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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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 我国的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农民法律意识落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 缺陷,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执法混乱、司法监督救济不力,司法不公正 现象仍存在等问题。目前,为了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应 全面贯彻法治原则,在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自 治制度,健全农村法律制度和整顿司法秩序。关键词:农村法治 法律意识 村民自治引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 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

2、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 史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 开班式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要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 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 并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六 项重点工作之一。在农村人口尚占绝对多数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难点在农村,重 点在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 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 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

3、较大的差距,严 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 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 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 法律环境之中。1一、农村法治的含义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在中国这样的“乡土社会”中,农民以土地为 生,法律既不是社会控制的惟一方法,也不是最重要的途径,相反在传统儒家 思想的影响下,习惯、礼俗、宗法族规、道德却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人 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的重视,对自发生成的这些“民间法”的接 受程度,远远要高于法

4、律。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中国农村正处于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在这个这样的一个“异度空间” 内,传统与现代,变化与凝固,各种内外、新旧因素异常复杂,它们相互制约、 相互影响,成为相对独立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空间。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农村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状 况显得异常重要。农村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 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 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 心、以培

5、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 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所谓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 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2此外,国家法还兼指其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 法律秩序。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 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 色彩。3对于农村的法治实践,既不应理解为是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 正式制度或秩序的简单“吞并” 、 “改造”和“挤压” ,也不应理解为是农村非正 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

6、度或秩序的分庭对抗与平起平坐, 而应当理解为是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配合” ,也就是说国家法 与民间法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机制。4第二,农村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村民自治。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薄弱环节。而村民自治的实行,充 分体现了群众当家作主的巨大成就,初步确立了村级民主建设的原则和框架。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有力地调动 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民主行 为,即参与基层政权的活动,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进行基 层

7、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从而逐渐形成人民管理国家的必要的政治行为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加快基层 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从而使农村社会生活走向民主化、法治 化的轨道。同时,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就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第三,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应该是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两种方式的有机统 一。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 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外扩张,特别 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5但是在 农村,当国家法律与中国民间社会传统的伦理、习惯和

8、民众法治心理有较大差 异时,法律实施的效果肯定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自己演进而来的“民间法” 有着很深厚的民众认同基础,因而也具有了强大的实施力量。法律的力量根植 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之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对自己来说是有益的, 所以才能够用真心去支持和拥*律。6 “民间法”是产生于中国本土社会的 一种社会规范,它在社会所产生,同时又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由于产生在 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中,它易于为其调整对象所接受,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事实证明,当前的乡村法治是不成功的,乡村 社会不认可超越他们需求的现代法律制度,农村法治建设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 府推动相结合的道

9、路才是现实的选择。7二、农村法治现状的解读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改 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中国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已真正启动,但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要 求的差距还很大,距新农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 的不足。(一)农民法律意识落后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 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8现代社会法 律意识的形成是法治建设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一理论早已被中外法学家们认同。这么多年来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虽已有所提高,

10、如民告官现象的出现等。 农民的维权意识在*治的今天应该说是大大增强了。但就整体来看,农民的 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但总 的来说是缺乏应有的对于法律的信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 ,讲求“仁爱” ,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 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9 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 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 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 而这种思想 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而且在农村还异常的“吃

11、得开” 。 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 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 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传统思想的“灌输和继承” 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那 些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或未来利益的法律,在农村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人 们的认同。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0中国 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接受统治,习惯于服从, 做“良民” 。权力就

12、是法律,在农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思想,深深扎根于 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 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农民们盼望清官,但却对法 律敬而远之。最终将导致法律的瘫痪,法治进程的停滞。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往往都以血缘、亲情为基石,制定家法、 族规,对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用家法、族规予以规范。这些 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 活的普遍规则。直到今天,中国农民发生纠纷大

13、都愿以家法族规私了解决,而 不愿诉诸法律。严重的宗族意识,是他们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 不*律。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乡土社会”的安定秩序发挥作用, 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农村法治文明迟迟无法实现也就不值 得感到奇怪了。以上几点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人们对农村的立法感到疏远和陌生,法律权 威感在农村的丧失和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怀疑。可以说这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可 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和愚弄。(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农村法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 治是以政治民主作为基础的,法治建设需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参与。我 国农村政治民

14、主的标志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 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已成为我国解决农村基层直接 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成为一项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是农村政治民主的具体体现。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 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但从新农村法治 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好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 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主要表现在:1、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不高,村委会公开办事制度有待于进 一步完善。在农村,农民对村委

15、会的议事决策参与很少,甚至大部分的村委会 决议农民都不知道。在村务不透明不公开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导致了村干部说 的算,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无法真正体现政治民主的本意。2、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乡镇府的关系有待 于进一步理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乡(镇) 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 “乡政村治”的总格局。11在这样一个体制下,他们的性质等在法律上都有 明确的规定,他们应该能互助有利,各得“其所” 。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 常发生矛盾,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所谓“过 度自治化

16、”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村自治组织擅自作 出不属于村自治范围的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村民的 自由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乡镇政府布置的国家各项任务。所谓“附 属行政化”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乡镇政府仍把村委 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 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任免;或对属 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12 目前, “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在广大农村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民委员会与村 党支部的关系,与乡镇基层政府等政权组织的关系不顺,导致以“党代民” 、 “以政代民”的问题十分严重。农村乡镇政府、党组织往往会无视村民自治的 制度安排,进行“权力干涉” ,使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无法真正实现。 3、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民主是有成本的,民主更要为社 会主体带来利益。由于目比较薄弱,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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