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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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泊头市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诉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单方合同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章系伪造,我公司在收到诉讼文件已以短信方式通知承办法官,我方要求庭审前先行质证。根据查询原告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及业主郭文利的工商信息,没有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工商登记信息,郭文利在2017年9月11日注册泊头市富利架业租赁中心,该中心2017其未报送年度报告,根据现有资料,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提供合同上双方未就法院管辖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所谓的实际履行地

2、也不在泊头市,据此,贵院没有任何理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贵院移交被告住所地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原告及贵院的诉讼行为均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以上异议,并请贵院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包括银行存款冻结等保全措施,敬请贵院依法裁判,不要让冤假错案发生在泊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单位:二一六年二月十二日附:本件邮送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立案庭及承办人于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 2 页 共 7 页受委托人:周希勤职务:律师工作单位:江苏紫石律师事

3、务所电话:(0)13033561688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海安县城中坝南路681502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程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周希勤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诉讼事宜。委托人:(签名)受委托人:(签名)二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庞学云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全称(盖章)二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事件回顾: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

4、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第 3 页 共 7 页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分析。一、根据民诉法第

5、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

6、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笔者接手该案后,也想过在二审阶段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然,也知悉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结果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第 4 页 共 7 页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二审想扳回

7、来,难度极大。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笔者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没有对案件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决,而是直接以案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直接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挽回败局的权利和机会。既然案件已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笔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众多律师在内专业人士的说

8、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笔者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几率过大,总之,笔者并就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如何抉择仍需作出决定。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第 5 页 共 7 页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

9、议、再提交其他众多案件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异议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笔者在法庭上当场和经办法官辩论起来,甚至有点火爆,时间超过45分钟,甚至连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说辞都出来了。最终结果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但书记员把笔者再三强调的内容都没有写上,不管法官是否同意,笔者自己动手把要求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的书面裁定书,并明确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由于

10、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在笔录中也明确手写了该内容,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当时,到庭的旁听人员挤满了整个法庭,这是笔者经历过听众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其实,笔者再认真思考一下,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二审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有这样戏剧性事情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当时当事人都不理解我的做法,认为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是拖延时间!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第 6 页

11、共 7 页很复杂的,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其他律师也问过我这个问题,你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吗笔者只能如实回答,答案是说不清楚。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也许,管辖权问题就应到此为止了,毕竟法官已经出裁定,认可法院的做法,笔者无需承担任何专业上的责任。但鉴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整个系列案件形势的综合考虑,笔者决定继续上诉,将案件战场再转到中院。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经过比较

12、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笔者边签收送达文书材料,边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说句心里话,当时心里是挺焦急的,毕竟就是自己持续坚持要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记员回答:“一般案件都是这样判的。”笔者心底一凉,本案不是一般案件,按一般案件处理本案那结果就是败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7)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7)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13、。事实与理由:第 7 页 共 7 页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要经营场所不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上诉人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裁定书3月21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7)渝北法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江北机场内,被告未提供其营业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1号费瑞登21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人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北法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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