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控股集团安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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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安全手册目 录第一章 公司概况2第二章 安委会安全管理网络及职责3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常识4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5第五章 工业防爆7第六章 电气安全9第七章 消防安全11第八章 机械设备安全15第九章 工伤事故管理18第十章 职业卫生安全20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管理22第十二章 网络、信息、技术、档案安全23第十三章 安全隐患及预防25第十四章自然灾害预防26第十五章 应急预案29第一节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9第二节 有毒气体泄露事故应急预案31第三节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32第四节 油品泄露应急预案33第五节 油漆泄漏应急预案34附件一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安全文明生产制度35附件

2、二 安全生产法(摘录)44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52附件四 消防器材布置图61第一章 公司概况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是一家跨地域、多元化、外向型集科、工、贸于一体的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亚洲最大的铝合金车轮生产基地、中国管理现代化企业,中国成长企业100强第26位。集团从1994年起步,经过10年发展,现拥有22亿资产、5000余名员工,形成了汽车零部件、机械装备、汽车3大产业,上海、北京、美国、日本4个对外窗口,浙江新昌、宁波、上海浦东、山东威海、重庆九龙坡5个生产基地,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子公司,实现了从汽车零部件产业链向整车发展的跨越。目

3、前产品品种总数达2000余种,已通过ISO9001、ISOTS16949、QS9000、VDA6.1、SFI、VIAJWL等国际认证,产品畅销国内,出口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十多个国家,年出口额1亿美元。万丰产品在海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4年ZCW产品荣获中国名牌。万丰集团遵循以信息化改造工业化,以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原则,与中国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权威科研机构及北大、清华等高等院校实现了全面合作,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建立了国家级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车轮设计、实验室和检

4、测实验室。集团自主开发新产品能力和工作平台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引进国际一流的生产与检测设备,掌握了国际领先的铝合金车轮从铸造到涂装全套工艺技术,产品引领行业潮流。同时,拥有代表国内最新的科研成果的焊装、涂装、总装三条现代化汽车生产流水线、涂料生产线、机械装备生产线、发动机生产线及检测设备。应用先进的三维实体造型设计制作系统,以及先进的绘图仪、工作站等,体现了万丰产品的设计科学性,工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从而保证万丰产品的高质量。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先后制订和实施了2010年发展战略和“135”人才工程(100名专家型人才,300名专业型人才,500名优秀员工),通过充分利用

5、国内和国际两种市场和资源,推进“信誉万丰、数字万丰、绿色万丰”,促进企业科技、文化教育、管理、服务的全面创新。到2010年,建成拥有最新制造技术、体现现代制造文化,具备较强核心竞争能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第二章 集团安委会安全管理网络及职责一、 安全管理网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安委会汽车事业部直属公司汽轮事业部摩轮事业部浙江车业安委会上海客车安委会宁波汽轮安委会威海汽轮安委会汽轮股份安委会电子科技安委会威海镁业安委会科技开发安委会上海铝业安委会重庆新锐安委会万丰摩轮安委会二、 集团安委会职责1. 建立和完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预防、重大事故处理和安全教育培训;2. 与各部门签订安全文明生产

6、目标管理责任制,跟踪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3. 组织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和各种安全专项检查;4. 审批集团内动用明火,负责集团消防管理;5. 统一归口管理外来安全事务。三、 公司安委会职责1. 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 建立应急救援小组,制订应急预案与措施,发生险情,组织指挥救援;3.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形成检查通报,如实上报集团安委会;4. 调查、分析、处理所辖部门工伤事故与组织跟踪落实改进措施。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常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7、,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2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杜绝三违、三不伤害、四不放过”原则杜绝三违:杜绝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三不伤害:指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让别人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别人。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4“三同时”制度“三同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要求。现场周围设置围栏、屏障等,并张挂标识。5、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

8、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物质本身具有某种危险特性,当受到摩擦、撞击、震动、接触热源或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遇性能相抵触物品等外界条件的作用,会导致燃烧、爆炸、中毒、灼伤及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的化学品。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危险化学品是指物质本身具有某种危险特性,当受到摩擦、撞击、震动、接触热源或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遇性能相抵触物品等外界条件的作用,会导致燃烧、爆炸、中毒、灼伤及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的化学品。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9、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储气罐、储液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第3类 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等)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镁、钛、铝等)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如:科技开发公司的甲苯、二甲苯等)第7类 放射性物品(如:汽轮公司的X光机辐射极其微小,为国家标准的1%);第8类 腐蚀品(如:表面处理部的强酸强碱)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藏、管理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其安全管理可按照以下几个主线进行:事前审批 运行管理 应急救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

10、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如涂装作业。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有效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必须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并按分级结果补充完善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主要生产岗位达不到安全作业标准的,不允许正式投产。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控制1. 泄漏源控制2. 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地进行

11、覆盖、收容、稀释、处理。四危险化学品的火灾控制1. 灭火注意事项:不应单独灭火,出口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保证人员的安全。2. 灭火对策:扑救初期火灾、对周围设施采取保护措施。3. 几种特殊化学品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焰,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的燃烧。否则,大量的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扑救爆炸物品火灾,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禁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器扑救。如

12、镁合金。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做具体分析。 扑救毒害品,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物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一般都可以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可见以下几个方面:发生化学品事故事故报警与接警出动应急救援队 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泄漏处理火灾扑救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第五章 工业防爆一爆炸的概念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巨大

13、的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二.粉尘爆炸的条件粉尘爆炸的条件:可燃性;微粒状态;在助燃气体(空气)中被搅动与流动;点火源的存在。除此之外,粉尘长时间被加热,产生干馏气体时,则由发生气体爆炸的危险,也是粉尘爆炸的原因。三.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爆炸浓度的上下限;燃烧热;燃烧速度;粒度;氧含量;惰性粉尘与灰分;空气中的水含量;可燃气含量;温度与压力;最小点燃能量。四.爆炸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措施突发性、复杂性、严重性。因此,我们防爆工作的重点可以在爆炸条件成熟之前就应采取加强通风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降低爆炸场所的危险等级;合理配备防爆设备;加强检测、检验,及时发出警报等安全措施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14、五.气相爆炸分类气相爆炸分类表类别爆炸原因举例混合气体爆炸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以适当的浓度混合,由于 烧或爆炸波的传播而引起空气和氢气、丙烷、乙醚等混合气体的爆炸气体分解爆炸单一气体由于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的反应热引起的爆炸乙炔、乙烯等在分解时引起的爆炸 粉尘爆炸空气中飞散的易燃性粉尘,激烈燃烧引起爆炸空气中飞散的铝粉、镁粉等引起的爆炸六防爆技术措施1.爆炸预防原则一个充分发展的爆炸事故包括三个过程,即爆炸混合气体形成与爆炸开始;爆炸范围扩大与爆炸威力升级;爆炸力造成灾害性破坏。防爆技术的基本点是运用爆炸原理,阻止第一过程的出现,限制第二过程的发展,防护第三过程的危害。控制和消除火源;控制危险物料

15、;控制工业参数等是防爆工作的三个重要方面。2.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措施设备密闭;厂房通风;采用惰性气体;以不燃溶剂代替可燃溶剂;安设报警装置;对危险场所加强防护和制定对应措施;消除点火源。3.粉尘防爆措施 粉尘爆炸灾害的预防原则是缩小有尘范围、清除积尘、控制火源,还可以采用抑制爆炸的装置和爆炸泄压的方法来减少爆炸事故的破坏程度。 七集团主要防爆部位高压易燃气瓶、煤气库、锅炉、气焊、铝水吊运、压缩气压罐、模具煤气预热、铝锭熔化与浇注、精炼、打渣、取样、气密性试验机、压力容器、液压罐。第六章 电气安全触电事故的原因基本可以归为以下三类: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缺乏电气安全常识。所以

16、基本上电气安全的预防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 【案例】 2003年11月20日,某公司机修工龙某某由于他人拉闸而使之面部和手被电弧烧伤。原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处理方法:应在电闸前设置维修标识。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以形成,伤害的形式主要是电击和电伤。绝大部分触电事故中,危及到人生命安全的主要是电击。不过电击和电伤往往同时发生。这种情况在高压触电事故中尤为多见。以下是电流对人体电击伤害的主要因素:致命电流。当通过人体的工频电流达到或超过30毫安时,人开始感觉到麻痹或剧痛,呼吸困难。若电流继续增大,人体的感觉会更痛苦,甚至呼吸麻痹,心脏开始颤动。当电流达到100毫安时,只需3秒就会因为

17、心室颤动或呼吸窒息而死亡。这种在较短时间内危及生命的电流称为致命电流。电压和人体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取决于外加电压和人体电阻。人体的电阻视人体各种组织器官而有所差异。据测量,人体表皮0.05-0.2毫米厚的角质层电阻最大,约为1000-10000欧,其次是皮肤、脂肪、骨骼、神经、肌肉等。但是,若皮肤潮湿、出汗、有损伤或带有导电性粉尘,人体电阻会下降到800-1000欧。人体的电阻通常是定值,按照欧姆定律,加到人体的电压越高,通过人体的电流也就越大。国家标准GB3805-83中规定“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V、36V、24V、12V、6V。但42V、36V电压并非绝对安全,在按人体电阻1000

18、欧计算,触电电流仍达36毫安。所以国标也规定当电气设备为采用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电流途径。电流从人体的手到手,手到脚,头到脚的危害最大。因为电流通过心脏,会引起心室颤动,通过神经中枢会引起中枢神经失调。这些都会直接导致死亡,电流通过脊髓,会导致半身瘫痪。电流频率。电流频率不同,对人体伤害也不同。据测,25-300赫兹的交流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最严重。1000赫兹以上的交流电伤害程度虽然逐渐减轻,但高频高压也有致命的危害。为了防止直接触及带电体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和防止短路故障接地等电气事故,可以采取绝缘、屏护、间距及标志等安全措施。一绝缘为了避免因带

19、电体与其他带电体、金属体或人体等接触而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必须将带电体绝缘。绝缘通常可以分为气体绝缘、液体绝缘、固体绝缘。气体绝缘和液体绝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一般采用固体绝缘。二间距为了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带电体与各种设备之间有一个安全距离。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人与导体的最小距离电压等级(千伏)10以下35110220装设遮拦(米)0.350.601.53.0不设遮拦(米)0.71.01.53.0三屏护把带电体和外界隔离开。当电气设备不便于绝缘或绝缘不足以保证安全时为防止触电、电弧短路或电弧伤人等事故发生,应采取屏护措施。常用的屏护有遮拦、护罩、护盖等。屏护装置不能于带

20、电体接触。四标志明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少电气事故完全是由于标志缺少、不统一而造成的。第七章 消防安全一火灾隐患的概念和特征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危害隐藏的祸患。它的特征有9点:1.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未纳入总体规划或未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贴附危险品标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1、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混装、混储。4. 生产工艺流程不合理,超温、超压以及配比浓度接近爆炸浓度极限,而无可靠安全保护措施,随时有可能达到爆炸危险界限,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不能及时检修而带病作业;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条件不相适应,安全装置或附件没有安装,或虽安装但已失灵;易燃易爆设备和容器检修前,未经严格的清洗和测试,检修的方法和工具选用不当;不符合设备动火检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易造成着火或爆炸。5. 火源管理不严,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或虽因特使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作业,或者虽经批准但作业人员未按消防安全规定操作,未采取相

22、应消防安全措施,在应该“严禁烟火”的区域无“严禁烟火”的醒目标识,或虽有但执行不严格,仍然有乱动火的迹象或抽烟现象的,或在用火作业场所有易燃物尚未消除,明火源或其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灾危险。6. 电气设备、线路、开关严重超负荷、线路老化、保险装置失去保险作用;场所、设备、装置应当安设避雷和防静电装置但未安设,或虽有但已失灵或失效,或保护范围尚有死角,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7.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结构与生产工艺或者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质不相适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或安全疏散及通风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

23、搭建易燃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或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8.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者虽有配置但量不足或失去功能;消防车道被堵塞,消火栓或水泵结合器被重物覆盖、埋压、圈占,影响灭火行动,或者未能定期组织检修、维修,不能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建立健全防火档案,未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未实行防火巡检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二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方法和要求1.整改火灾隐患的原则“四统一”:安全与经济的统一

24、,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时间与实力的统一,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2.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法火灾隐患整改按整改的易难程度,可分为当场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方法:当场整改:对整改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花费较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产生较大影响的隐患。如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料、安全通道堵塞、安全门被上锁等问题。限期整改:对过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生产比较大,又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整改的隐患,应当采取限制在一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的方法进行整改。3.整改火灾隐患的要求抓住主要矛盾,选择最佳方法。树立价值观念。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要严字当头。遵守法定期限。对于建筑

25、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应纳入企业改造和建设规划中加以解决。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是保证消防车辆顺利、及时到达火场快速实施灭火、救援的重要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通道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的需求。消防通道至少宽4米,高4米。四灭火器的选用和使用方法1灭火器的选用扑救A类固体可燃物火灾,如木材类办公家具等火灾,选用水型、泡沫、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B类可燃液体,如汽油、柴油、涂料等火灾,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C类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乙炔、甲烷等火灾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带电火灾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D类可燃

26、金属,如镁、钛、铝等火灾,目前国内没有定型的灭火器,可采用干砂、铸铁沫来代替。2灭火器的使用在距离燃烧物5米左右处放下灭火器并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手柄,一手紧握压把,顺着风向,对准火源根部进行扫射。注意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五、动用明火审批程序1. 在消防重点区域和危险部位动用明火时,由动用部门书面申请报告,递送集团安委会审核。报告内容应写明动火部门、部位、动火理由、时间和预防措施等情况,并指定现场安全员。2. 集团安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实地勘察,落实安全措施和监督人员,并填写发动明火审批单。动火部门在接到动火审批单后,方可作业。3.

27、 无审批单擅自动用明火造成损失,由负责人承担,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4. 动用明火审批单见下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动用明火审批单申请人申请部门时间部位动火等级 一类( ) 二类( ) 特殊动火( )动火原因监护措施主管领导意见集团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六、消防器材采购、灌装管理配置、灌装消防器材申请报告报集团管理部门审批集团安全员落实购买、灌装1. 消防器材采购和灌装流程如下:2. 消防器材采购申请报告和灌装流程如下表:消防器材采购申请报告时间部门责任人器材名称型号、数量器材使用原因: 责任人: 时间:部门领导审批(由各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填写):责任人: 时间:集团安委会审批:责任人: 时间:灭火

28、器灌装流程单部 门灭火器责任人使用日期使 用 人经 办 人灭火器使用原因:灭火器送装日期: 型号: 数量: 经办人:灭火器接受日期: 型号: 数量: 经办人:注:灭火器使用后请如实填写使用原因,如不能说明使用及要求灌装原因者,集团安委会将拒绝灌装,造成后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案例】1. 某公司热处理车间抛丸机火警2003年12月26日下午2:30,某公司热处理抛丸机自燃起火。原因分析有2种可能:由于抛丸机内粉尘带有油性,粘住了集尘器中的过滤袋,机器无法将粉尘振落,长时间积累成块,在集尘器内部产生自燃;另外一种解释是由于抛丸机粉尘浓度达到燃烧限度内,碰到火花产生自燃。2. 某公司综合车间涂装线火

29、警2004年3月8日下午3点,某公司综合车间涂装线由于厂家在电焊,焊渣被排气筒卷入,造成排气筒中石棉网着火燃烧。3. 某公司检包车间涂装线火警2004年10月15日晚上7:10分左右,由于外协单位在某公司检包车间屋顶进行磨光作业,火花进入排漆管道,导致漆渣燃烧起火。第八章 机械设备安全一、机械伤害的基本原因据事故统计分析,机械伤害主要由人和设备两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其原因可归纳为:1. 操作者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与管理不善;2.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3. 没有穿戴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4. 机床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转(设备、设施有缺陷)。如机床在设计、结构和制造工艺上存在缺陷

30、,机床组成部件、机床附件缺乏安全防护装置或其功能退化等均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5. 工作环境不好也是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如工作场地照明不良、设备布置不合理等。6. 教育培训不够,操作者缺乏安全基本操作知识。二、机械伤害的预防措施1从设备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1)设备的布局要合理,应便于操作人员装卸工作、加工观察和清除杂物;同时也应便于维修人员的检查和维护。(2)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3)机械设备要根据有关安全要求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4)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5)每台机械设备应根据其性能、操作顺序等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及维护等制度

31、,以便操作者遵章操作。2从人员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2)操作者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3)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4)操作者应在机械设备运行前、运行中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设备带故障运行。(5)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能将其拆掉不用。三从环境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1. 要有良好的工作作业环境。如工作场所照明要适宜,温度与湿度要适中,噪音和振动要小。2. 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工作场地的合理布局,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案例一】2003年3月7日上午9点30分某公司综合车间一员工更换卡盘时左手被刀片割伤。基本原因:1.操作者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

32、作,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及管理不善;2.教育培训不够,操作者缺乏安全基本操作知识。预防措施:1.操作者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案例二】2003年10月25日,某公司综合车间一员工在移动产品被液压机压伤,造成右手指骨折,关节脱位。基本原因:操作者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教育培训不够,操作者缺乏安全基本操作知识。预防措施:1、操作者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案例三】2004年1月6日某公司涂装车间一员工在上产品时,由于挂具挂钩变形,产品掉下将脚砸伤。基本原因: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转。预防措施: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操作者应在

33、机械设备运行前、运行中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设备带故障运行。三、机械热加工安全技术及案例分析铸造生产最常见的工伤事故有:熔炼、浇注作业中的铝水爆炸事故和灼烫事故,铸件清理等作业过程中的机械伤害。铸件生产中影响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主要因素有粉尘、烟害、二氧化硫、与噪音等。【案例一】2004年5月6日,某公司制造部一员工在取铝水过程中由于机台有水迹滑倒,导致铝水烫伤。基本原因:工作环境不良。预防措施:加强工作作业环境管理。【案例二】5月30日下午1:50某公司铸造车间一员工在取铝水时铝水外溢,造成左脚烫伤。基本原因:1、操作者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及管理不善;2、教育培训不够

34、,操作者缺乏安全意识。预防措施: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及案例分析起重机械常见事故:脱钩;钢丝绳折断;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失灵;调运物体经过人体上空;吊车倾翻;碰撞致伤;触电;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吊物上面站人;工件紧固不牢;起重设备带病运转;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无证上岗。【案例】2003年4月10日,某公司仓库一员工在开叉车卸原材料时撞上仓库水泥柱子。基本原因: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技能有待提高。预防措施: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五、锅炉安全生产技术1危险点概述:锅炉是工业企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使用较广泛的能源转换设备,由于它一部分构件受到高温烟气和

35、火焰的烘烤,又承受较大的压力,工作环境比较恶劣,所以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殊设备。2安全技术管理要求:技术资料齐全,至少包括:质量说明书,合格证,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各种辅机的合格证书等;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保护装置:水位报警装置,燃油、媒粉或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应装设连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应能保证安全可靠的供水,运媒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安全可靠,运行良好,炉体完好,构架牢固、严密完好,基础牢固。第九章 工伤事故管理一、工伤事故分类工伤按事故伤害程度分为无事故、轻微事故、轻伤、重伤、死亡。无事故指没有发生事故。轻微事故

36、指损失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的对工作无干扰的伤害。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损失工作日以下。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的事故。二、工伤申请流程请假单批复填报处理结果审批集团安委会发生工伤事故 存档责任部门凭医院证明,打请假单填写事故报告单人事主管保险部门上报,办理理赔三、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人员,保护现场。部门负责人应十六小时

37、内将事故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职业病患者本人或亲属在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五日之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人事部门,公司安委会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由人事部门审核填写公司意见并盖章,在工伤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机构确认。事故报告单时间地 点保险工伤保险暂无保险部门当事人情 况团意保险事故性质A:轻微事故;B:轻伤;C:重伤;D:死亡1、非责任事故(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2、责任事故3、工间自伤;4、工间他伤;5、其它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触电;5、灼烫; 6、火灾; 7、高处坠落; 8、爆炸;9、起重伤害; 10、其它

38、伤害; 11、设备事故。事故原因1、技术和设计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4、生产场地缺陷;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缺陷;6、安全规范缺陷;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违章指挥; 9、教育、培训缺陷;10、劳动组织不合理; 11、设备保养缺陷; 12、其它。主要经过(由直接部门领导填写)填报人: 年 月 日部门意见 (由本公司安委会领导填写) 责任人: 年 月 日上级意见 (由集团安委会领导填写)责任人: 年 月 日处理结果 (由党群办领导填写)责任人: 年 月 日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安委会工伤请假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工伤日期工伤程度工伤原因请假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39、年 月 日 车间/部门领导意见责任人:日期: 年 月 日集团安委会意见责任人: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应附上医院诊断证明。2.工伤期间工资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发放。第十章 职业卫生安全一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职业病主要岗位铝锭与铝屑熔炼、打渣、精练、打磨、喷涂、气动、电焊、调漆工等。三预防职业病措施1 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2 采取通风法、排毒、

40、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3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4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确保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5 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6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7 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8 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9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41、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四控制和消除职业病措施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

42、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2. 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3. 把住培训关。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4. 把住职业卫生制度落实关。要使企业制定的职业卫

43、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5. 把住监督检查关。企业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6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外,对新增员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对有职业病倾向的员工采用换岗、修养等办法保障员工职业安全。 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概述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个体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有效消除或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作用。2公司常用劳保用品(1)护目镜与面罩护目镜与面罩都是工人在生产中保护眼与面部的用具。护目镜根据防护

44、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防碎屑、打击、防有害液体飞溅、防烟雾灰尘及各种有毒气体、防X射线等;防辐射线面罩主要用在焊接工作中,防止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紫外线、红外线和金属飞屑损伤面部皮肤。焊接工使用的面罩有手持的,有与安全帽连在一起的头盔式的。(2)听觉保护如果工人长时间在90分贝以上或短时间在115分贝的环境中工作,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棉、防噪声帽等,常用的是耳塞(平均隔声量1525分贝)和耳罩(1530分贝)。耳塞的优点是隔声量大,体积小,便于携带和保存,价格便宜;缺点是佩戴时间长了不舒服,有时还可能引起耳道疼痛。(3)防尘用品呼吸道防尘用品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防尘用品根据下述

45、两个原则选择:一、根据粉尘浓度选择见下表序号123456789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毫克/米3)710204080100200400400以上要求口罩阻尘率%7080909597989999.599.5以上(4)绝缘靴、鞋绝缘靴、鞋是使人体与地面有绝缘作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它还能防止有试验电压内的跨步电压对人体的伤害。(5)绝缘手套绝缘手套可使人两手与带电物体绝缘,是防止同时触及极性带电而触电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12千伏及5千伏橡胶绝缘手套和乳胶绝缘手套等品种。12千伏绝缘手套适用于电力工业及工矿企业中操作高低电力设备时戴用。第十二章 网络、信息、技术、档案安全保证集团公司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是

46、各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也是所有员工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也制订了相应的措施来预防信息、技术资料的泄露。一、网络、信息、技术安全1.为保障网络安全,除作为服务器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与外界进行文件共享、传送用计算机、因特殊原因需要安装软驱、光驱的计算机外其余所有的计算机应拆除软驱、光驱;2.网络管理员(jgg)共享了基本上可能出现病毒的杀毒程序,并定期升级;3. 未经部门领导许可,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计算机;除部门领导允许外,不得携带U盘等移动存储器;4. 未经部门领导许可,不得私自开通外部网络。5. 严禁外来参观人员参观技术秘密场所;防止合作研究开发过程中技术秘密的泄露。三、档案安全1.

47、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且符合上级有关设计规范,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温、防潮、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档案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实行三分开;非档案室人员不得擅自入库房,库房内严禁烟火。2.公司秘密保密范围有:(1) 重大决策: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决策。(2) 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纪要、秘密文件。(3) 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4) 各种技术文件(包括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技术开发、设计软件、全公司电气布置图等)。(5)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与劳务性收入、违纪处理等资料。(6) 其他经确

48、定应保密的事项。3.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级(1) 绝密级: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和因保卫工作需立案的资料。(2) 机密级:公司的规划、技术文件、图纸、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3) 秘密级: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工工资性收入、违纪处理、进出口设备、重要新产品档案、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依据本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5)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各公司总经办或总裁办负责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

49、司秘密由信息管理部门专人负责保密。(6)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a. 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b.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c. 档案管理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随时关锁门窗和箱柜,未经许可不得将非库房人员带入库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密级档案带出库房或摘录,不得与外人谈论秘密事项。d. 秘密资料应在保密性能可靠的设备内保存。第十三章 安全隐患与预防作业活动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预防措施投料湿料入炉爆炸配备灭火器清炉毒气吸入中毒规范操作、戴好防护用品吊装转包 转包掉落 烫伤 放置醒目标识 铝水转移铝水溅出 烫伤 放置醒目标

50、识、安全教育点火升温 闭炉点火 爆炸配备灭火器电焊作业用电不当触电、职业病定期检查、维修;戴好防护用品气焊作业 气瓶距离过近 爆炸上岗证、,配备灭火器燃油储存火源靠近爆炸配备灭火器精练转子潮湿爆炸配备灭火器铝液取样样杯潮湿爆炸配备灭火器浇注浇包潮湿爆炸配备灭火器电焊操作射线产生职业病带电焊面罩电焊操作气体放置不当爆炸配备灭火器喷涂料粉尘吸入职业病带口罩割冒口、料头装夹不牢产品飞出伤身体设置挡板淬火吊装脱落砸伤人员放置醒目标识前处理锅炉员工维护不当爆炸上岗证、配备灭火器数控车床作业装夹不牢物体打击加防护挡板加工中心程序错误机械伤害关防护门操作检包纸箱库火种带入火灾配备灭火器去毛铝沫飞溅铝沫进入眼

51、睛佩戴眼镜油漆、稀料挥发爆炸爆炸伤人单独隔离放置、排风扇排风成品码放放置不当物体打击按规定放置行车吊装脱落、道窄砸伤人员放置醒目标识三辊机研磨戴手套、长发机械伤害检查、规范操作配漆有机溶剂挥发爆炸设置通风设备、配备灭火器刻模铁屑飞溅打伤眼睛佩带眼镜第十四章 自然灾害预防“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它们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线变化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和环境

52、破坏之间又有着复杂的相互联系。人类要从科学的意义上认识这些灾害的发生、发展以及尽可能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危害,已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主题。万丰集团所在地区位于新昌江冲积地带,一般高程在黄海标高30米左右,厂区地貌为低山丘陵区,土层概况为(自下而上)一层:黄砂土层,厚1.5-2.5米;二层:灰砂土层,厚0.5-0.8米;底部很松软,承载能力70kPa左右,是良好的天然地基持力层,根据中国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1990),新昌县属小于六度设防区。厂区属亚热带季风区域,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16.8,极端最高气温40.1,极端最低气温-11,年平均降水量1330mm,无霜期240天,降水以春

53、雨、梅雨为多。根据集团公司地理位置及新昌的环境估计集团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为干旱、洪涝、酸雨、雷击、台风等。一、干旱成因与预防1.干旱成因从自然因素讲,主要是偶然性或周期性的降水减少,但是近年来人类的一些自身活动也加剧了水的供需的失衡。从人的因素上来考虑,人为活动导致干旱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人口大量增加,导致有限的水资源越来越短缺;森林植被被人类破坏,植物的蓄水作用丧失,导致地下水和土壤水减少;人类活动造成大量水体污染,使可用水资源减少;用水浪费严重,在我县尤其是农业灌溉和工业用水浪费,导致水资源短缺。2.公司预防对策增加公司水储存量;通过水池、水塔等储存水量;增加循环用水量,例如循环使用

54、冷却水等;开展节水宣传,落实节水措施,既降低生产成本又分担了社会责任。二、洪涝成因与预防1.洪涝成因洪涝灾害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经济属性。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自然条件:洪水是形成洪水灾害的直接原因。只有当洪水自然变异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能出现灾害。主要影响因素有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地形地势。第二,社会经济条件:只有当洪水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方才能成灾。受洪水威胁最大的地区往往是江河中下游地区,而中下游地区因其水源丰富、土地平坦又常常是经济发达地区。2.预防对策洪涝灾害的防治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减少洪涝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尽可能使已发生的洪涝灾害的损失降

55、到最低。集团公司地处新昌江畔,应服从县防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建立防汛抢险的应急体系,加强堤防建设、河道整治以及水库工程建设等,长期持久地推行水土保持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发生洪涝的机会。三、酸雨的成因与预防1.酸雨的成因随着工业化和能源消费增多,酸性排放物也日益增多,它们进入空气中,经过一系列作用就形成了酸雨。人们对酸性排放物已经有了控制,但仍然还有酸雨现象。大气尘埃可能是造成酸雨问题的另一原因。酸雨使设备遭到腐蚀,使饮用水遭到污染,土地酸化,植被遭到破坏,对人类影响不浅。2.预防对策酸雨的预防是一个全世界的主题,需要人类社会共同支持。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公司应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酸性排放

56、物(SO2、H2S等)和粉尘的排放。加强对露天易腐蚀设备的管理。四、雷电的成因与预防1.雷电的成因积雨云形成过程中,在大气电场以及温差起电效应、破碎起电效应的同时作用下,正负电荷分别在云的不同部位积聚。当电荷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在云与云之间或云与地之间发生放电,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闪电。雷电以其巨大的破坏力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惨重的灾难。2.雷电的预防 高层建筑物必须安装相应的避雷设施,集团公司部分建筑物都安装了避雷设施;对高新电子设备安装相应的避雷设施,对导电设备实行接地等措施。五、台风的危害与应急措施1.何谓台风台风即是飓风,都属于热带气旋中强度最强的一级,因所在海域不同而名称各异。西北太平洋

57、上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或12级以上的称为台风;印度洋和大西洋上热带气旋中心附近风力在12级或12z级以上称之为飓风。它的形成在热带或副热带海温度在26以上的广阔洋面上,是一种强烈发展的热带气旋(中心气压很低)。2.台风的形成生成台风的条件是大规模的高温潮湿空气。因为空气温度高,湿度大,又热又湿空气大量上升到高空,凝结成雨,并释放出大量热能,再次加热了洋面的空气,洋面又蒸发出大量水汽,上升到高空。这样往返循环,便渐渐形成了一个中心气压很低,大量空气向低压区汇集的气旋中心。3.台风的危害台风的主要灾害由强风,特大暴雨和风暴潮造成。10级大风就可以拔树倒屋,而台风伴有12级以上的强风,具

58、有可怕的摧毁力。强风会掀翻万吨巨轮,使地面建筑物和通讯设施遭受严重损失。特大暴雨(一天之中降雨量可大5001000毫米)会造成河堤决口,水库崩溃,洪水泛滥,瞬息之间使农田,村镇变成汪洋泽国。特大风暴更会产生毁灭性灾害。严重的风暴潮,潮位可高出海平面56米,能破坏海堤,淹没岛屿。4.台风的应急措施新昌地区每年7、8月份都受到不同强度台风的影响,因此台风来临前各公司必须做好下列措施:成立防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24小时安排人员在固定地点(配备固定电话)轮流值班;组织公司内民兵成立防台应急救援小组,在固定地点随时待命;拆除公司内所有的建筑物上的广告牌以及临时物品;禁止员工骑车上班,公司统一安排汽车接送

59、,遇到特大台风时,公司适当安排放假;合理安排产品和某些设施、设备的摆放(防风、防雨)以保障财产安全。第十五章 应急预案第一节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事故隐患各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易燃易爆物品,如熔铸车间用的柴油、乙炔及煤气、涂装车间用的油漆等,厂区内还设有气瓶仓库,油罐放置点,油漆存放点和使用区。这些物品接触火种或高温后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二、重点目标1号目标:气瓶仓库、柴油油罐放置点、油漆存放点和使用区、煤气房、压缩气罐。2号目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气瓶、纸箱、原材料和成品仓库。三、行动原则在应急救援时,各种救援力量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指挥,密切协助,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生产车间、班组的力量

60、,就地组织灭火,确保把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小程度。四、指挥组织及救援保障力量1指挥组织: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由公司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救援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安委会主任副组长:经济护卫室负责人组 员:义务消防员2救援指挥程序发生火灾事故后,救援小组果断下达救援命令,并临时开设现场指挥部;组长负责总体指挥,副组长负责成员配合及联系医院对伤员救治,组员负责协调各救援力量的行动。3救援程序立即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同时召集义务消防员携带消防器具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灭火,及时把易燃易爆物品迅速转移出事故发生地。车间员工配合应急救援小组的行动,调查事故原因及人员伤亡

61、和财产损失情况。必要时打“119”向消防大队求援。 4调查存档整理调查记录且备案,作为前车之鉴,以儆后者,并报集团安委会备案。5事故预想及报警程序(1)事故预想由于烟头等火种进入目标区域而引发的火灾;或者由于设备老化、使用不当等使易燃易爆气体泄露而引起火灾。(2)报警程序事故发生部门发现火灾后,应立即拉响警报,同时报告应急救援小组、当班主管、安委会。(3)救援行动方案应急救援小组接到报警后,立即下达救援命令。公司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做好行动准备工作(即穿好制服、携带消防器材等)并集中,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发生事故地现场,在应急救援小组的统一指挥和现场非专业救援队的协助下,立即投入灭火、救人

62、及抢救转移现场重要物质、设备和文件等工作。若有伤员,应急救援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人员和车辆,抢救伤员,并且拨打“120”,取得医院的帮助。(4)人员疏散路线现场无关人员在应急救援小组的组织下,按照厂区内的安全通道撤离。第二节 有毒气体泄露事故应急预案一事故隐患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煤气等气体,有的具有无色无臭等特征,由于使用不当、设备老化等因素,一旦泄露,极易引起群体中毒事故。煤气泄露后若遇火种,还可以引起爆炸事故。二重点目标煤气瓶的使用及储存。三行动原则有毒气体一旦泄露,危害极大,故发生事故时要沉着冷静,反应迅速,救援及时,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中毒人员。四指挥组织及救援指挥程序1指挥组织有毒气体

63、泄露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由公司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救援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安委会主任副组长:经济护卫室负责人组 员:义务消防员2救援指挥程序应急救援小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成立临时指挥部,组长负责总体指挥,副组长负责成员配合及联系医院对伤员救治,组员负责协调各救援力量的行动。3应急救援力量及其职责当班员工是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领取防毒面具或使用湿毛巾等器具,进入事故发生地抢救转移中毒人员。4.安全员配合应急救援小组的指挥工作,调查事故原因及人员中毒情况,并整理调查纪录且备案,作为前车之鉴,以儆后者。5、事故预想及报警程序(1)事故预想由于气瓶等使用不当或老化使得有毒气体泄露

64、,或者储藏仓库由于其它原因(如:仓库火灾、气瓶摔落以至漏气或爆炸等)而发生的有毒气体泄露。(2)报警程序事故发生部门发现有毒气体泄露后,应立即拉响警报,同时报告应急救援小组、当班主管和安委会。6、救援行动方案和人员疏散路线(1)救援行动方案:应急救援小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下达救援命令。当班工作员工接到事故警报后,立即带上湿毛巾或防毒面具赶赴现场,在应急救援小组的指挥下,转移抢救中毒人员;应急救援小组副组长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安全员也在同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应急救援小组的指挥,在事故得到控制后,着手事故原因调查。(2)人员疏散路线:现场无关人员在应急救援小组的组织下,按照厂区内

65、的安全通道撤离。第三节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一事故隐患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有各种机床,电扇,以及变压器等电器,这些设备都带有高压电。由于机器维修、设备搬移等原因而接触到高压电,引起维修人员触电事故;或者由于机器使用频繁、老化等因素,使得电线脱落、电线胶皮剥落等,可能引起人员触电事故。二重点目标具有高压附件的机器设备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接触到高压电而引起的触电。三行动原则发生事故时,抢救要及时,配合要密切,行动要迅速,确保不会发生由于抢救不及时而导致人员身残或死亡的事件。四指挥组织及救援指挥程序(1)指挥组织触电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由公司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救援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安委会主任副

66、组长:经济护卫室负责人组 员:义务消防员(2)救援指挥程序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小组,救援小组接到报告后要果断下达救援命令;了解人员受伤实际情况后,应急救援小组副组长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拨打“120”请求支援。(3)应急救援力量及职责现场懂触电应急救援的员工负责对触电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当班主管负责将事故报告公司应急救援小组。(4)安全员负责事故调查,调查纪录的整理及备案,作为前车之鉴,以儆后者。五救援行动方案发生触电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判明触电原因并报告应急救援小组,在应急救援小组的指挥下实施救援:(1)轻度触电:由于电线脱落或电线胶皮剥落而引起人员触电时。救援前应以非导体(如木棒等

67、)将触电的人推离电线,并挑开电线,及时切断电源(以免引起连带触电)。然后解开触电人员的衣钮,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诊治。局部触电,伤处应先用硼酸水洗净,贴上纱布。若是伤情严重时,应急救援小组副组长负责拨打“120”请求支援。(2)深度触电:由于高压电弧而引起触电。应先切断电源,随即解开触电人员的衣钮,进行人工呼吸,并即刻拨打“120”请求帮助,若有伤口,伤口应让医生包扎。第四节 油品泄露应急预案一事故隐患仓库在储存柴油、煤油、液压油、皂化油等油品,因包装不良或其它原因造成材料泄漏后,若遇火种,可能引起火灾事故。二重点目标:油库三行动原则材料一旦泄漏危害较大。发生事故要沉着冷静,反应迅速,救援及

68、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四指挥组织及救援程序1指挥组织组 长:安委会主任副组长:经济护卫室负责人组 员:义务消防员2油品收货过程中,一定要检查油桶是否存在泄漏现象,根据仓库保管的实际情况,柴油、皂化油、煤油、菜油等一律放在油盘内,其它放在托架上,在发料过程中,使用部门非整桶领用的,一律由仓库用油枪打入小油桶内,采用小桶包装后,防止油品在领料过程中发生泄漏现象。3油品一旦在仓库内发生泄漏,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处理,用木板粉等进行处理,并把这些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以防止对环境的危害。4.油品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各责任人要立即向当班主管、应急救援小组报警,在确保自救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5仓库

69、配备必要的应急泄漏的材料,如防毒面具,安全帽,毛巾,木板粉,黄沙等,以便对油类泄漏的及时处理。6油品泄漏的预防主要通过对物料的防护来进行。油类如整桶领用的,一律放在垫板上,如非整桶领用的,采用油盘的方式,以防止油品的泄漏。五事故预想及报警程序1事故预想:由于油品遇火种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2报警程序:仓库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小组、安全员。3救援行动方案和人员疏散路线:当班工作人员接到事故警报后,立即带上防护用品配合公司消防队开展自救工作,转移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尽快取得外援。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安全员开展调查工作。4人员疏散

70、路线现场无关人员在应急救援小组的组织下,按照仓库的安全通道撤离到厂区内的安全通道内。第五节 油漆泄漏应急预案一 事故隐患在储存油漆时,因包装不良或其它原因造成材料泄漏后,若遇火种,可能引起火灾事故。二 重点目标配漆区、油漆仓库三 行动原则材料一旦泄漏,危害较大。发生事故要沉着冷静,反应迅速,救援及时,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四 指挥组织及救援程序1指挥组织触电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由公司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救援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安委会主任副组长:经济护卫室负责人组 员:义务消防员2油漆收货过程中,一定要检查油漆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在油漆摆放过程中,同一垫板的油漆高度不得超过0.9米,防止油漆

71、在领料过程中发生泄漏现象。3油漆一旦发生泄漏,当班领班应及时处理,用木板粉、黄沙等进行处理,并把这些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以防止对环境的危害。4.油漆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各责任人要立即向主管、公司应急救援小组报警,在确保自救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5配备必要的应急泄漏的材料,如防毒面具,安全帽,毛巾,木板粉,黄沙等,以便对油漆泄漏的及时处理。五 事故预想及报警程序1事故预想:由于油漆遇火种而发生的事故。2报警程序:仓库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当班主管、应急救援小组。3救援行动方案和人员疏散路线:当班工作人员接到事故警报后,立即带上防护用品配合公司消防队开展自救工作,转移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2

7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尽快取得外援。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安全员开展调查工作。4人员疏散路线:现场无关人员在应急救援小组的组织下,按照仓库的安全通道撤离到厂区内的安全通道内。附件一:编 写倪伟勇万丰奥特控股集团编 号Q/WF-G-06-03-2005审 核杨志军行政管理版 次 D批 准董事会安全文明生产制度修改次0签 发陈爱莲页 次91. 目 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阻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与各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按有关交通法规执行)。3 主管及职责31 集团设安

73、委会,总裁兼安委会主任,成员由各公司总经理组成。集团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伤审批、消防管理。32 集团公司安委会职责3.2.1 督促集团各公司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作好事故预防、事故处理、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3.2.2 每年年初与各公司、部门签订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检查执行情况,年终考核兑现;3.2.3 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文明生产培训教育;3.2.4 组织集团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和各种安全专项检查。33 各公司总经理职责3.3.1 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3.2 建立应急救援小组,制订应急预案与采取措施,发生险情,组织

74、指挥救援。3.3.3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形成检查通报,并如实上报集团安委会;3.3.4 调查、分析、处理所辖部门工伤事故,组织落实改进措施。34 车间主任、科长职责3.4.1 杜绝“三违”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3.4.2 把安全文明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使之经常化、具体化;3.4.3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3.4.4 落实本车间各项安全文明生产具体规定,建立安全培训记录;3.4.5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集团安委会,负责工伤事故调查与分析,做到“三不放过”。35 组长(领班)职责3.5.1 认真执行安全文明生产、劳动保护的各

75、项规章制度,严禁“三违”作业;3.5.2 生产任务与安全文明事项同时布置,在日常工作中随时检查安全情况;3.5.3 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把安全列入交接班内容,正确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5.4 重点抓好禁烟火区的安全管理,并实行有效监督。36 安全员职责3.6.1 协助各级领导,组织学习、贯彻安全文明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3.6.2 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违章作业时,应批评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安全因素,做好辖区安全考评、安全活动和事故隐患等原始记录;3.6.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训练,会使用就地设置的各种灭火器材和会扑灭初起火灾。

76、3.6.4 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员工,正确使用设备、劳动保护用品;3.6.5 配合领导做好工伤和险肇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做到“三不放过”。37 生产员工职责3.7.1 自觉遵守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7.2 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不擅自拆卸设备上的安全装置。3.7.3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情况作为交接班内容。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报告领导,服从各级安全员指导。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 内 容41 安全教育培训4.1.1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即集团或公司级、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包括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77、工种变更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4.1.2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4.1.3 公司级教育应包括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等内容。 4.1.4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内容包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4.1.5 班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师傅负责。包括遵章守纪、岗位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4.1.6 从事电气、起重、运输车辆、锅炉、焊接及接触易燃、易爆、高温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公司人事部门组织,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

78、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禁止无证上岗。4.1.7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后方可上岗操作。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针对性安全教育。 4.1.8 临时性的突击劳动、文娱体育等活动,组织者应向所有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措施。4.1.9 公司安全员须经过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任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1.1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技

79、术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委会组织实施。4.1.11培训和安全教育应由本人签到,并存档备查。42 劳动防护4.2.1 员工作业期间必须佩带劳保用品。4.2.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公司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制订,由车间统一领发,本人签字领取。4.2.3 除配发职工的个人劳保用品外,根据车间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按需要配备的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药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仪等),由使用部门统一领用并管理,供车间或岗位生产使用或抢救事故急用。43 射线防护4.3.1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卫

80、生部门的监督检查。4.3.2各公司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由管理部门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工作。4.3.3对射线装置必须安装防护门、警示灯,在明显处张贴警示标志,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控制射线剂量。4.3.4需改变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4.3.5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体格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4.3.6每周进行一次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如安全联锁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机房铅门关闭情况,防止意外事

81、故发生。4.3.7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射线装置运行日志的事故或故障记录。4.3.8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个人剂量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4.3.9安全防护成员每年度安排一次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确保防护安全。44 安全技术4.4.1 工艺装备和工艺规程符合安全要求。每个员工必须长期保持装备与工具处于良好安全状态,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布置。4.4.2 严格执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实行维护专责制,对维护保养后的设备要进行检查评价,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4.4.3 保持良好的工作场地环境。照明适宜、地面整洁、设备布局合理、零件及半成品堆放

82、整齐等,铸造、合金等车间还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4.4.4 机床、砂轮机等危险部位,应安装可靠和不影响操作的防护装置。4.4.5 对于砂粒、尘埃较多工区应设置吸尘或排尘装置,对作业环境进行净化处理。4.4.6 采用安全电压、确保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采取屏护,保证安全距离,合理选择电气装置,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和保护接地、接零等。4.3.7 防火装置设计规范,有消防用水、灭火器并设在显目的地方;保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高度(4m4m)。4.4.8 有火灾危险的原材料,应安排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又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厂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与空气接触会燃烧

83、的物质应采取特殊措施存放;易燃易爆处严禁明火。4.4.9 油库设施应进行可靠的接地,为防雷击,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库房应安装避雷设施。4.4.10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的车间、装置、管道及其周围动火)、二类动火、特殊动火(在汽油库、煤气柜等地动火)须经集团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核准。4.4.1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现场周围设置围栏、屏障等,并张挂标识。4.4.12机动车驾驶,严禁用汽油擦洗车辆与零件、将盛有汽油的容器放在驾驶室、用明火照明检查油量;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等,不带病行车,遵守交通法规和

84、公司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按照规范区域停车等各种规定。4.4.13员工要严格遵守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到“四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三好”(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4.4.14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4.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4.4.16各公司应对特种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员工档案,并报集团安委会备份。4417自备发电机发电管理(1)发电机电气装置、机

85、房定置要求:确保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源情况;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2)指定专人负责发电机的操作,并严格遵守发电机操作规程及发电机值班员职责规定。45 消防安全4.5.1 各级干部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4.5.2 对涂装区、总装区、成品区、检测中心和配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应做到五有,即:有防火责任人,有消防队员,有岗位防火责任制,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有灭火施救措施。4.5.3 消防器材维修

86、保养和使用管理(1) 消防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定点设置责任到人,即“定点、定人、定措施”。(2) 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按期换药,保持其性能良好,职能人员在接手换药罐装后,干粉七天以内、泡沫三天内完成罐装。(3) 各种灭火器材要放在便于取用和醒目的地方,放置高度一般以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5米,其顶部离地面应小于1.50米。 禁止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产品和杂物。(4) 任何人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改变消防器材设置的,应事先与安全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同意后才能改变。(5) 动用灭火器材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委会,写明原因。非紧急抢险而需动用消防器材的,应事先书面报告集团安委会,

87、经同意后方可使用。(6) 需要增添消防器材,书面报告公司同意后,送集团安委会列入采购计划。4.5.4 火险隐患立案、整改和检查(1) 部门防火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每周进行自查,检查的重点是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线路有否老化,安全通道有否被堵塞,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2) 车间安全员每天不少于一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准确做好记录,重点问题及时上报。4.5.5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1) 柴油、汽油、己炔、氧气瓶、油漆为一级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要求设立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库内要阴凉通风,最高温不宜超过

88、36。(2) 管理人员应对柴油、己炔、氧气瓶气体、液体、油漆产品、燃点、闪点、爆炸极限及防火注意事项有明确的了解。(3) 危险物品作业区,仓库的照明设备及开关应是防爆型照明开关,开关应设在库外。4.5.6 电工岗位防火责任制(1) 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不乱接临时电线,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有权拒绝安装。(2) 经常检查维护供电设施,如发现电线绝缘老化,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应及时整改。(3) 禁止带电维修,特殊情况修理线路,必须在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4) 定期检测防静电,防电击装置,发现问题时报告处理。(5) 未经考核合格的非电

89、工人员不得操作电器设备。(6) 更换熔丝应根据额定量计算,不得强行送电,应立即查明原因。(7) 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切断电源,使用干粉进行扑救,禁止用水或其他灭火器进行灭火。4.5.7 仓库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1) 熟悉和掌握仓库内所储物资的用途、性能和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知识。(2) 仓库内严禁安装日光灯、碘钨灯及大于60W的灯泡。(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坚持三不混放原则,即性质不一样不混放;起发生化学反应不混放;灭火方法不一样不混放。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4) 严格坚持一日三查制度:即上班查、班中查、下班查。(5) 接受三级培训,达到“四懂

90、、四会”,要求持证上岗。(6)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4.5.8 动用明火作业管理(1) 在消防重点区域和危险部位动用明火时,由动用部门书面申请报告,递送集团安委会审核。报告内容应写明动火部门,部位,动火理由,时间和预防措施等情况,并指定现场安全员。(2)集团安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实地勘察,落实安全措施和监督人员,并填写发动明火审批单。 动火部门在接到动火审批单后,方可作业。(3) 无审批单擅自动用明火造成损失,由负责人承担,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4.5.9 建筑施工管理(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施防火规范实施,推行“三同时”制度,并与建

91、筑商签订安全协议条款。(2) 集团管理部门监督建筑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3) 重点要害部位不得擅自搭建,盖房和临时建筑。确因生产需要,由使用部门提书面报告,经集团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组织施工。如因擅自违章施工造成事故的,则由责任人负责。4.5.10火灾应急预案(1) 发生危险火警,立即报警“119”。(2) 关闭通风口,切断电源。(3) 用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扑救,控制火情的蔓延。(4) 兼职消防队员要及时组织员工撤离作业区。(5) 消防队员到场后,服从消防队员的指挥,做好协调工作,控制事故进一步恶化。46 安全检查4.6.1 集团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每季不少

92、于1次,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拟定检查计划,组织各下属公司、各部门有关领导参加。4.6.2 各公司安委会、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以防雷击、防洪、防暑、防火为重点的安全检查。4.6.3 各公司、部门对本辖区特种设备(电气、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设备等)和易燃、易爆等要害部位,每月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公司设备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备检。4.6.4 各车间每月组织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并填写、整理相应检查记录。4.6.5 各级领导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4.6.6 每月底由各公司总经办负责将安全文明生产检查情况汇总上报集团安委

93、会。47 安全值班4.7.1 辖区治安值勤、巡逻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实施,实行门卫值勤与辖区巡逻相结合,采用二十四小时昼夜值勤巡查。4.7.2 值勤、巡逻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和监督。4.6.3 节假日、年休假以及生产特殊期间,应安排干部值班,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值班人数,原则上一个部门留1名人员值班。48 工伤事故处理4.8.1 发生事故,应立即抢救人员,保护现场。4.8.2 工伤部门负责人在十六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职业病患者本人或亲属在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五日之内报公司安委会,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新昌县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新昌

94、县企业员工工伤认定表。4.8.3 公司安委会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由各公司人事主管审核填写公司意见并盖章,在工伤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机构确认。4.8.4 凡属“三违”造成的工伤事故和经济损失,必须分析情况,追究责任,进行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对部门责任人加重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事后申请工伤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报批后执行。4.8.5 工伤事故就近到指定医院(新昌指定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就诊,并保存好病历卡,医疗发票、处方单,以备办理报销理赔手续。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原则上回国指定医院治疗;紧急情况下必须在境外治疗的,报总裁批准。4.

95、8.6 员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休养期内,按公司规定发放工伤津贴。4.8.7 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者,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4.8.8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损失工作日以下视为轻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视为重伤。5 奖 罚51 安全文明生产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各公司季度考核依据之一,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予以奖惩。52 不按现场管理与设备管理等要求执行的,按纪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如无对应条款,对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下(含500元)扣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53 未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安委会责令改正,并可对

96、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从重处理。5. 4 使用消防器材或发生事故的部门、班组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时间、部位、原因、损失和责任人。逾期不报,作隐瞒处理。55 对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6 附 则61 本制度由集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62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1月1日颁布的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同日废止。附件二:安全生产法(摘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97、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98、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99、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

100、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101、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102、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103、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104、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105、、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106、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

107、、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108、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109、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110、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

111、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

112、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

113、员的责任。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

114、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

115、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

116、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

11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

118、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119、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20、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12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122、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123、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124、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2

125、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126、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

127、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128、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129、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130、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3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

13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

133、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

134、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

135、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13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

137、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

138、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13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140、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

14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

142、为无效。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

143、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

144、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

145、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

146、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

147、的资料。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

148、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149、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150、投入使用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151、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52、:(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153、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

154、者撤职的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

155、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156、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

157、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

158、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

159、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心理状态。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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