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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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云教章20156 号 云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保山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你校申报核准的保山学院章程 ,经云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 年 6 月 23 日第 9 次省委高校工委会议、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核准。 云南省教育厅 2015 年 6 月 29 日 2 序言序言 保山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 1978 年成立的保山师范专科学校,于 2009 年 4 月经教育部批准建立。 学校秉承“厚德、励学、敬业、笃行”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

2、育人才、传承文明为己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英文译名为 Baoshan University , 英 文 缩 写 为BSU , 学 校 网 址 为http:/。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 16号。学校设有远征路校区和龙泉路校区。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 3 格。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

3、并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保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立足保山,服务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建设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综合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根据地方战略需求、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依法确定和调

4、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统筹规划学科专业的建设,促进学科专业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学校章程; (二)依法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4 (三)依法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5、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学校内部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管理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

6、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三) 建立完善学校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职能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学校根据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完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逐步推行学分制,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学

7、术自由和自主创新,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应用研究,促进基础研究,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地方政府、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等,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学校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开展社会实践、对口支援和人 6 才培训等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吸纳世界先进文化,开展丰富多彩、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8、活动,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推动地方文化传承与创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四章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第一节 学校党委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

9、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 7 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0、;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 8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

11、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保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5 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审计部门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节第二节

12、校校 长长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9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

13、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

14、级党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责;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第三节 学校学术机构学校学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

15、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科研项目、教材和学术著作; (四)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审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 11 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七)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

16、会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校外特邀人员组成,人数为 25-3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 2 届,连任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1/2。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特殊情况经主任或 1/3 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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