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大学教学卓越计画经费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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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獎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獎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中華民國 96 8 月 31 日 台高(二)字第 0960130225C 號修正發布 一、計畫經費分配措施: 一、計畫經費分配措施: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獎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每編五十億元獎經費,計三共一百五十億元,擇定之教學優學校以大學總校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並將視學校所提報改善教學計畫、本部初審及複審結果調整並擇優補助,提升學校整體教學水準。其中前一已獲補助之學校,應依據考評結果及下一計畫審核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補助及其額。 (二)學校應提出提升全校性整體教學之三(九十五至九十七)改善計畫及經費額,並應訂定經費使

2、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三)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之百分之十。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視學校配合情形刪減下一之補助經費。 (四)本計畫各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比,得由本部彈性調整,並逐低資本門經費所占比。經本部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除配合款外,得再調整用。 (五)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於一個月內依審查委員意及核定經費額修正計畫書報部,據以執,並作為管考之依據。 ()本計畫經費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預算未能執完畢,未發生約責任並經政院同意者,得保三。 (七)已獲本部 發展國際一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補助

3、之學校,得申請補助。 二、計畫經費編基準及使用原則 本經費補助以提升及改善大學教學品質之各項措施,為求經費有效運用,各校規劃及辦成果均將入訪評及整體績效考評,作為續辦及次經費核撥額之據。本計畫經費編及使用原則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供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完善配套措施,得使用於附屬機構。經費項目得包含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新聘編制內師資、政管費及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機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 (二)學校得以全校整體性考,彈性運用經費,含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配合改善教學環境所做之硬體補強整修等,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人

4、員(含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費支出(指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及延聘國內、外一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等) ,本項經費使用如用以延聘國外優教師,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以提升教學品質,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應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 (三)因應本計畫增聘之專、兼任研究人員、研究助及政助之待遇得比照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各計畫所編人事費用得含、健保費及退基。 (四)學校配合款應優先編於本計畫中必要之出國計畫,以支應出國人員(含教職員生)所需國外差費,得以本部補助經費支用之。學校推動國際化計畫之經費,應以用於提升國內學生之國際化為限,計畫

5、中有編招收外國學生經費者,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五)除人事費得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得在本部核定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額變之原則下,由學校依實際執情形調整用,其用比,入額部分得超過原預算額之百分之二十,出額部分得超過原預算額之百分之三十。 ()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 (七)本計畫之國內差費支給事宜應依國內出差費報支要點辦,各計畫之執有出國之必要者,應於預算表中編國外差經費,出國人員應依政院頒布之國外出差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各出國計畫授權各校自從嚴覈實核定,免報本部。 (八)經費之跨使用原則:本計畫補助之經費如未使用完畢,所剩餘經費得 入次繼續使用;全

6、程計畫執結束,計畫執如有結餘,實施校務基學 校(國大學)得納入校務基,私大學者,應按比繳回本部。 三、計畫經費收支處及查核 (一)為獎教學卓越計畫,核定之獎助經費學校應建管考機制,依計畫執,並應以專帳登一計畫經費收支,得移作他用。跨校性計畫(如跨校教學資源中心) ,由計畫申請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及核銷等事宜。 (二)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等有關規定辦各項財務及財物處。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學校負責辦。 (三)計畫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如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為執計畫業務需支出時,得由學校自籌款先支應。 (四)經費之核銷: 1.執學校應將每各計畫原始憑證分整並裝訂成冊,於

7、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部辦核銷。但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實施校務基學校) ,原始憑證得免送核。非實施校務基學校符合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受公款補助辦法第條規定者,原始憑證得免送核。但應與相關資,依計畫及科目彙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註) 2.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等蓋章。 3.有關跨校執之計畫,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原則應由各執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學校彙整報本部。但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學校統一撥

8、付及核銷者,其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報本部。 (五)實施校務基學校經常門補助收入以其他補助收入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資本門補助收入以受贈公積帳,購建固定資產如無法在當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內調整容納者,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要點規定,循補辦預算程序辦。 ()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執計畫學校有固定資產之添置者,應由校方財產管人員驗收蓋章,入財產目。 2.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計畫執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時,為免閒置,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學校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七)計畫執進及補助經費之查核: 1.計畫執學校於每季依實際執情形詳填 獎大學

9、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經費收支情形報表 ,於用印後免備文送本部,俾管執進。 2.本部將成專案計畫辦公室,定期追蹤各校執情形,辦成效考核,並提供相關意供各校考。計畫執過程中,並得隨時派員查核進與帳目,發現有虛報計畫執進,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限期執學校將超撥部分繳回;本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計畫執學校予改進或辦者,本部得要求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本計畫補助。 3.各計畫執學校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經查有符規定或實之支出,所支之費用予核銷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提交審議小組審議,酌予刪減、停撥次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4.未依規定提報資或提報資有嚴重錯誤者,將酌情刪減補助款、停撥下一之補助經費或終止補助。 5.為嚴格監督本計畫之績效,經費之執為計畫執考評重點之,原則 上,經費之使用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且未敘明合原因 者,將酌予刪減下一之補助經費。 四、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如有未盡事宜,各校得 本權責自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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