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号附件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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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3

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3、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 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8.3 烧伤 8.4 6 种重大自然灾害 8.5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8.6 非营运机动车 8.7 机动车 8.8 醉酒 8.9 斗殴 8.10 毒品 8.11 酒后驾驶 8.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3 无有效行驶证 8.14 医疗事故 8.15 非处方药 8.16 潜水 8.17 攀岩 8.18 探险 8.19 武术比

4、赛 8.20 特技表演 8.21 现金价值 8.22 有效身份证件 8.23 情形复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3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附加长顺保意外”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5、)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A、B类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C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基

6、本保险金额的2倍;D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 4 类: A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烧伤; B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6 种重大自然灾害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C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被保险人驾驶或乘

7、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D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 因遭受 A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因遭受 B、C 或

8、 D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

9、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III 度烧伤的,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在任何情

10、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之和)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单所载的对应类别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 A、B、C 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11、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醉酒,斗殴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潜水、跳伞、攀岩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摔跤、武武术比赛术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 A 或 C 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 D 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13、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4、(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

15、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伤程度和烧伤面积的资料或相应的鉴定书;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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