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为领导拍马而拍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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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音“ 观点”投稿信箱:lzcbsp126 . com微言谁在为领导“拍马”而“拍马”晨报论语频繁公交纵火案敲响公共安全警钟张贵峰新闻热线:965552014 年 7 月 7 日 星期一 本版编辑 张海龙观点合污 据环保部统计,为加大对企业环保 措施的监管,目前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 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百亿 元,能够监控上万个污染源。 如此强大的监管网络,能否有效遏 制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呢? 记者发现,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环境违法方式从 “ 偷 排”转为 “ 偷数字”,竟然对在线监测数 据动手脚,公然造假。( 据新华社)说好的民生红包咋瘦身了? 今年 5 月, 海南三亚市称将向 62 万人

2、发放 2.2 亿元物价补贴,日 前,多名三亚市民反映,接到社区通 知,他们领不到今年上半年的物价补 贴了。 三亚市财政局回应称,根据海 南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三亚市发 放物价补贴范围做出了相应调整,发 放人数从 62 万剧减为 2 万,2.2 亿 红包减至 700 万 毫无疑问,三亚取消两亿民生红 包,无疑欠民众一个更详细、更有说 服力的解释。 一个社会,政府诚信永 远是社会诚信的标杆, 作为政府而 言,绝不能轻易下承诺,但一旦对民 众承诺某件事,那不仅要做到,而且 要做好。 政令朝令夕改,这是为政之 大忌, 它不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 费, 还将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 力,让民众无所适从。(

3、 据 新京报 )“ 亮证”的特权太刺眼 近日,江苏南京一名奥迪车司机 在市中心一停车场,亮出 “ 市政府办 公厅接待证”拒付 1.5 元停车费扬长 而去。 事后查明该车上的 “ 接待证”是 市级机关某部门负责人退休后违规 用在非公务车上 司机亮 “ 接待证”逃费之所以惹下 众怒, 主要是因为代表特权的“ 接待 证”太刺眼。亮证的司机肯定不是掏不 起这点钱, 不付停车费传达出的更多 是依仗 “ 特权裙带”有恃无恐的傲慢。 事件被曝光后, “ 接待通行、停车证”被 废止。 然而, 要想真正管住各种类似 “ 接待证”的特权,各地还需要在反四 风当中出重拳, 最终要靠制度的笼子 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4、据新华社电)日前,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草原出现了一组 浩荡的 “ 拍马”车队,为首的 6 辆白色越野车,部 分价值百万,其中 “ 一辆车没有悬挂牌照,其他三 辆车号牌都用迷彩布遮挡着”。有司机告诉记者, 车都是 “ 领导的”, “ 他们都喜欢拍马”。据了解,车 队共 17 辆越野车,3 辆为公车,使用者是内蒙古 政协前副主席、政协前秘书长和西乌珠旗政协副 主席等三人。( 详见本报今日 A06 版) 领导干部具有 “ 喜欢拍马”的个人爱好,并 为此进行摄影采风, 当然原本并没有什么不正 常、不合理。 但是,从媒体报道提供的大量细节 来看,上述这一声势壮观的领导豪华 “ 拍马”车 队、阵仗,显然又有

5、太多蹊跷、不同寻常之处,不 能不引发人们一系列的强烈质疑:既然 “ 拍马” 只是领导的个人爱好、并非正经公务,何以要动 用政府公车,并且是 “ 价值百万”的豪华越野车? 这种做法是否涉嫌 “ 公车私用”?更进一步,这种 “ 价值百万”的豪华公车,是否又涉嫌违规超配 公车? 众所周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 “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 越野车。 ” 再者,如果领导 “ 拍马”完全是堂堂正正的 行为,又何以选择如此 “ 偷偷摸摸”的 “ 蒙面拍 马”方式不仅 “ 一辆车没有悬挂牌照”,而且 “ 其他三辆车号牌都用迷彩布遮挡着”,要知道, 无论公车,还是私车,车辆上路行驶不

6、“ 悬挂牌 照”或者 “ 遮挡号牌”,都是十分明显的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依据最新交规,这种违法行为不但将 面临罚款处罚,而且还要 “ 一次记 12 分”。 仅仅因为前领导 “ 喜欢拍马”,为了投其所 好、满足领导们的一己私欲,便不仅动用豪华公车 “ 私用”、组成浩荡的豪华车队,而且不惜公然 违反交通法规、肆意遮挡车辆号牌。 在这里,真 正 “ 喜欢拍马”的,显然不止是当事的几位 “ 前领 导”, 更是当地那些依然在职的政府公职人员, 只不过两种 “ 拍马”的区别在于,前者所 “ 拍”的 是作为动物的 “ 马”,而后者所 “ 拍”的则是以领 导本身为对象的 “ 马”、实乃 “ 溜须拍马”的 “

7、马”。 这正像媒体在报道中指出的:在当日 “ 拍马”参 与者中,既 “ 有已退休的自治区前领导,还有不 少在职的当地盟旗的政府公务人员”,这么多越 野车遮牌出游,是单纯的拍马,还是借摄影的名 义给领导 “ 拍马”,蒙面车牌为什么能够逃过当 地交警的火眼金睛? 这也就是说,这里的 “ 喜欢拍马”其实是极 具反讽和象征意味的 “ 一语双关”,既是草原上、 摄影中的 “ 拍马”,也是官场中、官员作风意义上 的 “ 拍马”,而在很大程度上,前者实际上又是以 后者为基本前提和背景没有谄谀奉承的 “ 溜须拍马”,便不会有 “ 前领导”们浩浩荡荡公 车私用的 “ 拍马”。 当然,如果那些 “ 前领导”对于

8、这样的 “ 溜须拍马”行为毫无警觉、习焉不察,甚 至是欣然接受、安之若素,势必也将表明,他们 其实不止 “ 喜欢拍马”,同时也 “ 喜欢被拍马”。 因此,对于这起领导 “ 拍马”事件,真正值得 关注和检讨反思的,并非表象直观中的摄影 “ 拍 马”,而在于更深层隐蔽的作风 “ 拍马”,如果能 有效改变根除后者,前者当然根本不是问题,否 则,若后者不除,无论领导是否 “ 喜欢拍马”,还 是具有其他什么爱好, “ 溜须拍马”之 “ 马”都会 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并令人心猿意马。 有道是, “ 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杭州市公交公司通报,5 日下午 5 时 15 分,一辆 7 路公交车在由北

9、向南方向,途经衣之 家百货门口时发生燃烧,有数人受伤。记者了解 到,具体的伤亡情况还在核实中,受伤人员被送 往附近的市一医院救治。 据杭州市公安局官方 微博消息,杭州公交车燃烧系放火案件,警方已 初步锁定嫌疑人。( 详见本报今日A07 版) 公交纵火案带来的社会伤害无须多言,每 一起案件都会发生群死群伤, 而每一名无辜的 受害者又都与纵火者没有半点利害瓜葛, 这种 无特定对象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犯罪, 极易成 为效仿的对象,产生社会群体的公共安全恐惧, 无形的危害更甚。 杭州 7 月 5 日的公交纵火案, 貌似偶然, 但是仅今年, 已经先后发生了 2 月 27 日贵阳公交纵火案、5 月 12 日

10、宜宾公交纵火 案,这已经是第三起。 从态势上看,与以往数年 相比似乎变得更频繁, 显然一而再的公交纵火 案,发出来的信号,敲响了公共安全的警钟。 有关公交纵火案引发的思考,并不少见,而 且每一个个案探讨的观点都是惊人的相同。 如 厦门 BRT 纵火案的结论,套用到杭州公交纵火 案上也无不妥,尽管目前的案件还在调查中。其 实原因并不复杂, 每一个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 心理,差不多都有弱势自危、悲观厌世、泄愤报 复的共同性格基因, 或许他们的境遇有其不堪 的一面,但是动辄把个人的不顺,归咎于社会的 原因,绝对是一种偏激。 那么,有这样的生存态度,就把死亡加诸无辜市民,做出反社会人格和迁怒报复的举动,

11、任 何个别的事件都只是诱因。 对此,公众的认知不 宜本末倒置。 事实上,这种变态的心理在任何社 会、 任何国家, 哪怕是经济与文明再发达的国 家,也同样存在,比如美国频繁的校园枪击案。 遗憾的是,在历起公交纵火案中,总不乏 “ 制度 成因”的声音,甚至一味地对纵火者遭遇给予没 有原则的同情, 似乎是某种不公通过传导而导 致的悲剧。 显然,这放大了社会因素的影响,也 混淆了滥害无辜的恐怖本质。 当然,不去刻意探 求此类犯罪与周边环境的必然关系, 并不等于 无须重视导致这些恶性事件发生, 充当导火索 的社会因素。 在一定程度上, 不断完善社会制 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引导社会主动参与 情绪 “

12、 排爆”,化解人心的阴暗和冰凉,有利于营 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 但不必然抑制每一个 体极端思想的产生,而这种完善非一日之功。 在当下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关 口,更需要辩证而理性地看待这些恶性事件,并 真正着眼于公共安全,作出有效地防范。 公交纵 火案频发, 恐怕最大的隐患还是来自于公交管 理的漏洞,作为大众性的交通工具,人口流动性 大、安检松懈、场所封闭、消防救生困难等,决定 了它不仅是恶意报复社会的 “ 优选”,而且更易 于造成大的社会伤害。 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 而言, 从安检把关的技术层面预防公交纵火案 的发生,切实提高公交的安全指数,显得更急迫 并富于操作性。房清江“ 保外

13、就医” 不能成为法外之地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广西阳朔县国 土局原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 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 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 四川成都。( 详见本报今日A06版) 获刑十年,逍遥至今。乍看起来,这确 实令人愤懑难平。 当然,这里可能存在误 读,石某看似尚未身陷囹圄,不过就是监 外执行罢了。 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 外执行:其中之一就是 “ 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据说 2010 年 7 月 23 日,七 星区法院曾给阳

14、朔公安局送来一份对石 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书,原因是石某患 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 真正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 者,既然保外就医,那么, “ 2010年11月至 2013年12月期间,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 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 州等地, 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 地”等情况何以解释? 若真是如此来去自 由、潇洒不羁,这是法条所指的 “ 严重疾 病”吗? 二者,赃款未退、假也不请,仅仅 “ 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警 方也只是“ 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 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 行通报”,而面对舆论追问,蹊跷的当事法 院始终未有回音这究竟是监

15、管疏漏 还是寻租之弊? 假立功,真减刑,假就医,真假释。 近 年来, 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 洞,以 “ 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 “ 狱”外, “ 一 保到底”或 “ 保而不医”并不鲜见。 亚里士 多德早就有言, “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 律才有好的秩序。 ”尤其是对职务犯罪来 说, 权力硬通货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司 法正义要公平彰显,每个细节更要经得起 公共监督的拷问。 2014 年 1 月 8 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 ( 局)长会议上表 示,要深化狱务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 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此后的 3 月, 中央政法委发布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 释、

16、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 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 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 黑犯罪等 “ 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截至今年 5 月底,全 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案件线索 188 件, 已建议将暂予监 外执行条件消失的 247 名罪犯收监执行, 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 18 人。 于此背景下观之,石某事件恐怕难以 自证清白, 更不能靠自查自纠来还原真 相,其间的疏漏与过失更待雷霆问责。 此 外,类似事件也再次警示我们:如何防止 “ 保外就医”成为贪官们的法外之地,也许 这是在拍蝇打虎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另一 个核心议题。( 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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