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

上传人:nbwa****ajie 文档编号:36330929 上传时间:2018-03-27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156.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附件 2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第第1 1章章 总则 总则第1 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第2 条进口单位付汇后应按规定期限到货,进口货物后按合同约定付汇。第3 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第第2 2章章 名录管理 名录管理第4 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第六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第5 条本发布前已在

2、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在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第6 条 本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1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

3、认书;(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为其办理网上业务开户手续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第7 条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第8 条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3)连续两年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的;(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进口单位逾期未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可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并注销

4、其企业档案。第第3 3章章 进口付汇管理进口付汇管理第9 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 承兑通知书。第10 条“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 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 ,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相应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第11 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5、上填写 最迟装运日期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3第12 条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 三类进口单位 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13 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2)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6、商业发票。对于凭汇发【2003】15“”号文规定的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不”得对外售付汇 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4)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5)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或开证前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境外银行开4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核出口合同、收汇凭证;(6)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

7、需审查贸易方式为 进料深加工 或“”来料深加工 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第十五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 1)办理付汇。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第14 条 代理进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或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第15 条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证前持申请书、本第十三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1)不

8、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有关单证;5(2)“”三类进口单位 货到付款方式进口付汇的,除提供本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之外,外汇局还需通过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3)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 按照不同贸易方式除提供本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外“汇局还需通过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4) 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第1

9、6 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到货后 30 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1)按本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进口付汇;(2)“” 二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付汇;(3)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进口付汇;(4)进口项下的退汇;(5)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6(6)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填写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 2),并到外汇局现场提供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外汇局对进口单位的报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

10、,审核“”通过后,在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上加盖 进口付汇监管业务章 后退还进口单位,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第17 条“”“”外汇局确定的 二类进口单位 和 三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第第4 4章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第18 条 外汇局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采集贸易收付汇和进出口数据,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进口单位申报为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数据、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转口贸易等项下的收付汇数据,贸易方式为 可以对外售付汇 和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 的进口货物数据以及其

11、他进口货物数据纳入非现场总量核7查。第19 条 进口付汇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情况;(2)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申报等情况;(3)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差额以及多付汇差额等情况;(4)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情况;(5)进口退汇频次、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情况;(6)新名录进口单位、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付汇情况;(7)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情况;(8)资金流与货物流趋势变动情况;(9)其他应实施监测预警管理的情况。第第5 5章章 现场监督核查 现场监督核查第20 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

12、可实施现场监督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1)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小于 80%且进口多付汇差额大于等值 100万美元;(2)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大于 120且进口多到货差额大于等值 1008万美元;(3)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小于 50%且进口多付汇差额大于等值 100万美元;(4)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大于 150%且进口多收汇差额大于等值 100万美元;(5)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 10 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 50 万美元;(6)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第21 条外汇局可对存在本第二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的关联机构实施现场核查。第22 条 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

13、、现场调查以及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第23 条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进口单位,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 3)。第24 条 进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主动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1)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9报告及相关资料;(2)外汇局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的,进口单位负责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7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3)外汇局进行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7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4)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

14、核查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25 条 外汇局应核实进口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第26 条 外汇局根据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非现场核查情况,通过采取调阅凭证、要求银行补充报送相关资料、约见业务负责人等方式对银行实施现场核查。银行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第27 条 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和银行,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第第6 6章章 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第28 条外汇局每半年对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10“”“”“”将

15、进口单位分为 一类进口单位 、 二类进口单位 和 三类进口单位 。第29 条外汇局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和银行版)向进口单位和银行发布考核分类结果,考核分类结果有效期为半年。第30 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被列为 二类进口单位 :(1)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确定属实的;(2)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按本第二十四条规定如实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资料的;(3)未按本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31 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被列为 三类进口

16、单位 :(1)进口付汇业务连续两次以上存在本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确定属实的;(2)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违反本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或外汇局使用进口单位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3)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11或立案调查的;(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32 条“”“”“未被列为 二类进口单位 或 三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单位,为 一类”进口单位 。日常监测及核查管理中,外汇局发现进口单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可随时将其列为 二类进口单位 或 三类进口单位 。第33 条“”“外汇局对 一类进口单位 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 一”类进口单位 按试点办法及本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34 条“”“”外汇局在确定 二类进口单位 和 三类进口单位 前,将考核分类通知书(见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