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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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 关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权责清单(年版)2015韶关市人民政府前前 言言 编制权责清单是国家、省、市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2015 年 8 月,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权责清单工作进行了部署。经梳理论证,市直49 个部门的权责清单已编制完成,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向社会公布。 本次编印的韶关市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15 年版) 包含了 49 个市直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10 个类别的全部权责事项。以后,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

2、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部门的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政府部门规范用权,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推动我市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最后,谨向在编制权责清单工作中付出辛勤劳动、给予大力支持配合的市直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热情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企业、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目目 录录 一、行政许可 . 1 二、行政处罚 . 6 三、行政征收 . 12 四、行政检

3、查 . 13 五、行政确认 . 15 六、其他 . 16 1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5 项)项) 序号序号 职权编码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实施对象 本级具体职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备注 1 006946462 301000010 00440200 划拨土地建 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核发 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 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 有关部门批

4、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 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属于国家和省批 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 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 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 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应当提交选址申 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

5、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 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建设单位 负责对市区 划拨土地核 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 1.受理前责任: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 确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 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逾 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

6、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受理决 定。 3.审查责任: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 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 建设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颁发责任:4.颁发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示、 听证、规委会时间等不计入办理工作日内) 5.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责任:5.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责任:依法做好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6.事后监管责任:6.事后监管责任: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监督管理。 7.

7、其他责任:7.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韶关市投诉举报 平台 电话:12345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办公 室 电话:8963163 2 序号序号 职权编码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实施对象 本级具体职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备注 2 006946462 301000020 00440200 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核 发 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8、 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 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 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 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9、2.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 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 或个人 负责对市区 建设用地核 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1.受理前责任: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 确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 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2.受理责任:审核申

10、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逾 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受理决 定。 3.审查责任: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 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 建设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颁发责任:4.颁发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示、 听证、规委会时间等不计入办理工作日内) 5.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责任:5.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责任:依法做好建 设项目选址意

11、见书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6.事后监管责任:6.事后监管责任: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韶关市投诉举报 平台 电话:12345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办公 室 电话:8963163 3 序号序号 职权编码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实施对象 本级具体职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备注 3 006946462 301000030 00440200 建设工程 (含临时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核 发 1.法律1.法律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 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 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 批准。 2.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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