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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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纠纷预案商品房销售纠纷预案一、定金纠纷 要正确处理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首先应了解认购书的性质和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所担保的内容。 认购书没有定金条款的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对房屋交易已达成初步意向的买卖双方而言,为了保证双方能进一步接洽房屋买卖,即购房者保证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开发商保证购房者能再来接洽购房事宜,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认购书显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

2、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纠纷依据: 1、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2、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3、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

3、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4、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5、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未获得贷款引起的纠纷 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

4、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

5、,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开发商违约纠纷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对购房合同而言,购房者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房款,而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是按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付款方式,所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违约在实践中极为少见。购房合同中的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下面主要说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逾期交房; 2)面积出现误差; 3)设

6、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4)变更规划、设计; 5)房屋质量不合格;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

7、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

8、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

9、,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4、变更规划、设计;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4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

10、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房屋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参阅本节第四项退房纠纷的处理) ,其它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

11、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 90 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 90 日计算。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

12、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行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四、退房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 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

13、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上述 1) 、2) 、3) 、4) 、5) 、6)项原因致购房者退房,即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参阅购房过程中应纳税费章

14、节)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因上述第 7)项原因致退房的,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购房者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五、开发商欺诈纠纷 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

15、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

16、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 六、先交费后入住纠纷 部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者以先行支付物业费、水电气开通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作为入住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而不应由开发商收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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