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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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 页上海市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上海市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 题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区县医学会意见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医学会就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达成如下意见: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医学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鉴定。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有鉴定需要的,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组织鉴定。二、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本市的医学会中指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市医学会复核鉴定。第 2 页 共 2 页三、对于诉讼前医学会的既有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医学会重新组织司法鉴定。四、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鉴定费用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五、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医学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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