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公积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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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 页可用公积金的改革可用公积金的改革元旦起,合肥市开始受理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日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消费者申请提供规范程序及指南。据悉,合肥省内异地公贷程序与本地普通公贷程序差别不大,但要求更为严格。其中,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据介绍,如职工要申请贷款,须提供个人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账原件1份;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有效期3个月)原件及复印件各1

2、份;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还须出具未再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还贷储蓄存折(卡)原件。其中,单身借款人须提供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除外)的,须参照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相应个人证明材料。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宣布贷第 2 页 共 2 页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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