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校外实习课程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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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編號:PU-2Z001-B-0201-2017092001 管理單位:產業學院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版 次:07 20170920 修 靜宜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靜宜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106年09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培育本校學生學術理論和實務運作兼備之能力,學習結合及實踐專業知識於實務場 域,以利日後職業試探及就業準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學系(學位學程、所、院) (以下簡稱各系)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應以能結合課程理論 與實務職場為原則,課程需提交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審核方得開課。 三、校外實習之場域,由各系選定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外

2、公民營事業機構,經雙方協商簽訂正 式合約、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報請各系主管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安排學生前往實 習,副本繳交教務處備查。 四、各系應舉行實習課程說明會,得邀請校外實習機構、本校就業輔導、心理諮商相關單位、 參與學生及學長姐,加強學生瞭解校外實習內容及環境,以及職能輔導及心理輔導等各 項,俾利學生瞭解校外實習之目的與各項因應措施。 五、校外實習課程得開設為必修或選修課程,於寒暑期或學期間開課,每一學分應配合至少 60 小時以上實習時數。每一門實習課程學分數以 9 學分為上限。參與學期或學年實習課 程學生,各系需配合業界需求遴選符合資格者參與,並輔導學生提前完成課程規劃與修 業,以

3、利學生參與實習。 六、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之單位,需組成校外實習指導小組。小組職責為:定期檢視實習課程 時宜性、檢討校外實習各項工作內容、檢視實習正式合約、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內容與 規範、處理實習期間衍生之事端及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 七、各系開設校外實習課程,其實習時數及學分數得依前述原則訂定,其開課時數之計算, 以學分數核計,並納入各系年度總開課時數規範。各院系與產業學院合開之校外實習課 程不在此限。 八、各系需與實習單位訂定正式合約、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載明學生校外實習時程、內容 及職前訓練、成績考核、實習機構職責、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及學生保險等各項內容。各 系得定期召開實習機構座談(說明)會

4、,製作會議紀錄以供備查。 九、各系應依實習機構專長領域,選定實習指導教師,於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每學期每學期進行至進行至少少 2 次以上次以上訪視,瞭解學生校外實習情形,並填報相關表件(如:實習訪視紀錄表)供 各系檢核學生實習成效與實習相關問題之用。 十、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之各單位,需將正式合約、公函或其他證明文件、學生實習明細、實 習時數統計、實習訪視紀錄表、學生心得等各項,配合時程上傳本校實習管理相關平台, 以利追蹤管理。 十一、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應辦理保險,實習衍生相關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二、學生應撰寫實習報告,供實習指導教師批閱。實習期滿後由各系實習指導教師與企業 評定實習成績,並繳交相

5、關文件,方得取得實習相關課程學分。 十三、學生實習期間應服從實習機構之指導,因故無法參與校外實習者,需向實習機構及本 校實習指導教師辦理請假,並依規定補足欠缺時數。如請假時數累計超過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時,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十四、學生於實習期間,如因重大情節需提前終止實習,需由所屬單位實習指導小組開會審 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實習機構。 十五、學生參加學期或學年校外實習課程者,如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時,於第三週結束前得退 選校外實習課程,並另改選其他課程至多 9 學分,惟需經授課教師同意,且不得要求 課程或成績特別處理。 十六、學生當學期修習修習 1 門門 9 學分學分校外長長實習課程實習課程實

6、習時數達 540 小時以上,且除校外實習 課程外,無修習校內其他課程,於境內實習者於境內實習者得減免雜費 50%;若於境外實習者則減;若於境外實習者則減 免全額雜費免全額雜費。 十七、校外實習課程開課、選課及成績處理,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惟 9 學分課程與客製化 就業學程最低開課人數不受此限。 十八、校外實習課程時數不計入教師授課鐘點時數,以實際指導學生人核發指導費。學生同 一學期修習多門校外實習課程或至多個企業單位實習,支付每位學生每學期之總指導 費:學士班每位學生 1,500 元,碩、博士班每位學生 3,000 元。每門課程之指導費核發 以不超過該課程鐘點費為原則。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多支領等

7、同於 3 鐘點之指導費,如 為多位教師合授者,開課單位應提供每位教師指導學生人數。 十九、如屬客製化就業學程,且該實習相關開辦費及教師鐘點費指定由合作實習機構全額負 擔者,依該合作契約,本校不另支付授課教師鐘點費。 二十、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各系得另訂施行細則及相關規範。 二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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