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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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 页20172017年执行异议申请书年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女,68岁,住*市*区*路甲7号院1号楼2门303号,电话:*。请求事项:1、裁定中止执行(2017)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是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甲7号院1号楼2门303号房屋的产权人。因建设地铁十四号线项目,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要求拆迁异议人的房屋。在拆迁双方对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地铁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但东城房管局一直没有向异议人告知和送达行政裁决书。之后,地铁公司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

2、日向异议人送达(2017)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做出时间是5月25日)。异议人不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为该裁定做出的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现向贵院申请中止执行。一、拆迁裁决书没有送达异议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否则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

3、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第 2 页 共 3 页拆20171116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异议人李俊荣至今尚未接到行政裁决书,也未被告知相关的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没有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执行。所以,贵院做出的(2017)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4、十五条规定,请求裁定不予执行。二、执行裁定程序不能替代行政审判程序,对留置送达形成合法性进行认定。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是否送达产生争议时,裁定执行的前提存在质疑,应当由相关诉讼当事人通过行政审判程序进行认定。否则,在裁定程序中将未经开庭质证的所谓的证人证言作为送达依据,明显在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执行裁定程序的异议人提供的留置送达的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已经提出异议,否认其参与见证和送达。在未经行政审判程序对证人证言进行依法质证的情况下,执行裁定程序直接认可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了法律程序。三、行政裁决的异议人(地铁公司)尚无权申请执行裁定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简称地铁公司)是该拆迁项目的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裁决的异议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主体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赋予了“第 3 页 共 3 页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但是该规定是有条件的赋予该项权利,其限制条件是:“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异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90日内可以异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本案中,即便法院认为京东房管裁字【2017】第5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于2017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除去裁决当事人3个月行政起诉期,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也就是说,即便地铁公司申请执行,必须在法院申请执行期届满之后的90日内提出,即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本案中,地铁公司提前申请执行,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其异议人资格,草率做出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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