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学]保险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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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保险: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四大特征: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两者 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 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

2、;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目的和作用 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 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保险与保证的区别: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 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 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 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 3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保险的

3、功能要素 损失赔偿。可保危险: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4 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 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 5 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 一种手段。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

4、础上,签订保险 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形式有两种:强制保险的实施形式有两种:有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 构;有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行政法规或命令,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否则就不允许 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活动。 6 6 原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 保险。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 ,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多 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7 7

5、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作用: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 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8 8 当今的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的特征:当今的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的特征: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信用保证保险和责 任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福利性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保险人在承保后,一般都能注意防灾和防 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9 9 保险法: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法。在我 国,专指 1995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6、和国保险法 。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 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立法体例的形式主要有:保险法立法体例的形式主要有: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如英国;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 业法,如日本;制定保险法典公布实行,如我国。 1010 按照广义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大体包括:按照广义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保险契约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业法;社会保险 法。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可分为三大类: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可分为三大类: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原苏联及东

7、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 111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适 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条件,包含两层含义:对保险标的有 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订立时可以暂不具有

8、,但在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121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 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内容有三: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又称申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 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如我国;二是采用无 限告知,如英、美、法。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

9、或不作为, 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 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 权利。告知与保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它们都是最大 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131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 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补偿的量应该是 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

10、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以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作为判定一果多因责任的依据,这就是近因原则,我国法律 上称之为因果关系。 1414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其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 同。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具体条款事先已经统一拟定,投保人只能在投保时对已拟定的条款表示同意或不 同意,而不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所买 到的只是一个

11、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 ,也可能是毫无所得。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 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若一方违反,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1515 试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则:试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则:附和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 分议商而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投 保人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之弊端,确定了三种规制方式:A

12、.立法 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B. 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 解释。C.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1616 试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试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即不利于合同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不利解释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就其保险条款的文字理解发生歧义时才适用。不利解释的逻辑依据

13、在于保 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投保人只是对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认可。不利解释的意 义和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1717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 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 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包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不记载有

14、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1818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优点:由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 损失额再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根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简单方便,从而避免或减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赔偿额的确定而发生的纠纷。 缺点:在于一些投保人置最大诚信原则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时有意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以图在 发生保险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 1919 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 ,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

15、际损失 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即不以补偿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大 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非补偿性保险合同。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属补偿性保险 合同。 2020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列明其所 承保的危险。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 损失的合同。 2121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优点: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优点:它

16、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 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222 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的条件:具有 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 232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的权利: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的权利: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 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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