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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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0 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订舱及承运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它口岸货物的订舱、报关、装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2.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NVOCC,其应持有经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运代

2、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3.甲方同意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全部或一部货物交由乙方代理出运。4.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四天或不迟于四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考虑到货运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殊性,可以采取以传真形式委托。5.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输和货物等实际情况正确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更正。第 2 页 共 10 页6.乙方应定期提

3、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过截止接单日后要求装载的货物,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7.甲方提供货物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必须符合海上货物安全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条双方责任1.甲方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起运日期、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公司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2.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可到乙方仓库复核,如果乙方错误,甲方来回合理车费由乙方承担

4、。为了减少在仓库收发货物上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遵守如下之规则:甲方的货物应根据乙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通知书送进乙方指定的仓库(进仓通知书上甲方有义务填写相应内容)。乙方仓库有责任及时卸货,并且根据托运单,进仓通知书核对进仓件数、包装情况、唛头,主动出具仓库收货回执。(甲方有义务派人员送货到乙方仓库。如果甲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应在交接货物时及时丈量并确认。)甲方送货如果是多笔货物混在一起送入乙方仓库,甲方应及时提供进仓通知书、表面实际唛头和件数包装资料、规格等以便利于乙方分货,如果一切资料正确,但分货错误后果应由乙

5、方承担。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报关文件须真实有效,若有违反“海关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之行为发生时,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第 3 页 共 10 页4.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出现被漏装、错装、甩载,或退返退税单困难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5.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未能及时出运(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除外),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6.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电放提单或异地放单时必须附乙方认可的正本保函。乙方应将该保函归档备查。7.乙方应将相关单证交付给甲方,或其它由甲方书面确认之第三方。如乙方未得甲方书面同意即将相关单证交付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

6、因此产生之一切责任和费用。8.乙方在承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甲方书面要求进行操作。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通关文件,除应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及签收工作外,还应做到不错报、漏报、遗失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9.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开具合法发票,及时递交甲方,以便于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票据金额及时支付全部费用。10.乙方应在货物出运后天内,将相关的报关单、退税单、核销单等文件退回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文件不能及时退给甲方的,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三条费率1.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基准。甲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应于订舱时,明确注明与船公司的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于托运单上,乙方不承担非乙方原

7、因造成的费用误差责任。第四条收费及期限第 4 页 共 10 页1.乙方在每个月日前,将上个月的费用清单交与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确认后天内进行确认,乙方在接到甲方确认的金额和发票抬头后开具发票,若甲方有特殊要求,应有书面委托,但甲方仍负有支付发票所载费用的责任。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发票发出七天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确认发票金额。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2.在双方已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前提下,甲方应按以下方式付清所欠乙方所有费用:甲方同意按照如下议付款给乙方A.付款买单B.甲方在从开船日算起30天内付清所有费

8、用,每年十二月月底前付清当年所有费用。C.甲方每月_日前付清欠乙方上月所有费用,每年十二月月底前付清当年所有费用。D.押空白支票:甲方每月_前付清所欠乙方上月所有费用。3.甲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甲方逾期未能付清全部款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第五条货物保险1.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投保事宜,应及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必需的各种文件,并对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2.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办理投保事宜,并负责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及时交给甲方。第 5 页 共 10 页3.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时,乙方应及时与

9、甲方联系并协助甲方解决。4.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5.无论甲方自行投保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在保险范围内发生的货物损失,乙方将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事故处理报告等。第六条特别声明1.甲方之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前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船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之责任。2.货物出运后,甲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中转港及更改运输方式得经双方书面确认有关费用,如甲方尚未于乙方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有关费用前,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

10、提货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七条索赔1.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法律条款执行。2.当索赔问题发生时,双方均应以个案书面形式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单、扣货的行为。第八条其它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6 页 共 10 页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由此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3.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行使补充,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属文件,

11、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长效期;协议生效期间,任何一方得于30日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合同签约方必须具备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用章及公司经理签字始可有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用章)公司经理或公司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乙方:(分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用章)公司经理或公司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

12、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第 7 页 共 10 页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1)L公司和M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是什么(2)L公司认为,G公司并未取得提单,因此无权起诉L公司。这一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被告A贸易公司从

13、印尼购买一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港,因被告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原告B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原告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联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受被告请求。被告向原告出据提货保函称:赔偿并承担原告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旦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即交原告,被告在本保函中的责任随即终止。后被告提取了货物,经检验表明货物质量不符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与卖方即提单项下托运人就货物质量多次进行交涉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赎单。得知A贸易公司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卖方遂在新加坡初等法院起诉承运人联发公司,联发公司败诉并赔偿了卖方损失。问:(1)

14、新加坡法院判决联发公司败诉是否正确(2)经法院查明,B代理公司系联发公司在卸港的代理,联发公司赔偿后可否向B代理公司索赔或者可否直接从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3)被告A贸易公司辨称,其无正本提单提货属实,但货物至今仍保存在保税仓库,故原告可交回保函,其可返还货物。这种说法应否支持本案应如何判决原告S省H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 8 页 共 10 页被告B市J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从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底,被告先后委托原告为其承担了二十笔出口货物海运业务及与此相关的港口、陆运、装箱等服务,共发生海运费、港口费、装箱费、陆运费、报关

15、费、检疫检验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1,749元。原告按照被告的委托,履行了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义务,并为被告提供了装箱、陆运、报关和代垫港杂费等相关服务,然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海运费等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海运费等费用341,749元及其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就此向被告提出任何请求。1、原告所提交的有关货代费用的证据中,全部为原告垫付款项的证据,没有证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如何建立、与谁建立的任何证据。2、根据原告传真至案外人T市X公司集装箱配载明细表以及费用确认,可以确认原告与X公司建立了货运代

16、理合同关系,原告明确要求X公司将港杂、装箱、报关、商检等货代费用支付到其指定帐号。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1、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在本案中,出运事宜由X公司向原告委托,运价是原告与X公司之间约定,货物出运后原告向X公司提出付费要求,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第 9 页 共 10 页2、X公司向原告实际交付货物的行为也构成了海商法中有关实际托运人的特征,因此本案负有支付海运费义务的人应该是X公司而不是被告。3、根据被告与X公司的协议书,被告将自境外收取的含运费的货款(CIF价格)扣除利息和应收的代理费后,全部付给了X公司。所以,原告在签发被告为托运人的提单时,实际上就知道被告与X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主动向X公司索要海运费。而且原告多次向X公司发函催收各种费用。以上证据均表明涉案提单项下海运费的支付者应当是案外人X公司。4、X公司在2017年4月29日将人民币5万元支付到原告指定帐号,在以往的业务中,原告从来都是将美元海运费折合成人民币自X公司收取。5、本案诉争运费项下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S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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