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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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文化遗产保 护管理办法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的 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 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 化遗产(以下简称“漳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 所称的“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 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 “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第三条“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2、确保“漳州海丝遗产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省、漳 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 导;“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具体负责遗产的日常保护和管理。第五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漳州海丝遗产”保护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

3、六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 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漳州海丝遗产 ”。第七条“漳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漳州海丝遗 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第八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同省内外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区的联系与协作 ,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 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 与合作。第九条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或者有关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十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 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保护规划,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详细规划。“漳州海丝遗 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 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漳州海丝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 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遗产区和缓冲区分 界线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

5、(桩)第十二条“漳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 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 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 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 依法报批。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 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 境,并依法报批。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漳州海丝 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 法拆除,造成所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周 边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第 三章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漳州

6、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 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 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第十五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 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 损害或者破坏“漳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 有者补偿。第十六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 、定期通报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 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并向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

7、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报告。第十七条对可能属于“漳州海丝遗产”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 存的区域,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 者水下遗产的保护区域。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 设的,应当事先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 探或者考古发掘。在其他区域内发现可能属于“漳州海丝遗产 ”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 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调查、勘 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保护措 施。第十八条“漳州海丝遗产”的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遗产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二)采石、采

8、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和其 他损害遗产安全的行为;(三)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 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五) 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六)其他危 害遗产的行为。第十九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遗产设施、场所的 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第二十条“漳州海丝遗产”资源属于个人或者组织所有或 者使用的,其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使用“漳州海丝遗产”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与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 保养、维修和安全防

9、范等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发现“漳州海丝遗产”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 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产日常保护管理机构报 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 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漳州海丝遗产”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修缮应当遵循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县级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修缮过程,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的指导。第二十二条“漳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漳州海丝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

10、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产日常保护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 态保护等活动。第二十四条在“漳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内拍摄电影、电视 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制定详细的预案,采取有效的保护措 施,并依法报批。第二十五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 极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漳州海丝遗产”有关的传 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组织培训遗 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漳州海丝遗产”

11、所在地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 ),展示、宣传漳州海丝历史文化成果和衍生作品。第四章经 费保障第二十六条“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漳州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 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利用。保护经费 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 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更改保护 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并依照行政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对“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

12、 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 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 位的,依法处以罚款;尚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修缮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漳州 海丝遗产”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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