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新改(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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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甲方: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有效证件类型: 身份证身份证 证件号: 联系地址: 乙方: 永隆地产(镇江)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镇江市谷阳路 89 号永隆城市广场 邮编: 212000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 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一章第一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2、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围墙、庭院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公共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中央监控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注:以上内容如有其他相关部门规定要求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物业区域内垃圾的收集(不上门收集)

3、、清运及第 2 页 共 8 页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服务:(1)机动车、非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2)车位服务(包括泊位清洁、车辆停放) ;(3)乙方按照镇江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车辆进行服务和收费;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包括门卫值勤、安全巡逻、安全监控与消防管理) ;(2)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进出小区,按小区内交通标注行驶) ;(3)保安应急处理服务(包括火警事故、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按有关房屋装修管理

4、规定;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乙方为方便甲方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待甲方入住后,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2、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保养期已满的维修养护,由乙方参照镇江市相关规定进行收费。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按照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镇价服【2005】60 号文件和镇价房【2008】285 号文件规定的等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注:服务的质量及标准依据项目的品质、收费的标准以及实际状况有所增减。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

5、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二章第二章 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花园洋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15 元交纳。小高层、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15 元交纳。多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85 元交纳。第 3 页 共 8 页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交纳。以上所称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电梯运行维护和区域内公共能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随政府指导价格的调整和价格部门最新价格进行调整。物业服务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

6、知建筑房【2004】155 号:(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亏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六条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甲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一次性向

7、乙方全额预交 12 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届时期满后于十日内向乙方交纳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未按规定交给的,乙方可以催交,逾期三个月仍不交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未交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直至诉诸法律,依法催缴。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三章第三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第 4 页 共 8 页人收取费用,以弥补前期物业费的不足。第八条

8、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以弥补前期物业费的不足。第四章第四章 代收代缴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第九条 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用电、水泵运行维护等公共能耗费按 0.3 元/月建筑面积每年随物业费一并收取,单独列账,定期公布,不足部分在下次收费时由甲方补足。第十条 高层/小高层电梯的运行维护费(含电梯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费、维修材料费等) ,根据多用多付的原则,按楼层系数递增,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0.4元/月K)k 为电梯楼层系数,每年随物业费一并收取。具体分摊系数及收费标准如下:总层数为 8-9 层的分摊系数及收费标准楼层1-2

9、 层3-4 层5 层6-7 层8-9 层楼层系数0.60.81.01.21.4收费标准0.240.320.400.480.56总层数为 10-11 层的分摊系数及收费标准楼层1-2 层3-4 层5-7 层8-9 层10-11 层楼层系数0.60.81.01.21.4收费标准0.240.320.400.480.56总层数为 16-18 层的分摊系数及收费标准楼层1-2 层3-5 层6-8 层9 层10-12 层13-15 层16-18 层楼层系数0.50.670.8331.01.1671.331.5收费标准0.200.270.330.400.470.530.6总层数为 28 层的分摊系数及收费标

10、准楼层1-2 层3-5 层6-8 层9-11 层12-13 层14 层15-17 层18-20 层21-23 层24-26 层27-28 层楼层 系数0.50.60.70.80.91.01.11.21.31.41.5收费 标准0.20.240.280.320.360.40.440.480.520.560.60如本市今后对电价进行调整或有新规定,则该收费标准也随之作相应调整。第五章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镇江市的有关规定制定第 5 页 共 8 页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11、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五条 乙方与甲方

12、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六章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镇江市的有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乙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

13、筹。第二十条 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七章第七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承租人除外) ;2、 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做损害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失的进行合理赔偿;第 6 页 共 8 页4、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 临时管理规约中有关装修管理规定;6、 不得占用

14、、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8、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顶楼用户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影响他人维修公用设施(太阳能热水器、公用管道等)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不得改变房屋、地下及半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11、

15、由于甲方所购买物业原来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开发商为维护业主的权益,正在办理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和选聘新的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的相关手续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购买物业的过渡性管理和服务方。12、甲方同意一旦开发商完成新的物业公司选聘手续,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直接转让由新的物业公司享有和承担,甲方、新物业公司无需再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修、修缮、服务与管理;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甲方;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3、 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4、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第 7 页 共 8 页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6、 每 12 个月向甲方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7、 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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