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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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撤销行政诉讼申请书撤销行政诉讼申请书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申请人:王明政,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泊子村518号申请事项申请撤销王明祖名下的证号为福集用(2017)字第0037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理由申请人系烟台开发区古现街道皂户头居委会居民,在村里有民房一处,1989年3月取得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2017年4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哥哥王明田将该房产卖给北京市居民王明祖,2017年8月第三人王明祖私刻申请人的印章向原福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办理了证号为福集用(2017)字第003

2、77号登记在王明祖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认为王明祖系北京市城镇居民,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能取得宅基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且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申请人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原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不严,致使王明祖通过私刻申请人印章的非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皂户头居委会已划归贵局管理,故向贵局申请撤销福集用(2017)字第0037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如不依法撤销,申请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人:2017年3月30日第 2 页 共 5 页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电被申请人:申请事项:1、判决撤销2、判决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17年至2017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的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

4、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基础。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第 3 页 共 5 页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17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

5、第五年8.5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根据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的约定,陈晓华应分别在2017年2月、2017年8月分别对2017年的房租进行交纳。然而2017年6月,申请人陈晓华歇业,即之后并未再对涪城路64外贸大楼二楼进行使用。同时,根据合同申请人陈晓华延期15日未交纳房租,终止合同的约定,则申请人不应再交纳2017年6月以后的房租。而被申请人富乐公司只要求申请人陈晓华支付2017年租赁费10万元,也就表明2017年之前的租赁费用已交纳,同时证实因解约2017年的租赁费用也

6、不再给付。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申请人陈晓华对2017年的租赁费,也只应承担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的租赁费33332元【(100000/12)*4=33332元】。因此,仲裁委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7年的房租10万元,是不正确的。三、证据不足且存在明显的瑕疵被申请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只能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盖笔录未注明询问人,存在重大瑕疵。四、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第 4 页 共 5 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

7、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手书签名,却只有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的名字是直接打印上去的。本着对法律严谨的态度,这里的签名我们不能做扩大解释为打印签名。是由于,手书签字与签章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功能,签名应是能辨认签字人身份的重要证据。传统的手书签名能直接表明,签名者对所签文件正确性的确认。而打印签名本身具有可伪造性、可分性和不可连接性,难以确认签名人和所签文件间的关联性和确定性。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打印方式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同时为了规范法律文书,让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应在仲裁决定书上使用手书签名。打印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因此,

8、打印签名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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