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连锁店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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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4 页金融连锁店加盟合同金融连锁店加盟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1.1特许人依法拥有“仰财”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含运营商体系即特许人做联通受许人就做

2、联通,做移动则做移动,做电信就做电信)(遵从附件1所列产品、服务)。如受许人没按特许人经营要求做,则是为违约。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第 2 页 共 14 页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

3、利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a)使用“仰财国际”名称和商标的权利;(b)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c)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1)的权利;第4条授权范围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作为“*”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4.1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

4、*”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第5条授权期限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经营及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传递手段,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并由双方确认收到。续约必须由双方当面签约。第 3 页 共 14 页第二部经营与管理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于签约后的2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

5、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6.1店面设计受许人自已根据进行店面规划设计,经特许人审核通过,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2017元整。(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6.2店面装修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

6、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2)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6.3店内设备第 4 页 共 14 页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电脑、网络、打印复印机等设备(详见附件2),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统一按特许人制定标准制作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

7、费用由受许人负担。6.4其他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7.1店铺形象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10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

8、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3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第 5 页 共 14 页7。2.1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附件1)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7.3服务的标准7.3.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

9、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1.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2.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3.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4.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5.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6.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7.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及相关产品的使用;8.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9.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10.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11.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

10、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第 6 页 共 14 页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3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3.2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7.3.3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7.4监督7.4.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

11、条件。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市场部人员、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经营、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第 7 页 共 14 页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受许人须在每日的18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

12、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该日的销售情况;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5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A.会计报表;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C.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第二条:双方人员共同组成“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第三条:成立“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及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的日常工作,该“配送中心”双方的责任是:郑州市供销合作社负责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扶持资金和制定扶持标准并指导监管农资连锁网络的健康发展;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上游生产厂家以及下游统一配送的农资连

13、锁店的商品购销业务经营,并承担与之相应的一切经营责任和法律纠纷。第四条: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前期市场调查、连锁网点选择布局、连锁超市门店装潢配置、经营业务开展等方面积极配合。第五条:双方统一使用“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标识对外宣传。第六条:在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后,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控股、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参股,吸纳社会上其它法人、自然人入股,把“郑州供销万庄农资第 8 页 共 14 页连锁配送中心”办成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其公司化、市场化、规范化运作。二、双方的承诺:第七条:双方共同维护“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的声誉,树立诚信、规范的服务形象

14、,为创新农资流通领域中连锁经营模式,扩大各自在行业中的影响,共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努力。第八条:双方在相互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组建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相互协商处理。第九条:在农资连锁网络组建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维护对方的权益和利益。第十条:共同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第十一条:负责指导、组织编制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的发展规划。第十二条:会同乙方制订连锁网络各环节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规范,统一规划设计各连锁超市网点的门面装潢和经营布局。第十三条:负责监管农资连锁网络的正常运营,有权依法监

15、督乙方和连锁网络成员的经营和为农服务情况,对乙方经营和配送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四条:对农资连锁网络成员进行行业监管和查处,一经发现证实有违法违规事件及行为,甲方有权收回一切授权,并视其情节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力。第 9 页 共 14 页第十五条:拥有对“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招牌广告收入50%的收益;对各个建成的“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招牌广告收入30%的收益。(二)甲方义务第十六条:维护“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的名誉,积极与乙方共同查处未经授权使用“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等相关标识的行为。第十七条:协调处理组建农资连锁网络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6、,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负责协调县(市)供销社积极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点,与乙方共同商定确认,对网点投入资金统一制作标牌和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硬件设备。第十九条:定期组织基层供销社和连锁超市网点经销商开展信息交流、专题研讨及评先奖优等活动。第二十条:在为农服务中涉及农资方面应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为企业争取政策扶持提供咨询和帮助。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的具体经营业务如:采购、储运、配送、结算、信息交流等。第 10 页 共 14 页第二十二条:协助甲方组织制订农资连锁经营的服务标准,并对具体业务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操作方案。第二十三条:有权对连锁配送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各连锁成员的经营动态。第二十四条:负责行业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反馈,为各农资连锁网点提供信息支持。第二十五条:拥有对“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招牌广告收入50%的收益;对建成的各个“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招牌广告收入30%的收益。(二)乙方义务第二十六条:乙方应认真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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