婚姻生活也离不开房子和车子。俗话说, “贫贱夫妻百事哀”嘛。但是,夫妻之间的物质跟感情,哪能分得那么清楚?我觉得法律不能太冷酷。丈母娘嫁女要不要先掂量正方:崔女士,52 岁,女儿正计划买婚房这个新司法解释还是不错的。原来就是准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他们买房子的,男方女方出资比例差不多是 64,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孩子爸爸比较传统,觉得男

10、方应该多出一点,只是心理上舒服些。他们结婚之后,装修男方负责,我们再给他们买辆车,这样他们就不会太辛苦。而且,我们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我家经济条件好一点,在北京已经有了一套房,我和老伴现在的房子,将来肯定是要留给女儿的。说实话,我们甚至商量过,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房子就是给她个人的,有了这个法律规定,这一步也省了。有什么不好?反方:关女士,55 岁,女儿的男友已经购房现在子女结婚,其实双方父母都要“出资”的,而且“出资”形式很灵活。按照新司法解释,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我女儿没份儿,这对其他出资形式不公平。比如他们如果买新房,我们的计划就是男方出房、女方装修。装修的钱我们出,这也是婚前财产啊!如果不装修,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呢。而且,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新司法解释出来后,他们怎么办?现在,我女儿和他男朋友名下都有自己的房子,好在她男朋友很懂事,说要把房子公证成两个人的,否则还真不知这婚能不能结得成。现在,他们结婚的事还没最后定下来,我们得商量商量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