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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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前言:前言:各位领导:各位领导:早上好!早上好!很高兴,今天能够和大家一起讨论很高兴,今天能够和大家一起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的有关问题。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在我国行政立法上是一件大事,说的出台在我国行政立法上是一件大事,说是大事,不是因为是大事,不是因为条例条例的效力有多高,而是因为它倍受社会各界睹目,从的效力有多高,而是因为它倍受社会各界睹目,从 20072007年开始着手起草、研究年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条例草案以来,历经

2、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有关草案以来,历经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以外,共召开了部门研究讨论以外,共召开了 4343 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超过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超过 10701070 人次参加讨论,人次参加讨论,收到书面意见收到书面意见 75007500 多份。其中多份。其中 10101010 年年 1 1 月月 2929 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论证会就有 2727 次,超过次,超过 760760 人次参与。一个行政法规在制订过程中的这种做法,人次参与。一个行政法规在制订过程中的这种做法,在我国行政法规的立法史上还是

3、首次,所以众多专家称为在我国行政法规的立法史上还是首次,所以众多专家称为“史无前例史无前例” 。这个条例。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关系全局,非常重要。同时,这个同时,这个条例条例与我们的政府也息息相关。对城市建设工作产生了重大的与我们的政府也息息相关。对城市建设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影响。因此,我们今天在这里共同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部因此,我们今天在这里共同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部条例条例 ,希望,希望今天的探讨,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今天的探讨,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条例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及经过出台的历史背景及经过: :一、一、 条例条例的性

4、质:行政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性质:行政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二、二、 条例条例出台的司法背景:出台的司法背景:1 1、20072007 年年 3 3 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当时,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就式实施后拆迁就“无法可依无法可依” 。2 2、20072007 年年 8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

5、规定,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 “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立法授权)(立法授权)三、三、 条例条例出台的社会背景:出台的社会背景:和谐社会的需要,暴力拆迁事件,自焚事件也是促进尽快行政立法的原因。和谐社会的需要,暴力拆迁事件,自焚事件也是促进尽

6、快行政立法的原因。四、立法经过:四、立法经过:1 1、20072007 年年 12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但未获通过。条例,但未获通过。 2、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此举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此举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3 3、在、在 20102010 年年 1 1 月月 2929 日和日和 1212 月月 1515 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7、开了行政立法的先例。意见,开了行政立法的先例。4 4、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919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条例。2121 日,温家宝签署第日,温家宝签署第 590590 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第二部分:新旧条例比较,有哪些重大变化第二部分:新旧条例比较,有哪些重大变化变化一:名称的变化变化一:名称的变化1 1、法规标题(、法规标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例 )显著的变化,从

8、标题乃至通篇,删去了旧条例中敏感的显著的变化,从标题乃至通篇,删去了旧条例中敏感的“拆迁拆迁” ,代之以,代之以“征征收收” ,或搬迁。,或搬迁。“拆迁拆迁”二字,此前已在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中存在了 2020 年之久年之久。1991 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2001 年对其做出修改。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2007 年年 1212 月,国务院常务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中,中, “拆迁拆迁”依然在列。依然在列。而在而在 2010

9、2010 年年 1 1 月、月、1212 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直到;直到 2121 日公布的新条例,日公布的新条例, “拆迁拆迁”二字彻底摒弃。二字彻底摒弃。有有“征收征收” ,就应该有相应的,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补偿” 。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

10、,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变化二:适用范围变化二:适用范围旧条例第 2 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新条例第 2 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新条例仅限于公共利益。新条例仅限于公共利益。变化地三:主体发生变化:(拆迁人征收人)变化

11、地三:主体发生变化:(拆迁人征收人)旧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新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主体由公司变为政府责任主体由公司变为政府变化四: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听证制度(作

12、为公共利益中的一种特例)变化四: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听证制度(作为公共利益中的一种特例)新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变化五:明确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复议,也可诉讼(征收决定的可诉性)变化五:明确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复议,也可诉讼(征收决定的可诉性)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许可证不服

13、没规定,实践中没有起诉的)征收决定的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决定的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变化六: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变化六: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新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

14、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补偿具体可操作补偿具体可操作变化七:取消了行政裁决,以变化七:取消了行政裁决,以“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取而代之(争议的解决方式)取而代之(争议的解决方式)旧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15、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前置程序)新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征收决定为前置程序)变行政裁决为变行

16、政裁决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变化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变化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旧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法院是唯一的强制执行机关法院是唯一的强制执行机关第三部分、正确理解和适用第三部分、正确理解和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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