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三星 财产 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网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 企业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 三 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 的 疏忽和 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四)被保险人 机器设备由于其内部原因造成的 机器损坏 , 造成运行事故而给第三者 带来的损失 ; 第 四 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 三 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 四 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 五 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2 / 5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及其次生灾害 ;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 (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第 六 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二) 由于第三方故意 破坏、盗窃而给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本身带来的损失; ( 三 )因保险事故造成 第三者 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七 条 其 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 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本 保险合同的内容对 本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 第二十二条 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3 / 5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 赔偿 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 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4 / 5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 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 (二) 事故证明书 ; (三) 损失清单 ; (四) 裁决书 ; (五) 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 二十四 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 本保险合同第四条 的规定 , 对每次事故 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 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 5 / 5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 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三 十 一 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扣除合同约 定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本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解除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累计责任限额扣除已付赔款金额后的金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折算;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 本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累计责任限额扣除已付赔款金额后的金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