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机关使用的野拨用产冶如何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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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省级机关使用的野拨用产冶如何进行 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函浙建房 1989 155 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杭州市在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 对省级机关使用的 “拨用产” 如何登记发证问题, 感到难以解决。为此, 我厅会同省、 市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 “拨用产” 具有手续不清、 情况复杂、 时间长、 变化大的特点, 参照以往政策规定和建设部最近对此类问题的指示精神以及北京市、 江苏省的实践经验, 本着有政策依据、 符合实际、 切实可行、 尽量不留后遗症的原则, 提出了处理意见。 六月十七日, 在省府任百胜副秘书长和我厅李家鸿副厅长的主持下, 邀请省、 市有关主管部

2、门负责人进行了研究, 并以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的 “拨用产” , 是指解放初期由杭州市军管会房管处接管或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敌伪房产, 通过杭州市军管会房管处拨给省级行政机关 (包括党、 政机关、 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 免租使用, 自管自修的房产 (不包括按政策属于代管的房产) 。对此项房产, 应由省、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进一步查明情况后, 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二、 凡符合上述 “拨用产” 的房屋, 在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时, 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登记办理领证手续。对情况清楚且有正式拨用手续的, 应在产权证上加盖 “有

3、限产权” 戳记, 并注明为 “拨用产” ,已翻建、 扩建的应注明内有拨用产的数量。 有限产权单位有管理、 使用、 收益权, 处分时应经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同意。三、 对以往已拆除的 “拨用产” , 应查清拆除原因和情况, 记录在案备考。今后如需作处理时, 应由拆除单位或现使用单位按政策规定负责处理。四、 发证后的 “拨用产” , 凡进入房地产市场转卖时,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按照 “拨用产” 成交价提取 60%的费用, 作为杭州市房地产再开发的专项资金。五、 发证后的 “拨用产” 需要进行翻建、 扩建时, 应经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同意, 可以按重置完全价和成色提取 60%的费用 (用作房地产再开发的专项资金) , 房屋所有权完全属翻、 扩建单位所有。如翻扩建单位不能按前项处理的, 也可继续保留原 “拨用产” 的面积, 日后仍按 “拨用产” 处理。以上通知, 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ZJSP16-198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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