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部运行合格审定-特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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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1部特殊运行 陈广承 2 特殊运行 农林喷洒 外挂作业 飞行表演 特技飞行 3 M章 农林喷洒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农林喷洒 作业飞行,除应遵守本规则其他章中的适用条款外,还应 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章的规定使用带有机外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无需符合本规则N章的规定。 按照本规则N章的规定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 机进行森林灭火作业飞行时,无需符合本章的规定。 4 5 昆虫 啮齿类 霉菌 杂草 6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是指 喷洒农药 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 制的任何其他物质 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

2、 包括播撒活的昆虫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抑制或减轻农业部门 宣布为有害的任何昆虫、啮齿类动物、线虫类动物、 霉菌、杂草和其他形式的植物或生物或病毒的任何物 质或混合物(但不包括人和动物身上或体内的病毒), 或任何用作为作物调节剂、除叶剂或干燥剂的物质或 混合物 7 理论知识要求 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 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方法 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 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 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 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性能

3、和操作限制 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8 飞行技能要求 (在MTOW下完成) 在短跑道或松软跑道起飞(仅对飞机和自转旋翼机) 飞至作业区 进入喷洒作业 作业线飞行 拉升转弯 旋翼机快速减速 9 运营人对飞行员的管理 应当确保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明确自己 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 航空器机长在首次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之前, 应当向作业负责人演示其为符合本条(a)款要求所具备的 能力 当作业负责人得到了该机长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了 解到该机长在安全作业飞行方面和喷洒农药或化学药剂方 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可不要求该机长进行知识和技能的 演示 10 航空器要求 装备农林喷洒作业设备并通过适航审

4、定,处于适航状态 为每一驾驶员装备合适可用的肩带 11 非人口稠密区 在非人口稠密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当航空器 机长确认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时,可 以驾驶航空器进行低于离地高度150米,或接近人员、船 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飞行 12 人口稠密区 应当取得作业飞行区域的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 通过有效的方式,如报纸、电视或电台等,向公众发出作 业飞行通知 应当向对作业区域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部门递交完整 的作业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该计划应当包括障碍物对飞 行的影响、航空器紧急降落能力和与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 等方面内容 13 人口稠密区-单发 除旋翼机外,任何人不得在

5、人口稠密区上空做载重起 飞和拉升转弯 除实际喷洒作业(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需要外,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不得低于第91.119(b)款规定的飞行高 度飞行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 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航迹和高度,使航空器在应急着陆时不 会危及地面人员和财产安全 14 人口稠密区-多发 可以中断起飞,停在跑道上(数据见正文) 单发失效仍可爬升(数据见正文) 除进行实际喷洒作业(包括拉升转弯、进入和离开作 业区)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多发航空器在人口稠密 地区上空以低于第91.119(b)款规定的高度飞行 15 人口稠密区-人机要求 机长在该型号航空器上作为机长已至少飞行25

6、小时, 其中至少10小时飞行时间是在前12个日历月内获得的 机长已有100小时作为机长实施喷洒作业的飞行经历 除旋翼机之外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在45秒内将最 大装载量的农用物质至少释放一半的设备。如果航空器装 备了料箱或漏斗的整体释放装置,还应当安装防止驾驶员 或其他机组成员无意将料箱或漏斗释放的预防装置 16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 服务日期 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量和名称 每位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姓名、地 址和执照编号,及其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 17 N章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本章规定了对实施机外载荷运行的旋翼机的特殊适航 审定要求和对旋翼机机外载

7、荷作业飞行的运行要求。使用 旋翼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 应遵守本规则其他章中的适用条款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 规定。 运营人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允许其 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种类批准,还在其运 行规范中取得局方对旋翼机/载荷组合级别的批准。 18 19 不适用情形 旋翼机制造厂家研制机外载荷构件时 制造厂家依照本章要求、CCAR-27部或CCAR-29部 的相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符合性演示 依照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单位和个人为满足本章要求 进行的符合性演示 为准备符合性演示所进行的飞行训练 20 旋翼机要求 满足CCAR-27部或CCAR-29部

8、要求并通过型号合格 审定(可不安装机外载荷装载设备) 符合本章第91.1217、第91.1221、第91.1223条适 用的对旋翼机/载荷组合要求的规定 持有有效的适航证 21 人员要求 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可为运营人本人)持有商用或航 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的航空器等级 运营人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作为总飞行师机外载荷作 业运行,还可以指定一名副总飞行师,以便在总飞行师不 在时行使总飞行师的职责。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经 局方认可。 实施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运营人在更换总飞行师和副 总飞行师时,应当及时向飞行标准部门报告。总飞行师或 副总飞行师停止工作后,应当在30天之内指定新的总飞行 师或副总

9、飞行师,否则应当停止机外载荷作业运行 22 知识要求 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通过局方的考试,包括: 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物体装载、索系、固定的正确方法 所用旋翼机按经批准的操作程序和限制实施运行时的 性能 飞行机组和地面人员操作指南 相应的旋翼机/载荷组合飞行手册 23 技能要求 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通过局方的考试,飞行技能的 考试应当包括运营人申请的每一载荷级别的旋翼机的下列 机动动作: 起飞和着陆 在作业速度下的飞行 悬停时的方向控制 进入着陆或作业区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将机外载荷物移至投放位置的操作 如安装绞车用于升降载荷,应演示绞车的操作 局方根据总/

10、副总飞行师在机外载荷作业的先前经验和安全 记录,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可不要求考试 24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 A级 外部载荷物不能被自由移动和投放,并且不能低 于起落架而触地 B级 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机作业飞行期间 载荷物可以从地面或水面被自由提起 C级 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机作业飞行期间 外部载荷物与地面或水面保持接触 D级 局方特别批准的不属于A、B、C任何一级的组合 25 26 27 28 29 操作规则 1 同一级别旋翼机,但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之前操作过的构 型有极大区别时(无论旋翼机/载荷组合是否级别相同),该 操作人员应当谨慎操作,避免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

11、成危害。 由局方确定是否对此类操作的旋翼机/载荷组合实行跟踪检 查,如检查,内容应包括: 确定旋翼机/载荷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准的限制 之内,外部载荷安全系牢,外部载荷物不影响紧急设备的 释放功能 做一次起飞,确认操作性是否满意 悬停时确认有足够的方向控制 30 操作规则 2 向前做一次加速飞行来确定旋翼机不会出现无法控制 或危险的姿态 向前飞行时,检查外部载荷物是否有危险的摆动,当 驾驶员看不到机外载荷物时,其他机组成员或地面人员可 以进行此项检查并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增加前飞速度,确认在操作速度上不会出现危险摆动 或危险气动抖动 31 操作规则 3 尽管本规则有限制,如果实施的机外载荷作

12、业飞行不 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仍可在 人口稠密地区进行作业飞行 实施作业飞行的人员应当做出作业飞行的完整计划, 并与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机构进行协调并得到批准。 计划中应当包括与人口稠密地区负责单位签署的飞行期间 禁止人员入内的协议,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和详细的飞行 线路和高度图 每次飞行应当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迹,在紧急情况下 保证可释放物得到释放、旋翼机可着陆并且对地面人员和 财产不造成危害 32 操作规则 4 除第91.1217条规定外,如果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 造成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危害,仍可以进行低于地表高度 150米和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

13、机 外载荷作业飞行必要的进离场、作业必需的载荷物体位移 的操作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IFR下实施旋翼机 机外载荷的作业飞行。任何时候,不准许将人员作为外部 载荷物挟带,在IFR下飞行 33 运载人员 飞行机组成员 接受训练的机组成员 完成机外载荷作业有关任务所必需的乘员 起飞前,机长应当确保机上所有乘员接受了有关机外 载荷作业飞行期间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应 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设备的简介 34 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 通过局方有关旋翼机/载荷组合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考 试(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以外的驾驶员的考试,可由总飞 行师或副总飞行师进行) 随身携带证明其符合要求的证明或

14、飞行经历记录本 实施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 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成功完成经批 准的初始或复训训练大纲的训练 飞行机组成员如果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相同旋翼机 与载荷组合的相同型别旋翼机上作过旋翼机机外载荷操作, 则可免除复训 35 飞行特性要求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 要求接受飞行操作检查,向局方证明其所用的旋翼机与载 荷组合具有良好的飞行特性 在进行飞行操作检查时,外部载荷物(包括外部载荷连 接装置)的重量应当是运营人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 对于使用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进行布设电缆、电线的 类似作业飞行,飞行操作检查应当包括B和D级

15、相应的动作 36 A级飞行特性要求 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 起飞和着陆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37 B和D级飞行特性要求 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 外部载荷物挂接的操作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相应提升设备的使用 在可能遇见的飞行操作条件下,机动飞行至外部载荷 物释放位置,使用每一种快速机载释放装置释放外部载荷 物 38 结构和设计 机外载荷连接装置和快速释放装置应当按照CCAR-27、 CCAR-29或CCAR-21部的相应规定获得批准

16、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旋翼机型号合 格审定批准的最大重量。 在所有的载荷条件下,重心的位置应当位于该旋翼机 型号合格审定确定的范围之内。 对于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应当确定载荷力的大小和 方向,在该力的作用之下,重心位置仍能保持在规定的范 围之内。 39 操作极限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只能在按照第91.1219(b)款制定的 重量和重心限制之内方可运行 当机外载荷的重量超过了为证明符合第91.1217条和 第91.1219条所用的重量时,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不得运 行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空速不得超过根据第 91.1217(b)、(c)和(d)款确定的最大空速 任何人不得使用 适航审定为限制类的旋翼机在人口稠 密地区、繁忙航路和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附近进行旋翼机机 外载荷作业飞行 40 D级批准条件 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A类运输类旋翼机型号 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 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 该旋翼机应当装备可供机组必需成员之间直接进行双 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 人员升降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 升降设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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