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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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税发2007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 号)

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2.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

3、国税系统统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立项审批、编制和评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评审、项目开工审批和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的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人数,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

4、全等规定。第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办公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筑面积指标2第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进驻机构的编制人数计算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专业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分项进行计算。第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分为两大类: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

5、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和数据处理中心。(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间、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第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税务总局的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 16-19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省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时

6、,应取下限。市(地)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县(区)及以下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 8-10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80 人时,应取下限。第十条 第九条建设标准中各级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税务总局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

7、积 9 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二)省局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三)市(地)局机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3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四)县(区)局机关: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15 平方米。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10 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5 平方米。第十二条 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依照下列标准控制掌握,其中:(一) 票证(包括增值税

8、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省国税局 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市(地)国税局 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 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二) 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直接管理纳税户在 10000 户以上的 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 500010000 户的 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 30005000 户的 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 3000 户以下的 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三) 服装(装备)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省国税局 不得超过 50 平方米市(地)国税局 不得超过 50 平方米县(区)

9、及以下国税局 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四) 征收服务大厅按进驻单位直接管理纳税户数合计数计算确定:纳税户数在 5000 户以上的 不得超过 600 平方米纳税户数在 3000 户至 5000 户的 不得超过 400 平方米纳税户数在 3000 户以下的 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第十三条 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食堂(含操作间)的面积,按照进驻单位编制人数计算,每人 2.5 平方米。(二)车库的面积,扣除地面停车场停车数量后,省局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市(地)局和县(区)局以下地下车库的面积,按照车辆编制情况严格控制。(三)人防工程设施的面积,按照国家人防

10、部门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需要建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应按照办公用房的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四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等级,按照每人平均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二、十三条中需要或按照规定设置的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计算总面积。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所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长远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允

11、许建设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规划拆迁的情况。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征用土地以满足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为宜,应实事求是。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定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求和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设置申报网点,适应纳税申报需要。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依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设置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

12、布局合理。第十九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筑外观设计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造价标准。省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 3000 元平方米,市(地)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 2500 元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 2000 元平方米。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第二十一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应合

13、理确定门厅、电梯间、走廊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要分割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 12-18 平方米为宜。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采用 1-2 个标准间,中会议室采用 2-3 个标准间。大会议室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根据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设计,尽量建多层,城市规

14、划有特殊要求且批准总面积较大的可建高层。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多层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 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6 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 米。5第二十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 年至 100 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审批建设规模与当地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应按照审批标准执行。第五章 装修标准第二十九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立面不得搞豪华

15、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做局部重点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第三十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部装修,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间、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第三十一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装修参照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件 1);装修选用材料参考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件 2)执行。第三十二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装修应以满足业务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 不超过 35%框架结构建筑 不超过 25%有特殊用途和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三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尽量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尽量节约能源。第三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采暖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第三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降温的,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五层及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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