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

上传人:实*** 文档编号:35992932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319.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考点聚焦(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第一章【知识点【知识点 1 1】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具体规定主体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标准标准分类分类立法语言立法语言/ /含义含义举例举例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应当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禁止性规范不得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任意性规范允许自行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2、经理担任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由相应机关加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准用性规范参照其他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知识点【知识点 2 2】法律渊源】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不包括判例。种类种类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法等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点+XX 条例等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XX 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地点

3、+XX 办法等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之间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知识点【知识点 3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知识点【知识点 4 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第二章第二章【知识点【知识点 5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 标的三个要素。(二)民事法

4、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2.2.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4.行为能力的影响【知识点【知识点 6 6】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发

5、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 事行为。情形情形合同合同其他单方民事行为其他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无效胁迫、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由 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同不同无

6、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在被撤销以前已经生效主张权利主体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法院不主动干预, 由撤销权人申请行为效果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时间无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1 年年内行使【知识点【知识点 7 7】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生效(延缓)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失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始期)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终期)的

7、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条件的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3.特殊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不正当 地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知识点【知识点 8 8】代理权】代理权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 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就在于代 理人拥有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具体行为具体行为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

8、民事活动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知识点【知识点 9 9】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后果后果后果具体规定具体规定本人的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的保护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撤销权。善意相对

9、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知识点【知识点 1010】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且相 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知识点【知识点 111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 有以下特点:特点特点具体规定具体规定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2.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

10、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4.被动性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5.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6.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

11、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 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区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援用主体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

12、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知识点【知识点 121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种类种类起算时点起算时点长度长度适用情形适用情形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2 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短期诉讼时效1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长期诉讼时效4 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20 年所有纠纷(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债权

13、类型债权类型起算点起算点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他清偿期届满之日起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其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起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知识点【知识点 131

14、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 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 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类型类型事由事由发生时间发生时间效果效果中止(客观原因)1.不可抗力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暂停2.其(1)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他障碍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中断(主观原因)1.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进行中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知识点【知识点 1414】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 根据规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 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 20 年的最长期间都可以适 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注册会计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