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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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问题解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问题解答 问题问题 1 1: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问题问题 2 2: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 ,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

2、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 ,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问题 3 3: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 90 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问题 4 4: 9090 天以上海外代付, 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天以上海外代付, 企业应如何

3、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2 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 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问题 5 5:C C 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限来判断是否超 9090 天?天? 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

4、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 90 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问题 6 6:C C 类企业不得办理类企业不得办理 9090 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 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5、。 问题问题 7 7: A A 类企业办理类企业办理 9090 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 9090 天以上。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 3030 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3 限,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 90 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 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

6、口日期超过 90 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 30 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问题 8 8: C C 类企业办理类企业办理 9090 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 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银行表外融资业务, 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 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

7、外汇业务登记表 。C 类企业办理 90 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问题 9 9: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汇?汇? 答: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问题问题 1010: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 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 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支付前, 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 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支付

8、前, 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 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由于提前购由于提前购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 可否再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 可否再4 次购汇对外支付?次购汇对外支付? 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 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问题问题 1111: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是否需入待核查账户?贸易外

9、汇收入是否需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指引,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按照现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需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问题 1212:专营保税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以及无需办理贸易外汇:专营保税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以及无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保税区企业(如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企业) ,是否需收支业务的保税区企业(如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企业) ,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 应当在事前

10、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无论保税还是非保税业务) ,应当遵照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问题问题 1313:20122012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5 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答:2012 年 8 月 1 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

11、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 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B 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 办理时应当向银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B 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B 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

12、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C 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问题 1414: A A 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 是否无论多大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 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 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6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 1

13、80 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问题问题 1515: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 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 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14、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问题 1616:20122012 年月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年月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 年月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 月 1 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 年 8 月 1 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 8 月 1 日之前、了结于 8 月 1 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

15、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7 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 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 30 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问题 1717:贸易信贷:贸易信贷 3030 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16、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30 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问题问题 1818: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 3030 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 30 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 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 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 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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