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国外贸易壁垒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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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篇第六篇 国外贸易壁垒调查国外贸易壁垒调查 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美国和欧盟美国和欧盟 第一节 美国 301 调查 第一节 美国 301 调查 一、301 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301 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 301 调查是美国针对国外贸易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做法,因美国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节而得名,1该节也被称为“301 条款”。目前美国 301调查的主要法律规定即为经过美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4 年贸易与关税 法 和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修订后的“301 条款”, 包括一般 301 条款、 特别 301 条款和超级 301 条款。 二、 301 调

2、查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能 二、 301 调查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能 美贸易代表是 301 调查的主要主管机构,其在程序中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享 有如下权力。2 (一)自行发起调查的权力 (一)自行发起调查的权力 在没有申请人提出301调查申请的情况下, 美贸易代表可自行发起301调查。 (二)接受调查申请权 (二)接受调查申请权 接受调查申请权,指接受申请人关于提起 301 调查申请的职权。 (三)调查权 (三)调查权 调查权,指决定发起 301 调查后,对调查指称的国外限制性措施进行调查的 职权。 (四)确认权 (四)确认权 确认权,指经过调查,确认申请所指称的国外限制性措施构成 301 程序所指 向

3、的措施的职权。由于如作出肯定性确认,除个别例外情况外,行政机构必须采 取报复措施,因此,这项职权在 301 程序中是相当关键的。在1974 年贸易法 出台前,根据 301 程序的要求,美贸易代表向总统提交调查结果及建议,由总统 行使确认权,此后,该项职权由美贸易代表享有。 (五)多双边磋商权 (五)多双边磋商权 多双边磋商权,指 301 调查发起后,与被调查国(地区)进行双边磋商的职 权。广义而言,这项职权还应包括将调查案件诉诸多边协议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的职权。 1 在美1974 年贸易法颁布前,美1962 年贸易拓展法第 252 节首次对贸易报复的内容作了规定,为301 条款的出台奠定了基

4、础。该节内容授权美国总统对不公正的外国限制措施作出反应,并可启动报复措 施,但相关报复措施应“适当考虑美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2这种作用经过了较长时期的演化过程。 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52 节规定的各项权力,包括调查权、决定权和措施实施权,都是由总统独享的,美贸易代表仅行使有限的建议权。在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中,美贸易代表开始全面负责 301 调查工作,并全面享有上述九项职权。可以说,根据1988 年综合贸易 与竞争法 ,美贸易代表已成为 301 程序的核心。由此可见,301 程序的发展过程,可以说就是 301 程序各 项相关职能由美国总统向美贸易代表转移的过程。 (六)措施

5、建议权和决定权 (六)措施建议权和决定权 在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出台前,措施建议权和决定权是分割的, 即美贸易代表在对国外限制性措施进行调查并得出肯定性结论,且与被调查国 (地区)进行磋商后,就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向总统提出建议,由总统作出最后决 定。在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后,这两项职权由美贸易代表一并行使。 此外,在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作出修改或终止的决定也是这项职权的内容。 (七)措施实施权 (七)措施实施权 措施实施权,指美贸易代表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后,执行有关措施的职权。由 于此类措施多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牵涉海关等部门,但 美贸易代表仍享有协调权。 (八)

6、 监督权 (八) 监督权 监督权,指美贸易代表对外国的壁垒措施作出了肯定性裁决,因该外国同意 给予适当补救,从而决定不采取措施后对外国补救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 权。 当然, 美贸易代表还应履行与特别301调查和超级301调查相关的各项职责, 如确定重点国家名单、提交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等。 三、301 条款的主要内容 三、301 条款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美国现行 301 条款是指最后经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 订的 301 条款,由一般 301 条款、特别 301 条款和超级 301 条款组成。 (一)一般 301 条款 (一)一般 301 条款 1.关于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措施 美贸

7、易代表可以采取的行动分为“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措施”两种。 强制性措施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后, 美贸易代表有义务作出决定并采取的 报复措施;而自由裁量措施,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后,如果美贸易代表认 为采取相应措施是适当的,就可以作出相应决定并采取的相应措施。 “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外国对美国产品或投资采取“不公正”限制的 情形。“不公正”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使美国依一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 认;二是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或不符合任一贸易协定的规定,或否认美 国依该协定应享有的权利。三是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有失公正,并对美国的 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有两项例

8、外。一是在 GATT 或其他贸 易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作出了外国措施并未侵犯美国利益的裁决的情况下, 将不 得实施强制性措施;二是美贸易代表认为该外国正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同意了 美国的紧急解决方案,或同意给予补偿性贸易利益,或基于国家经济利益或国家 安全利益的考虑不应采取报复措施。 自由裁量措施有时也称为“任意性报复措施”。 如果美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 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是“歧视性”的,且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 限制,并且确认采取相应措施是适当的,就应该采取报复行动。此处的“确认采 取措施是适当的”一句,即意味着赋予了美贸易代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不合理性,301 条款规定,“一

9、项立法、政策或做法,即使不侵犯或不 违背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但只要是不公平且不公正的,即是不合理的”,并列 举了三种情况:一是否定公平和公正的设立企业的机会,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和有效保护的规定,以及否定市场机会;二是构成了出口定向3;三是否定劳工权利。 2.关于报复措施 如果符合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自由裁量措施的条件, 美贸易代表应采取以下措 施:中止、撤回或阻止适用美国与有关外国达成的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减让;在美 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候,对该外国的产品征收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与该 外国订立有约束力的协定, 使该外国承诺撤销或逐步废止有关立法、 政策或做法, 消除该立法、政策或做法给美国商业

10、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向美国提供补偿性的贸 易利益。 3.调查程序 (1)调查的发起和磋商 调查可以应私人请求而发起,也可由美贸易代表自行发起。 磋商程序包括两个步骤: 一是美贸易代表与有关外国就调查所涉事项进行双 边磋商;二是进入争端解决程序。如果调查涉及某一贸易协定,并且在该贸易协 定特别规定的磋商期结束后,或磋商开始后 150 天内,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 则美贸易代表应立即请求进入该协定所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 (2)美贸易代表的决定 在特定的时限内,美贸易代表应在调查和磋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确认美国 的权利是否正遭到否认,被调查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是否不公平或不合理。针 对不同的情况,

11、 作出决定的时限有所不同。 涉及贸易协定的情况下 (不包括 GATT 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决定的作出应不迟于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后 30 天,或 调查发起后 18 个月(两者取其早者);对于不涉及贸易协定的情况,应不迟于 调查发起后 12 个月;对于根据特别 301 发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国家的调查, 美贸易代表应在调查后 6 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为 9 个月)作出决定。 (3)措施的实施 美贸易代表应当在作出采取行动的决定后 30 天内,实施有关行动。但是, 如果申请人或受益产业申请,或美贸易代表认为有关国外壁垒措施正获得改进, 或出于美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可以最多推迟 180 天采取行动。 (4)

12、对外国行为的监督 即使美贸易代表对外国的壁垒措施作出了肯定性的裁决, 但如该外国同意给 予适当的补救,可决定不采取措施。但这种决定并不是一旦作出即永远有效的。 301 条款规定了对外国行为的监督,即监督外国对上述补救措施的执行情况,以 保证美国权利的实现。如果美贸易代表认为执行情况不能让人满意,就应该决定 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此外,此条款还就行动的修正与终止、信息资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特别 301 条款 (二)特别 301 条款 特别 301 条款是美国用以确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并进行调查的规 定。美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3 节(标题为“认定不提供适当而有 效的知

13、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对美1974 年贸易改革法第 1 编第 8 章进行了 修订,增补了第 182 节,即“特别 301 条款”。第 1303 节在有关修改内容的阐 述中称,“本条款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个整体战略,以确保对知识产权和依赖知识3该款规定,出口定向是指对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其集团实施的、由各种相互协调的措施(无论其单独实施还是共同实施)所组成的政府计划或方案,意在协助该企业、产业或其集团在出口某类或某种商品时更具 竞争力。 产权保护的美国个人公正、公平的市场准入予以适当而有效的保护。”这也是特 别 301 条款的立法原意。 (三)超级 301 条款 (三)超级 301 条款 与一般 301

14、 条款和特别 301 条款不同的是, 超级 301 条款其实是一个“暂时 性”条款。根据有关立法规定,该条款只在 1989 年和 1990 年适用,而且 1990 年并没有执行该条款。 1993 年和 1995 年, 美克林顿政府以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的形式将其分别延长到 19941995 年间和 19961997 年间。 超级 301 条款见于美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2 节(标题为“贸 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经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补后,超级 301 条款共有 4 个分节,分别为“确认”、“调查的发起”、“消除壁垒的协定”和 “年度报告”。

15、超级 301 条款规定,在 1989 年和 1990 年,美贸易代表在向国会有关委员会 提交国家贸易评估后 30 天内,应该确定美国的贸易自由化重点。贸易自由 化重点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点做法,包括外国主要的壁垒和扭曲贸易 的做法以及消除这些做法的方式;二是重点国家;三是应作出一项评估,计算出 假使消除上述重点做法, 美国商品和服务向有关重点国家在前一年内可增加的出 口总量(以下简称“增加量评估”);四是要向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众议院赋税 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 超级 301 条款规定,在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贸易自由化重点报告后 21 天 内,美贸易代表应当依据第 302

16、节第 2 分节第 1 段的规定(即关于美贸易代表自 行发起 301 调查的规定),就每个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调查,也可以就非重 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调查。在发起调查后,美贸易代表应和被调查国进行磋商 并达成消除壁垒协议(以下简称“消除协议”)。消除协议应规定,自调查发起 3 年内, 被调查国取消有关重点做法或赔偿损失, 或在 3 年内减少有关重点做法, 以使美国向该国的出口在这 3 年内每年都能以顺差增长。 由于超级 301 调查和为签订消除协定而进行的谈判是同时进行的, 所以可能 会出现美国已进行了调查并有可能实施报复措施但双方又达成了消除协议的情 况。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超级 301 条款还规定了调查的中止和恢复条款。在 美国实施报复措施前,如果达成了消除协议,则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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