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政策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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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市国税局认 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从十方面减轻 企业税收负担,包括: 一、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将增值税起 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最高上限, 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 点统一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 二、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

2、人员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 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五、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 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 按税收政策规定比 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

3、策扣除。 七、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 新技 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 上的, 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十、中小企业从事

4、农、林、牧、渔项目所 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每天只要2毛钱,您身边的手机早晚报立即到手移动彩信报:发送33至106585728订阅联通彩信报:发送01至1065587725订阅天翼短信报:发送11至1065976039订阅A13国 税ZHONGSHANDAILY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责编:方嘉雯http:/ SHUI DONG TAI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 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 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 额),不足抵减的可结

5、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 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 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 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6、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 费),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 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 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 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的标准执行。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 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 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 3 年内因质量问 题无法正常使用的, 由专用设备供应商 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 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 术维护费,应

7、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 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 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 “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 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 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 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 人)第 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 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0 栏 “本期 应纳税额”时

8、,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0 栏 “本期应纳 税额”时,按本期第 10 栏填写,本期减 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 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 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 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 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 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申请认定 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 票种核定的申请。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 工作可同步

9、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 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为前提。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的除外),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 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

10、三、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的当月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 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新开业纳税人本月曾 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次月开始才能申请认 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 资金在 80 万元 (含) 以下、 且职工人数在 10 人 (

11、含) 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含个体工商业 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 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纳税辅导期 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 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个月。 六、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区)的,应当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 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 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注册资金”可以总机构的

12、“注册资金”作为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认定申请 资料应当包括总机构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 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七、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发生迁移,其资格 认定有关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 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71 号)执行。 八、纳税人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了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后,若 发生“认定办法”第五条“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的情况变化,符合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认定办法”的规定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公告

13、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以下简称 纳税人),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 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 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国税发200979 号)的有关 规定, 进行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 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

14、 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 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 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 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 得税税款。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 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工作, 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 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 申报或门前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已

15、经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的纳税 人可直接登录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门户网站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缴网上申报。取得 GDCA 数字 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网 上申报后,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财务报表、年度申报表、关联 方报表纸质申报资料,其他纸质资 料仍需报送;未取得 GDCA 数字证 书的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网上 申报后,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纸质申报资料。 查账征收纳税人须先使用企业 所得税申报软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A 类),提示无疑点后 导出申报文件, 再将申报文件导入PDF 中进行网报;财务报表、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既可以通 过申报软件导出申报文件导入

16、PDF 提交,也可以手工录入后提交。 本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 税人, 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 惠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方能下载报表 填报,否则自行填报提交将提示错误。 (二)门前申报 未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的纳税人 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 件 (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 “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 或北 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 的“涉税通 2009”申报软件),携带电 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 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 税申报。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 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 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纳税 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 送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 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 附表(A 类); 2.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提供的 备案资料。(详见粤国税发20103 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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