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基金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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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基金会章程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基金会章程(草案)(草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基金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非盈利基金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吸引并资助优秀学子进入制浆造纸工程专业学习,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促进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学科与企业的合作,推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使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学科成为全国造纸业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育中心。 第四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2、 第第六条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 159 号南京林业大学化工楼,邮政编码 210037。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措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依法、科学、低风险、规范地运作,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使用基金:设立奖学金,吸引并资助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进入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工程专业学习;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协助企业培训在职人员,促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制浆造纸学科的教学、科研设施,资助有利于制浆造纸学科发展的

3、各种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理事长 1 名、副副理事理事长长 1 名、秘书长秘书长 1 名、监事监事 1 名,理事人数(不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少于 5 名,不超过 15 人。 第九条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二)会员公司的代表,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三)在制浆造纸及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改选: (一)第一届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主要发起会员、南京林业大学协商提名,由基金成立大会会员表决通过确定。 (二)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从第四年

4、起,每年更换理事的 1/3,第四年和第五年更换的理事由提名委员会抽签确定。 提名委员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上届理事会理事长和由南京林业大学指定的执行长共同组成,由上届理事长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改选、增补理事应当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七)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5、 (八)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九)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十)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日常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由执行长提名的副执行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听取、审议执行长的工作报告,检查执行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6、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二)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7、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和监事完全义务为基金会工作,本基金会不向理事和监事支付任何形式的薪酬。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监事、财务长、会计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届副理事长自然成为下届理事会的理事长,本届理事长自然成为下届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南京林业大学资深教授担任,由南京林业大学与理事会协商后任命,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财务长由南京林业大学财

8、务处负责人兼任,会计员由南京林业大学财务处会计科会计员兼任,财务长和会计员列席理事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9、,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 3 年,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

10、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执行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本基金会监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

11、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第四章 会会 员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凡热心制浆造纸教育事业,认同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基金会章程的国内外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资格成为本基金会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实行年费制,即会员每年向基金会交纳一定金额的年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员对基金会贡献和作用大小,会员资格分为白金会员、金卡会员和银卡会员三个团体会员级别,以及终身会员、个人会员两个个人会员级别。其

12、中: (一)白金会员 每年交纳人民币 50,000 元; (二)金卡会员 每年交纳人民币 25,000 元; (三)银卡会员 每年交纳人民币 10,000 元; (四)终身会员 一次性交纳人民币 5,000 元; (五)个人会员 每年交纳人民币 500 元; 第五章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会的收入分为无限制性收入和有限制性收入。其中无限制性收入指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

13、;有限制性收入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次性捐赠,基金会可以此开展合法投资活动,其投资赢利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但不得动用本金。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本基金会财

14、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奖学金,吸引并资助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进入南京林业大学制浆造纸工程专业学习; (二)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三)协助企业培训在职人员,促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改善制浆造纸学科的教学、科研设施; (五)资助有利于制浆造纸学科发展的各种项目。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 2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在学校庆典等重大活动中的系列募捐活动; (三)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

15、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

16、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10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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