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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作用,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 XX 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第二条卫生部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部门,牵头负责会商事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会商。各监测部门、监测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或商请有关部门组织会商。参加会商人员为各部门职能科室负责人、监测技术负责人、XX 县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领域成员。第三条原则上每半年召集召开 1 次会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商。第四条会商内容主要包括:卫生部门通报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各有关部门通报相关监管领域风险评估和本部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检情况,判研形势、提出对策措施建议。第五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会商前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检结果及相关背景情况通报参与会商部门,接到通报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对通报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技术分析意见、监管建议,提交会商会议讨论。第六条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的隐患信息,应及时通报食安办和相关部门。第七条会商结果作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考,不作为监督执法依据。第八条参与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