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631294 上传时间:2017-08-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 江 省 交 通 厅浙 江 省 农 业 厅浙 江 省 林 业 局浙 江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浙交200536 号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事宜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交通、农业、林业、渔业局(委、办) ,省交通集团公司: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 号) ,省政府同意自 2005 年 2 月 20 日起,对装运本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含冷链、藏车) ,凭各级农业或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或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内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现将浙江

2、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 , (见附件1,下称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按时开通。二、具体免费的鲜活农产品种类见附件 2;动植物检疫证书和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见附件 3;开具证单必须注明承运车辆车牌号码和有效期,对没有著名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三、各公路收费站点应按办法规定,在确保畅通的前提下,认真核对证单和货物,并在证单背后盖“通过”印签(见附件 4) 。对违反规定的车辆,没收动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证明,并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鲜活农产品运输违规情况记

3、录单(见附件 5)及时报省公路管理局。四、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和各普通公路收费站点应认真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6)的填报工作,与每月 10 日之前将上月报表报省公路管理局。五、目前已在实施的柑橘运输“绿色通道” ,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明电2004184 号文精神办理;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即只有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运输本省生产的柑橘时才能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六、各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鲜活农产品生产、交易和道路交通等情况,统筹布点、合署办公,并公布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号码,确保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七、有关证单必

4、须按规定由执法人员现场检疫或查验后出局,开具的对象为附件 2 所列品种,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产品,不得出具证单。各级产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八、各级交通、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顺利实施。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8 号文2.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品种类文件文件3.动植物检疫证书和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4.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专用章5.鲜活农产品运输违规情况记录单6.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情况统计

5、表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浙交200536 号附件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个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二月五日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央浙江省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2005 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51 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农产品流通,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本省生产的新鲜

6、蔬菜瓜果(含鲜果、鲜食用菌、鲜竹笋) 、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生鲜蛋、鲜肉、鲜奶(未经加工) 。第三条 装运上述鲜活农产品的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含冷链、藏车) ,凭农业或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或鲜活农产品(指不执行检疫的生鲜蛋奶、鲜活水产品、鲜竹笋、鲜板栗等)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北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第四条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混装车、装载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在 70%以下的鲜活农产品货运车辆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五条 出具证单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证单,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完整,实行一车一次一证单,不准重复使用。要遵循起运地(或产地)签发原则,

7、不得异地签发。第六条 公路收费站(点)应按规定对运输鲜活产品的货运车辆核验证单,核实后加盖“通过”印签免费通行,不得刁难。对有弄虚作假嫌疑的车辆,可以对运输产品进行核实。证单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齐全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七条 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押运员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要主动出示证单,并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实工作。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逃避车辆通行费或属假证单的,经核实后,要补交车辆通行费,并记录车辆通行档案,不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第九条 公路收费站(点)在核检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必须确保车辆畅通。若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运销者经济损

8、失,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 各级交通、农业、林业、渔业、纠风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实行合署现场办公,为车货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已开通的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不变,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柑橘运输“绿色通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浙交200536 号附件 2:鲜 活 农 产 品 运 输 “绿 色 通 道 ”品 种 类一、新鲜蔬菜瓜果类1、新鲜蔬菜:茎菜类、叶菜类、果菜类、花菜类、根菜类,新县食用菌,新鲜竹笋,新鲜马铃薯,鲜食玉米、大豆、蚕豆、豌豆。2、新鲜瓜类:冬瓜、南瓜、丝瓜、黄瓜、瓠瓜、苦瓜、甜瓜。3、新县果类:柑橘类(包括橙、柚类) 、杨梅、青梅、西瓜、枇杷、桃、梨、葡萄、李子、柿子、苹果、青枣、猕猴桃、杏子、甘蔗、草莓、数梅、桑椹、板栗。二、鲜活水产类(含冻鲜、冰鲜):活鱼、虾、蟹、甲壳、贝壳类。三、活畜禽类:猪、羊、牛、鸡、鸭、鹅、鹌鹑、鸽、兔。四、畜禽类的新鲜肉(含冻鲜、冰鲜):生鲜蛋类、鲜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