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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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热线新闻热线: 8592026 8322721 本版编辑 高文秀 版式设计 赵晶 Email: 空间空间微发布购票要诀鄂尔多斯市96158市民服务热线: 东胜火车 站K574次东胜到北京西售票情况: 提前预售三天 的车票, 从乘车日算起, 例如乘坐13日的车, 要在 11日早上排队买票了, 如果要买卧铺的话, 请大家 早上8点之前到车站去买, 售票时间为早上的8点 到 11 点, 下午去的话下铺和中铺就可能已经售完 了。另买一张卧铺只售中铺, 两张的话是一下一上。微话题仟村书屋 鄂尔多斯80后的共同回忆他不语: 坚持了18年的书店。这片文化荒 漠上能有人硬挺18年, 做一件挣不了钱同时进门

2、 者越发寥寥无几的事, 在今天看来多么难能可贵。 买书, 致敬。 热议 鹏得儿: 回复他不语: 我每次去都多少买几 本, 就怕仟村不开了! 不系鞋带: 仟村书屋, 是我看来真正的书店, 新 华书店是商店, 其他是教辅店。 寐言无所: 每年回去只有一周时间, 但也要抽 空再大年初六初七去买一次书, 因为前边几天放假 不开门。喜欢它好多年! 王一: #书店在此#二八: 鄂尔多斯, 仟村书 屋。希望还有下个18年。 恍若隔世老巢: 话说这家店在哪了? 平安东胜: 回复恍若隔世老巢: 伊克昭公园 对面!转发诽谤信息499次是否就不构 成诽谤罪? 专家观点: 转发诽谤信息的次数只是 认定 “情节严重”

3、的标准之一。 记者: 有网友认为, 如果转发次数只 有499次, 那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王志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 数达到500次以上” 只是司法解释明确的 构成诽谤罪的 “情节严重” 的情形之一, 司 法解释中还有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精神失常、 自残、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 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 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等规定。如果 符合后面一项或几项规定的, 同样构成犯 罪。 诽谤信息转发量达到了500次, 但 我不是第一发帖人, 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 如果转发者转发次数达到 500次,

4、 即使不是第一发帖人, 同样也要承 担责任。 记者: 有网民问, 转发次数达到500 次了, 可是我并不是信息的编造者, 也不 是第一发帖人, 那么会承担责任吗? 王志祥: 如果转发者本人转发次数达 到500次, 即使不是信息的第一发布者, 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这在逻辑上是讲得通 的。 不过, 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 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 转发的, 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也不构成诽谤罪。 如何认定转发者是否 “明知” ? 专家观点: 从刑法规定来看, 凡是故 意犯罪都存在 “明知” 问题。 记者: 司法解释对诽谤、 寻衅滋事等 罪的认定中, 都有厘清 “明知” 与

5、“不明知” 法律责任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认 定是 “明知” 还是 “不明知” ? 王志祥: 从刑法规定来看, 凡是故意 犯罪都存在 “明知” 问题, 也就是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司法解释中关于诽谤罪、 寻衅滋事 罪的认定是否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 专家观点: 不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对诽谤案件提起 公诉的条件。记者: 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在对 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 都有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有网民认 为, 这是否是说, 如果产生了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的后果, 就可能存在诽谤罪和寻衅 滋事重复定罪的问题? 王志祥: 不存在重复定罪的问

6、题。按 照刑法规定, 诽谤案件, 除 “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情形外, 属于自诉案 件。也就是说, 如果被害人没有自行提起 诉讼, 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 人 民法院是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 刑罚的, 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 除外。 “网络水军” 违法吗? 专家观点: 对 “网络水军” 、 网络公关 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记者: 受雇于推手或者公关公司的 “网络水军” , 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网上发 帖转帖, 帮别人炒作, 这违法吗? 王志祥: 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 违反 国家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 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或者明知

7、是虚假 信息,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 服务, 扰乱市场秩序,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 据该规定, 对当前比较突出的 “网络水 军” 、 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 予以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网络检举和网络反腐? 专家观点: 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保障 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记者: 有网友担心, 网络检举中可能存 在不能准确把握或者描述的内容。如何看 待网络检举中有可能出现的举报失实? 王志祥: 一定要明确一个观点, 即打 击网络谣言并不是说网络检举、 网络反腐 就不允许进行了, 司法解释要打击的是以 网络反腐之名, 行网络犯罪之实的行为。 网络反

8、腐是重要的反腐途径, 广大网民通 过信息网络检举、 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 为, 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 督, 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 督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 要手段,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法、 正当的 网络举报其实起到更加保障的作用。 据新华社连载连载1021512740066 广播收听听众http:/ 关注粉丝微博警鼠 警鼠是一种经过特殊 训练的老鼠, 警方利用老鼠 个头小、 嗅觉灵、 动作快等 生理特点, 以帮助警察追踪 嫌犯以及气味检测, 如: 毒 品、 现金、 体味、 血液、 火药 助燃剂和炸药等的检测。啃椅族 啃椅族, 是指在快餐店 内买杯饮料一坐大半天的

9、 学生或情侣, 也就是指快餐 店里的长座客。或者说为 了享受空调, 在商场、 快餐 店点两杯饮料坐半天的情 侣、 学生。手机追新族 手机追新族是指不顾 实用性而盲目追求新款手 机的人群。(互动百科)7成网友手机号码 用了10年以上你的手机号码用了多 少年?南京网友洪先生发 起的这个投票, 在微信发布 后引发了热烈反响。近400 人 分 享 , 超 过 1000 人 投 票。结果让他吃惊: 有71% 的投票者承认: 自己用一个 手机号达到10年以上了。 有互联网专家指出, 号 码使用超过十年的人投票 后均愿意在微信朋友圈主 动分享, 彰显自己号码用得 久意味着 “值得信赖” , 一方 面是因为微

10、信朋友圈由真 实用户组成, 网友也是现实 中的朋友, 另一方面, 这也 说明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 手机号确实在某种意义上, 已成为个人的一张重要 “名 片” 。据 扬子晚报“两高” 司法解释 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专家解读: 转发诽谤信息499次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构成犯罪近世双雄: 梁启超与孙中山 梁启超倾慕孙中山 欲与之联合 这期间, 梁启超与杨衢云也曾 有过接触, 似乎是经冯镜如介绍 的, 他们第一次在横滨的文经商店 会晤, 时间是己亥年 (1899年) 四月 二十八日。几天后, 杨衢云便将会 谈情况函告谢缵泰:“他劝告我努 力继续做好我们党的工作, 而他将 努力继续做好他们党的工作。现 在

11、他还不愿意同我们合作。 ” 据说, “谢初于运动两党联合事, 极为热 心, 嗣闻杨言, 始意气萧索” 。但 是, 梁启超并没有放弃努力, 他把 自己的朋友, 像章太炎、 唐才常、 周孝怀 (善培) 等, 都介绍给孙中山。 章太炎戊戌政变之后去了台湾, 这 时, 应梁启超之邀, 东渡日本, 先后 便寄寓在横滨的 清议报 馆及东 京梁启超家。六月初一日, 梁启超 约他去见孙中山。据冯自由讲: “梁引章同访孙总理、 陈少白, 相与 谈论救国大计, 极为相得。 ” 但他记 忆有误, 此时, 陈少白并不在场, 三 月间, 他已离开日本, 前往香港, 筹 款办报去了。 这时, 在维新派内部, 因为与 革命

12、党的联合问题, 也发生了两种 意见。在日本的梁启超,“及同门 梁子刚、 韩文举、 欧榘甲、 罗伯雅、 张智若等与总理往还日密, 每星期 必有二三日相约聚谈, 咸主张革命 排满论调, 非常激烈” 。冯自由讲到当时的情形: 孙总理以梁等渐倾 心革命, 遂有联合两党进行革命之 计划。旅日康徒半赞成之。两党 有志者协议公推孙总理为两党合 并后之会长, 梁为副会长。粱语总 理曰, 如此则置康先生于何地?总 理对曰, 弟子为会长, 为之师者, 其 地位岂不更尊!梁悦服。于是由 梁草拟一 上南海先生书 , 文长数 千言, 略谓 国事败坏至此, 非庶政 公开, 改造共和政体, 不能挽救危 局。今上贤明, 举国

13、共悉, 将来革 命成功之日, 倘民心爱戴, 亦可举 为总统。吾师春秋已高, 大可息影 林泉, 自娱晚景。启超等自当继往 开来, 以报师恩 等语。署名者同 门十三人。书去后, 各地康徒为之 哗然, 指此十三人为叛逆, 呼之曰十三太保。是岁秋启超至香港尝 访陈少白, 殷殷谈两党合并事, 并 推陈及徐勤起草联合章程。徐阳 为赞成, 而阴实反对, 因与麦孟华 各驰函新加坡, 向康有为告变, 谓 卓如渐入行者圈套, 非速设法解救 不可。康有为初得十三人劝退书, 已怒不可遏, 及得徐麦二人函, 乃 立派叶觉迈携款赴日, 勒令启超即 往檀香山办理保皇会事务, 不许稽 延。复令欧榘甲赴美国任旧金山 文兴报 主笔。康门徒侣向视其 师如帝天, 及得康有为答书严词申 斥, 不准所请。复因梁欧二人先后 被逼离日, 此十三人之团体遂无形 消灭, 而孙康合作之局亦随而瓦解 矣。 ” (6)在网上发帖是很多人都会做的事, 但达到什么程度就构成犯罪? 转发一条微博, 会不会就算 “犯罪” 了? 网民对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行为表示强烈支持, 对网络犯罪认定中 的司法解释给予很高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王志祥10 日接受记者专访, 就网民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网络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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