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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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社会养老保险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一、乙方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二、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三、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

2、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四、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五、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七、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1、3、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八、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1、第 2 页 共 12 页3、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无故旷工

3、、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017-05-28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

4、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第 3 页 共 12 页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

5、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2017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2

6、.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2017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2017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第 4 页 共 12 页身

7、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红利事项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

8、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一、提取现金;二、抵交保险费;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责任免除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第 5 页 共 12 页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

9、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

10、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第 6 页 共 12 页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

11、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 7 页 共 12 页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

12、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投保人申报的被

13、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第 8 页 共 12 页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

14、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通过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 9 页 共 1

15、2 页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

16、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声带全部剔除。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第 10 页 共 12 页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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