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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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 页买卖合同辩论意见买卖合同辩论意见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原告与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物权。见证据一承包合同二、原告在承包承包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土地权利,更没有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表示放弃承包权利,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无权收回原告全部或部分承包地。三、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包括被被告调整给第三人耕种的诉讼标的中土地面积)仍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发包方(本案的被告)无权调整原告的承包地。(见证据2)四、被告调整原告

2、承包地程序是否合法。1、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在承包合同成立生效时。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更没有证据证明调整程序合法,仅仅口头答辩此调整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属无效行为。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 2 页 共 4 页五条、第六条(1)、(2)、款规定被告及第三人应当返还原告的承包地。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6号最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范围,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七、第三人出示的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1、该经营权证未载明包含原告承包地2.4亩,2、原告的承包地在2017年被本案的被告调整给第三人代耕,并不是流转,从第三人提供的证书看,其4.61亩是从1996年承包的,期限是30年(1996年-2025年)与本案原告诉请的土地无关。3、如果向被告所述的原告同意流转,并经其同意,那么原被告应变更原承包合同,对未转让部分重新签订合同,受让人(本案第三人)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为经营权证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承

4、包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第三人(包括被告)都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和变更手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其亦应视为无效。另根据承诺土地承包法规定,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人;2、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或变更,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与承包方重新调整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然而,通过庭审,被告及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自愿放弃承包地或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原告所承包的土地。第 3 页 共 4 页综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方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及第

5、三人应返还原告的承包地。一、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显然没有尽到举证义务,因为本人的确对购房合同的事情一无所知,而原告也的确未在诉讼时效内向本人提出主张,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证据。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起诉。二、从今天庭审情况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无非证明了其与本案另一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给另一被告8万元购房款,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人知晓、授权或追认该份合同的效力,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严格来讲,原告应当以另一被告为起诉对象,本人同购房合同以及系争事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不是适格的当

6、事人。因此,请求法院按照无权代理有关规定,判决驳回起诉。综上所述,原告举证不力,无法证明诉请事项的存在,而本人有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以及房产证书,能够证明自己是产权人,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特别是产权证书系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公信力,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原告的口头说法,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实际,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年月日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第 4 页 共 4 页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

7、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当然合同谈判并不是一次就形成的。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要反复多次商,进行各种意向性、协议性谈判。直到条件成熟,才地入合同签约阶段。由于合同谈判是交易双方进入实质性交涉阶段。所以,合同谈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谈判目标明确,涉及实质问题。经过前几轮的意向谈判,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目标已十分明确,或经过前几轮谈判的相互探测、摸底,双方对要达成协议的目标比较清楚、比较具体,因此,双方很可能在谈判时很快就进入实质问题的磋商,如产品交易中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投资项目中的利率、期限、宽限期等,这时,双方的协商就是讨论合同条款,所以,都千方百计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运用各策略技巧,取得妥协,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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