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厘清市场与政府作用的边界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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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治 视 角 “ 。 = - “ i 渗 = 。 。 。 。 j 人民满意的政府才是好政府 胡建淼戴建华在2 0 1 4 年第3 期 求是 撰文 人民满意的政 府 才是好政府 认为 , 是否让人 民满意 , 能否做 到让人 民满意 , 是 检验 我们政府好与不好、 是不是人 民政府的重要标 准。政 府的权 力来自于人民的“ 授权” 政府和人民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委托 关系 因此, 人民满意是政府治理的根本 出发点, 是其权力来源的 根本要 求。政府是为社会需要、 社会利益 而存在的 。为社会 、 公众 “ 服务” 是政府存在、 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和根本使命。 人民的 “ 脸 色” 是政府

2、工作成效 的晴雨表 人 民群众作为社会 生活和社会 实践的主体, 对生活和实践有最直接、 最真实的感受, 同时也有最 现实、 最具体的利益要求。 政府应该、 也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维护 自 身利益的期望, 把人民的“ 脸色” 好坏作为检验 自己工作成效的重 要标准 人 民满意是政府的工作 目标 建设人 民满意 的服务型政 府。 应 当从政府的理念、 职能、 结构、 效果等诸多方面加快变革步 伐。 将政府建设成职能科学、 结构优化的科学政府, 廉洁 自律、 勤 俭 节约 的廉 洁政府 , 公 开透 明、 诚 实守信的 阳光 政府 , 以人 为本 、 高效便民的服务政府, 带头守法、 依法行政的法治政

3、府。圃 关键是厘清市场与政府作用的边界 洪银兴在2 0 1 4 年 第3 期 红旗文稿 撰 文 关键是厘 清市场 与政 府作 用 的边界 市场 对 资源 配置起 决定性 作 用后 政 府 作 用 的转型 认 为 , 市场 配置 资源是否有 效 , 前提是 市场机制 是 否完善 规范和保 护产权 、 建 立公 平 开放 透 明的市场规 则、 建立 统一开放的市场和完善 市场体系 是使 市场有效发挥决定性作 用的基础。而对政府来说 , 更好地发挥作用必然要改革市场监 管体 系。现 阶段 改革 市场监 管体 系 重 点是解 决政府 干预过 多 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明确市场对资源

4、配 置的决 定性作 用不能 放 大到不要政 府作 用 , 也不 能把 市场决 定资源配置放大到决定公共资源的配置。 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 决定性 作 用后 , 更好发 挥政府 作 用的一 个重要 标志是 政府 行为 本身也要遵守市场秩序 。 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基本路径是政府 作用机制要 同市场机制衔接 , 政府配置公共资源同市场配置市 场 资 源应 该结合进 行 。首先 在推 动发展 方 面, 政 府作 用不能孤 立进行 需要同市场机制结合。 其次, 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 政府 作用要尊重市场决定的方向。第三, 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 政府 作用要尊重市场规律 , 利用市场机制。第四, 在维持市场

5、秩序方 面 政 府要加 强社会 信 用体 系建设 。 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刘松山在 法学 2 0 1 4 - - 第1 期撰文 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 关系的策略 认为, 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法律与社会变迁这一对关 系 在 当 代 中国的突出表现, 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立法与改革天 然具有 内 在的冲突, 立法的特点是“ 定” , 改革的特点是“ 变” ; 立法 与改革相辅相成, 立法是改革的重要条件, 改革对立法具有重要意 义。 妥善处理两者的冲突, 关键是掌握好平衡点。 用立法推动改革 的前进, 是 当 代 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一项重要策略。 立法适 应和服从改革的需要 。 是

6、主导性思想和指导性原则, 主要表现在 : 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即从改革这个最大实际出发; 由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 以授权的方式解决改革中的立法之急;由国务院或 地方通过试验、 探 索的方式积累经验 , 为制定法律打下基础 ; 使立 法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 立法要为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 立法适应 和服从改革的需要引出两个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 经验主义立法思 想是改革时代不得 已的选择 ; 其次, 工具主义立法思想是改革手段 的最优选择 , 但不宜推向极端, 要避免立法背离广大人民利益的倾 向, 避免通过立法消减改革成果甚至阻止改革前进的倾向。 嘲 科学设计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 汪全胜、

7、张艽在 法学评论 2 0 1 4 年第1 期撰文 论我 国官 员财产申报立法的 困境及路径选择 认为, 我国进行官员财产申 报立法不仅必要 还具有制度 紧迫性, 是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国际法的需要, 又为严峻的反腐形势提供制度支撑。 开展财产 申报 立 法 , 既要 防控 风险 又要 稳步 推进 , 建议 先 由地 方 先行 先 试 , 在试错、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再 由全国人大立法。地方进行官 员财产申报立法 必须包括申报 、 公开、 监督和问责“ 四个环节” , 明确对 象、 家庭和财产“ 三个范围” , 并力求实现法的可操作性。 申报 主体 首先 应从 高级公务 员即领导 干部 开始 , 然后 结合公 务 员职位分类管理原则核定普通公务 员需要 申报的情况。申报客 体, 应包括工资、 奖金、 津贴、 不动产、 交通工具、 存款、 有价证券、 投 资或偶然所有、 劳务所得、 财产因开支而减少的部分以及其他 坛一 政一 民一 人一 一 年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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