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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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以下简称 “凭证” )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 ,以及清算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试行)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第二

2、条 凭证登记是指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凭证事实的行为。 凭证登记包括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 凭证初始登记 第三条 第二章 凭证初始登记 第三条 凭证创设机构首次申请办理凭证初始登记的,应开立创设账户,并与清算所签订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登记协议 ) 。 已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可使用持有人账户作为创设账户。账户开立具体办法及所需提交的文件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2 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 签署 登记协议 时, 创设机构应提交单方签署并盖公司章的 登记协议 (一式肆份) 。已签订过登记协议的,原登记协议适用于创设机构创设的所有凭

3、证,后续创设时无需再次签订。 第四条 第四条 凭证创设机构在交易商协会出具创设登记通知书后,可申请办理凭证预注册,并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 (格式见附 1) ; (二) 创设登记经办人员授权书 (格式见附 2) ; (三) 创设机构盖章的凭证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等; (四) 通过清算所网站发布凭证创设披露文件的, 应提交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参照交易商协会业务指引执行; (五) 交易商协会出具的创设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须加盖创设机构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

4、部门章。第(三)、(四)项材料须同时提供 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 JPG 图片。 第五条 第五条 清算所对创设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为创设机构配发凭证代码和简称,完成凭证预注册,并在清算所网站公布凭证说明书及创设披露文件。 第六条 第六条 创设机构应于完成凭证销售工作、资金收讫当日 17:00前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3 (一)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册要素表 (格式见附 3) ; (二)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持有人名单 (以下简称持有人名单 ,格式见附 4) ; (三) 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须加盖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清算所于收到上述材

5、料当日,根据持有人名单办理凭证初始登记,并向创设机构出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证明书 (以下简称登记证明书 ) 。 对当日 17:00 后向清算所提交持有人名单的,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凭证初始登记。 本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清算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持有人名单中的机构没有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应事先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 第三章 交易流通安排 第八条 第三章 交易流通安排 第八条 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清算所将凭证要素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 。同时,编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通过清算所网站

6、向市场公告。 第九条 第九条 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凭证可流通转让。 第十条 第十条 凭证交易流通期间,清算所根据持有人的有效指令办理4 相应的凭证结算变更登记。 第四章 凭证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第四章 凭证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凭证注销登记是指清算所在凭证到期时自动对凭证终止登记,或根据创设机构委托,在凭证存续期内或信用事件发生并处理完毕后,终止凭证登记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凭证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清算所对该凭证做终止交易处理,并于到期日日终对凭证做注销处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信用事件发生后,清算所根据创设说明书、公告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凭证终止交易和结算,并根据创设

7、机构申请出具确定日期的凭证持有人清单。事件处理完成、清算所得到确实书面证明后,根据创设机构申请对该凭证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的,清算所于当日直接办理凭证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创设机构创设公告文件、定期披露文件、临时披露文件等均可通过清算所网站对市场披露。 创设机构提交清算所披露的材料均应为 PDF 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 JPG 图片。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凭证登记业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按照清算所收5 费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清算所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信

8、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册要素表 4.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持有人名单 5.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印鉴卡 6 附 1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创设的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已经交易商协会审议通过,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凭证初始登记注册。 我单位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名称: 单位简称: 创设账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9、: 年 月 日 7 附 2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通过贵公司办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登记,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进行创设登记业务的相关操作。 授权人员姓名 1: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授权经办人员姓名 2: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 座机 手机

10、 传真 电邮 8 附 3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册要素表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册要素表 (说明:说明:1、请根据实际创设情况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创设公告或凭证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2.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3.注明“必填”的,请如实填写。注明“可选”的,如没有相关内容,可不填。 ) 项目 内容 说明 项目 内容 说明 1.1. 凭证代码 凭证代码 必填 2.2. 凭证简称 凭证简称 必填 3.3. 凭证全称 凭证全称 必填 4.4. 创设机构简称 创设机构简称 必填 5.5. 创设账号 创设账号 必填 6.6. 名义本金总额(万元) 名义本金总额(万元) 必填 7.7.

11、创设价格 (元/百元面值) 创设价格 (元/百元面值) 必填 8.8. 单位名义本金(元) 单位名义本金(元) 100 默认 9.9. 创设日 创设日 年 月 日必填 10.10. 登记确权日 登记确权日 年 月 日必填 11.11. 到期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必填 12.12. 首次付费日 首次付费日 年 月 日必填 13.13. 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 前端一次性付费 按年付费 按季付费 必填 14.14. 流通日 流通日 年 月 日必填 15.15. 期限 期限 _ (年/月/日)可选 16.16. 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 实物结算 现金结算 拍卖结算 其他: 必填。如选其他,请 说明。 17.

12、17. 信用事件 信用事件 01-破产 02-支付违约 03-债务加速到期 04-债务违约 05-偿付变更 06-其他: 必填, 可多选。 如选 其他,请说明。 9 18.18. 计算机构 计算机构 可选 19.19. 标的债务流通总量(万元) 标的债务流通总量(万元) 标的债务为银行间 市场流通产品则必 填 20.20. 标的实体 标的实体 必填 21.21. 标的债务 标的债务 必填, 如为银行间市 场流通产品, 则填写 产品代码; 如标的债 务为其他, 则填写简 要内容。 22.22. 凭证评级机构简称 凭证评级机构简称 可选 23.23. 凭证评级 凭证评级 可选 24.24. 创设机

13、构信用评级 创设机构信用评级 必填 25.25. 创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简称 创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简称 必填 26.26. 标的债务评级 标的债务评级 必填 27.27. 标的债务评级机构简称 标的债务评级机构简称 必填 28.28. 标的实体评级 标的实体评级 必填 29.29. 标的实体评级机构简称 标的实体评级机构简称 必填 30.30. 创设批准文件编号 创设批准文件编号 必填 31.31. 履约保障机制 履约保障机制 保证金 保证券 其他 如有则必填 32.32. 备注 备注 可选 创设机构(签章) (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 月 日 10 附 4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持有人

14、名单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持有人名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我单位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本期创设结果通知如下, 请贵公司据此为相关持有人进行凭证权利登记。 创设机构名称: 凭证简称: 创设账户账号: 凭证代码: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人账号 初始持有名义本金 (万元) 合计(实际创设名义本金,万元) 批准创设名义本金(万元)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经办: 复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创设机构: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 月 日 11 附 5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印鉴卡 创设账户账号 创设账户简称 创设账户户名 使用范围(可多选) 创设

15、初始登记 信用事件处理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印模: (请清晰居中盖章) 使用说明 共 章凭业务章 章私章 章有效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现送存/更换送存/更换创设账户账号为 的登记业务预留印鉴, 将新印鉴加盖在印鉴 卡上半部分。新印鉴自 年 月 日起启用,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开户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原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创设机构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3、印模中公章应与创设账户户名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创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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