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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漯河中院圆满协调解决漯河中院圆满协调解决一起邻里土地行政纠纷案件一起邻里土地行政纠纷案件漯河中院行政庭 翟朝飞近日,漯河中院在审理一起邻里土地行政纠纷案件时,本着“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耐心细致地反复做当事人工作,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原告 2 万元作为补偿,一起长达多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重新被找回。 原告赵甲和第三人赵乙均系舞阳县保和乡保和村二组村民。1986 年 11 月 22 日,舞阳县政府为户主徐某(系原告的祖母,已去世)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家在该宅基地上曾建房四间,其中两间房屋因风吹雨淋自然倒塌,剩余两间房屋及宅基
2、地于1990 年度被舞阳县保和乡第一初级中学占用。该处宅基西侧向南有一条通道,2009 年 9 月,舞阳县政府将该通道部分规划给第三人赵乙使用,并为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后赵乙在此处宅基上建上房屋。原告赵甲认为舞阳县人民政府将该通道部分规划给第三人使用侵犯了其通行权,遂向舞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舞阳县政府为第三人赵乙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舞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舞阳县政府为第三人赵乙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赵乙不服提起上诉。2为妥善处理本起案件,二审承办法官先后三次到当事人所在村进行实地勘查,走访当地村民,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根结所在,并抓住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具有一定亲戚关系这一细节不放松,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力争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过多次努力,在该县政府和村委会有关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赵乙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甲 2 万元作为补偿并撤回上诉,原告赵甲撤回起诉。至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并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